粤府办[2023]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27
文号:粤府办[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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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23〕11号           2023-06-2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7日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实施更多创造型、引领型改革,打造更加优良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统一大市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4年,推动全省营商环境均衡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在市场主体准入、运营、退出等关键环节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打造一批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示范点。到2025年,在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营商环境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吸引投资的标杆地区,让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成为广东的金字招牌。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和要素环境。

  1.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按照国家部署建设评估平台,在广州、深圳先行开展评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至各地级以上市。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案例进行监测、排查和归集,对国家通报的案例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效果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项任务均需相关地级以上市负责,以下不再重复)

  2. 全面实施公平竞争政策。试行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公平竞争集中审查、第三方审查的工作模式。对各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开展公平竞争指数试点和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清理废除各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完善不正当竞争司法审查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建立标准化地址数据库,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企业账户预约账号纳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推行智能导办服务。将“一网通办”范围拓展到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推广“一照通行”改革,实现重点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证照信息“一码展示”。探索“一证多址”改革。制定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业务操作规程。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商事登记确认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集中受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推广歇业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探索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政府部门承担部门间协调、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鼓励运用破产预重整制度,健全破产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探索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建立线上信息共享机制,赋予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的权限。(省发展改革委、法院牵头,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推动优惠政策直达企业。清理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推进一户一表改造。研究建立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投资分担机制。政府采购活动推广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以责任承诺书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市税务局、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加强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规定为其预留采购份额;对政府采购工程合理划分采购包,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监管,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结合实际探索购买突发公共事件保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提升要素配置效率。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建立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建立全省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对准备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的土地手续完善、税费补缴、产权过户等事项,建立健全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协助企业妥善处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非上市证券集中托管平台,为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和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税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托信用广东平台研究开发政务诚信监测系统。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指导督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11.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要素“四级四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实现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统一,推动省、市、县(市、区)、镇(街)级事项目录同源、标准一致。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线上线下统一业务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一件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全省各级推出1000件“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2. 推行政务服务清单化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惠企政策清单;制定省、市两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制定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3. 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建设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将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推动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就近办理。健全容缺受理、首问负责、预约办理、业务咨询、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全程帮办、代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兜底窗口,为企业群众多次跑、来回跑、办不成的问题提供兜底服务,建立部门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事务代表”制度。(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4. 推动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建立省级统筹工作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成全省统一的“跨域通办”事项管理中枢和业务支撑系统,制定全省“跨域通办”流程规则。聚焦与群众企业联系最密切的领域选取20项办件量最多的事项,实现跨市、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跨域通办”窗口,为市场主体跨省或跨市办事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设立“跨境通办”窗口,实现高频服务事项“跨境通办”。(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5. 推广电子凭证应用。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进一步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重点推进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各类线上线下场景互认,探索“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领域中的应用。推广核发电子居住证。推动电子凭证及相关数据在各部门间、不同场景中的自由使用和调取,建设“无证明城市”。(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推进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多规合一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和水电气网市政公用服务系统信息共享。健全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探索用地、环评等审批事项承诺制。推行“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探索分阶段施工许可、分期验收等审批服务模式。探索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师负责制改革。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性、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实行评估结果“一单尽列、免费公开”。(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落实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动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性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支持免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一体化过户。推广二手房带抵押过户,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不动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通信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持续优化办电流程,全面实现低压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高压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制定供水供气服务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线上线下一窗受理、业务联办,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行水电气网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办理、并联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探索将信用记录运用到市政公用设施报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鼓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推行全程网上办理,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20. 抓好《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向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解读。通过第三方评估、调查暗访等方式,重点围绕公平竞争、政务诚信、执法规范、企业破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领域条款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1. 规范涉企财政奖励补贴等事项。严格规范涉及市场主体的财政奖励、补贴的发放程序,及时公开财政奖励、补贴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发放程序和时限等。建立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保证金、财政奖励及补贴事项的定期评估制度,评估认为相关事项已经具备调整或者取消条件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调整或者取消。(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复核、重审等保护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清理纠正超期审理民事案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宣传力度。(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成本。探索推进互联网、云计算等重点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省市共建海外知识产权联合指导机制。培育知识产权、数字文化产权评估交易市场,完善商业银行、评估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模式。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质物处置模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检察院,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

  25. 实施“综合查一次”制度。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对区域内信用等级高、涉及多部门检查或者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制定“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各行政执法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实施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减免责清单包括免处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免强制清单。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直接适用。乡镇(街道)的减免责清单根据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减免责清单汇编制定,做到裁量标准一致、同类事项同等处理。(省司法厅牵头,省各行政执法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探索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省各行政执法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完善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广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线上阅卷、远程开庭等“一站式”电子诉讼。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在调解、保全、送达、调查等环节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扩大简易程序和独任制适用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构建信息化执行联动平台,扩大网络执行联动合作单位和财产查控种类。(省法院牵头)

  29. 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仲裁、调解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对接,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推广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商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法律服务聚集区,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涉企矛盾纠纷调处等专业法律服务。(省司法厅、法院牵头)

  (四)营造合作共赢的开放环境。

  30. 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关于制造业、农业等领域高水平投资负面清单承诺。对外资企业高频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定期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南。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障外资合法权益。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加强对外投资服务。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为企业提供信息共享、项目对接、争议解决等一站式服务。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平台,建立专业领域“一带一路”制度规则标准国际化服务平台,提升对国内企业开展海外经贸投资合作的服务支撑能力。实施对外投资“千百十”专项服务计划,在全国率先推广使用境外投资电子证照。(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立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动监管部门、相关出证机构、港口、船舶公司、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中间代理商等各类主体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实时共享。推进全流程物流作业无纸化,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单证电子化。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拓宽适用货物种类。拓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覆盖范围,探索延伸至粤东和粤西港口。(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建立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海运、空运、铁路、公路运输信息共享,构建货运信息可查、全程实时追踪的多式联运体系。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推进货运运输工具、载运装备等设施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建设,提升货物运输效率。推动集装箱收储、船代等中介服务向内陆多式联运站点延伸。(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推进大湾区规则衔接标准对接。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争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扩大适用“港澳药械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目录。完善法律、会计、建筑、医疗等领域港澳专业人士跨境便利执业模式,优化港澳专业人士在大湾区内地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深化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在粤菜(预制菜)、家政、养老等领域制定实施推广“湾区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5. 做好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新评估相关工作。加强与财政部、各指标牵头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积极参与对新评估体系的前瞻性研究。借鉴世界银行新评估体系,优化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支持省内城市对标世界银行新评估体系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营造区域均衡协同的发展环境。

  36. 建立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将营商环境帮扶作为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的重要内容,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提升项目投资和建设便利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提出重点任务和量化目标。珠三角城市指导对口被帮扶城市全面优化办事流程、改造信息化系统、培训人员队伍,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间表、路线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7. 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均衡化发展。统筹规划、布局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和平台支撑体系,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应用超市“粤复用”的作用,提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一网共享”水平,增强数字政府基础支撑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扩大部门与地方之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范围。建设全省招商数据库地市分库、招商引资资源地市“一张图”,推动协作双方市场主体“省内迁移通办”。珠三角城市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城市建设政务服务中心,促进办事标准、流程、时效等与珠三角地区接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38. 支持广州、深圳开展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按程序做好试点改革涉及的法规文件修订工作,推进国家部署的101项改革事项清单、150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清单落地实施。广州、深圳要加大改革力度,在审批流程全过程优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企业发展全周期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9. 强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示范。在全省范围内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县(市、区)为单位,分批有序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革意识强的区域,开展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示范,聚焦招商引资、安商稳商、优化办事流程、服务企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深化改革,打造营商环境标杆,建设一批吸引海内外企业来粤投资的首选地和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方案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研究细化牵头事项改革方案,指导本领域改革的推进。各地级以上市要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坚持以评促建。持续开展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把评价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将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评价范围,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总结提炼地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

  (三)加强宣传解读。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依托“粤商通”、市场主体诉求响应等平台完善企业意见收集反馈机制,稳定市场预期,打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各有关部门在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集成发布涉企政策。持续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广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

  (四)支持容错创新。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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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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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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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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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