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文时间: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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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协调发展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补齐短板、缩小差距,努力推动形成各区域各领域欣欣向荣、全面发展的景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促进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协同配合、均衡一体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

为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国家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边境地区建设,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民族区域税费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地区税费优惠

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7.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1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边境地区税费优惠

12.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13.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特定区域税费优惠

14.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17.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18.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1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免征增值税

2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21.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2.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2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差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25.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2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28.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9.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3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32.广州南沙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广州南沙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34.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二、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

为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在支持城乡住房发展、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培植城乡产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

35.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3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3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39.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41.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3.改造安置住房免征相关印花税

44.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4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48.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9.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50.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51.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3.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54.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55.公租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6.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57.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58.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59.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二)加快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6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2.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3.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5.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66.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67.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7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2.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7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三)培植城乡核心竞争力税费优惠

7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5.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9.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80.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8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8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8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87.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88.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9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99.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100.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0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0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

三、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不断厚植现代化物质基础、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物质条件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家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助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税费优惠

104.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105.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6.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

107.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8.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109.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10.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11.稿酬所得减计个人所得税

112.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税费优惠

113.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11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15.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6.收取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17.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9.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1.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可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122.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4.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健全税费优惠

1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127.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8.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29.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130.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1.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32.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税费优惠

13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4.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35.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136.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

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需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围绕就业保民生、稳外资促对外开放、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等方面出台多项税费支持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就业保民生税费优惠

13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3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3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4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4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4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4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4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4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5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5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5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3.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稳外资促对外开放税费优惠

15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55.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156.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157.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8.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59.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60.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6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6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3.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5.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6.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7.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8.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9.香港市场投资者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70.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71.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72.香港市场投资者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减免所得税

173.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税费优惠

174.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175.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176.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77.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178.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79.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80.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发生房地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1.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印花税

18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3.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

185.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186.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187.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88.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189.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190.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191.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19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19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19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195.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196.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197.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99.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0.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1.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3.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4.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5.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6.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税费优惠

207.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208.纳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9.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0.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1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12.对受灾而停止使用的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21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期间免征房产税

214.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215.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可申请退还车船税

216.捐赠受灾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附件:1.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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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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