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14
文号:浙政办发[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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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37号          2023-06-1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为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高质量为导向、面向现代化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突出重点、找准切口,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有机结合,围绕共建共享城市发展成果、齐心奋斗走向共同富裕的总目标,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标志性成果。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渠道进一步畅通,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就业更充分、居住更安定、教育更优质、医疗更便捷、保障更有力、文化更丰富。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要指标表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要指标表

序号

主要指标

2022年

2027年

1

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73.4

76

2

农业转移人口人均收入增长率(%)

-

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基本同步

3

职业技能培训人次1(万人次/年)

20

[100]

4

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数(万套〔间〕)

36.3

[120]

5

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不含政府购买学位)就读比例(%)

83.3

≥90

6

全省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开通率(%)

46

60

7

全省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

67

80

8

新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60

[200]

9

新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65

[300]

10

新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80

[300]

11

已建工会的企业农民工入会率(%)

91

≥95

12

公益法律服务惠及人数(万人)

45

52


  1.指省人力社保厅统计口径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2.[ ]内为2023—2027年累计数值。

  二、进一步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渠道

  (一)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省(杭州市区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落实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及配偶等直系亲属随迁政策。杭州市区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逐步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推行全省范围内社保缴纳、居住时间等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逐步拓展到长三角区域内累计互认。坚持尊重意愿、存量优先的原则,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上述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健全新型居住证制度。大力推行电子居住证,全面施行电子居住证网上申领、核发、签注、使用,努力实现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探索开展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制度。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推进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探索紧缺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制度。

  三、进一步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保障

  (一)围绕就业更充分,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快捷智能的就业服务。制定农业转移人口精准就业帮扶解决方案,推广重点群体帮扶应用场景,为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与指导,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多措并举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在办理失业登记、社保补贴等方面提供便利。以山区26县为重点,充分发挥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山海协作产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等作用,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业创业。加大对个体经济、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同等享受灵活就业政策及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人员在审批服务、资金场地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依法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从事互联网营销、移动出行、数字娱乐等新业态。积极培育直播电商基地等新型就业创业平台。

  (二)围绕居住更安定,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采取租赁补贴、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提取等措施,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完善长租房政策,落实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探索租赁、购买住房在享受教育等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三)围绕教育更优质,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建立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机制。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增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保障能力,持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依法成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加快推行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制度。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探索建立以流入地学籍和连续受教育年限为依据的中高考报考制度。

  (四)围绕医疗更便捷,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居住证、身份证信息与电子健康档案互通共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受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动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扩大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推进跨省异地就医快速备案和自助备案,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异地就医便利度。

  (五)围绕保障更有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引导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更便利。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机制,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努力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加强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为农业转移人口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兜底保障。开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推动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外包等形式签订书面协议。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试点。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制造业重点领域及新就业形态领域欠薪问题专项治理,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实施“浙江安薪”智治工程,实现劳动争议就地就近化解、案件在线办理。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公益法律服务惠及农民工力度,推进调裁诉一体化机制,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作用,妥善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六)围绕文化更丰富,优化公共文化服务。完善公共文化设施,高水平建设城乡一体的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和15分钟文明实践服务圈。丰富文化活动载体,鼓励和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群众性文化、体育赛事活动。围绕新生代农民工等精神文化需求,引进和推广具有时尚性、引领性的文艺形式,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吸引力的公共文化品牌,倡导自信乐观、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开放式网络课程、短视频等特色资源,加强线上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四、进一步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能力

  (一)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技能素质。深入推进“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强化企业等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学校、成人学校等开展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实用型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推广“新居民夜校”“互联网+职业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供适合农业转移人口工作特点的不脱产、不离岗、多样化、就近就便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制、普及性培训服务范围。加快打造全省统一的网上技能培训平台,创新线上线下结合的培训形式。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机制,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技能人才评价,倡导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薪资待遇衔接机制,激励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加快提升职业技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遴选,落实和完善技能工匠人才奖励支持政策。

  (二)营造开放包容的城市氛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管理服务、民主协商议事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推荐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先进分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青联委员,吸收农业转移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入党,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深入实施农业转移人口集中加入工会行动,重点在建筑、物流快递、餐饮服务等行业吸收农业转移人口加入各级工会。加强媒体宣传和主题活动策划,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业转移人口的良好氛围。

  五、打造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业务的数字化应用

  (一)建立统一积分制度。制定优化我省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省统一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的积分制度,作为常住地梯度供给紧缺优质公共服务的依据。科学设置指标及赋分标准,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在全省通用,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率先探索市县个性指标积分互认或折算制度。

  (二)打造“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集成开发电子居住证办理、居住证转换互认、积分管理与应用、精准推送与服务、新市民画像等功能,实现就业、住房、教育、文化、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一键办理、即时触达,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体系。各地要强化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实化本地区落实举措。省级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小切口大牵引、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分类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全省其他地区提供借鉴。

  (二)加强要素保障。统筹流入地、流出地编制资源,探索实行按照城镇常住学龄人口规模配置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编制制度。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完善“人地挂钩”机制,抓好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迭代升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三)健全分析评价。建立健全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计分析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根据省有关规定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地区予以褒扬激励。

  本方案自2023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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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