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医保发[2023]24号 贵州省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4
文号:黔医保发[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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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3]24号          2023-8-24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及征缴期限

  (一)筹资标准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集中征缴期

  2024年度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38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三)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按102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等)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生儿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以上两类群体享受90天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分类资助参保

  (一)全(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除黔府办发〔2022〕19号、黔医保发〔2022〕16号规定以外,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其资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二)享受资助条件

  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特殊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标识特殊困难人员身份

  各市(州)医保、税务部门应牵头指导县级医保部门,积极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沟通,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前,将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共享医保部门。县级医保部门再将各类特殊困难群体资助缴费标准、特殊困难人员明细等数据,及时共享同级税务部门。

  县级税务部门根据同级医保部门共享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标识工作。对于全额资助人员,由省税务局统一完成零申报。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应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困难人员参保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站位

  居民医保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利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对各级党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的重点指标内容。在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中,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规定“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乡镇、街道、村居集中代收缴纳为主,其他缴费渠道为辅的缴费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压实工作责任,确保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坚持目标导向

  2024年基本医保参保目标以户籍人口的95%予以明确,对参军、异地已有参保人员等合理化不参保户籍人员,可计算为各统筹区总体目标完成情况中。同时,在工作推动过程中,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将结合常住人口、省(内)外参保情况、国家下达任务数,再确定各市(州)具体的基础目标和激励目标,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相应工作激励。各地要紧紧围绕“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的要求,做实做细城乡居民参保征缴工作,努力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持续巩固我省基本医保参保率。

  (三)强化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参保文件、明确目标任务。在集中征缴期开启前,做好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身份标识,并推送税务进行系统配置;税务部门负责全面履行居民医保费征缴职责,加大征收力度。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人员数据共享和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负责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宣传动员,共同督促未参保对象及时缴费参保。

  (四)提升宣传实效

  各级有关部门要着眼“保存量”和“提增量”相结合的方式。主动补齐工作短板,聚焦参保薄弱环节,聚焦学生儿童、新生儿、流动人口及特殊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要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法,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广设政策咨询台,面对面答疑解惑。要善于挖掘身边典型案例,运用大量疾病报销实例,全方位、多层次、点对点的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广的特点,利用短视频、电梯广告、户外大屏等方式,大力宣传参保的好处,不参保对家庭的影响。让身边人讲身边事,用身边事感染身边人,强化群众参保意识,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积极引导其主动参(续)保。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得出现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五)强化督导调度

  各市(州)医保、税务部门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指导工作,以阶段性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充分发挥结果“指挥棒”的作用。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也将适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工作通报等方式,强化督导问效,并将各市(州)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医保专项评价和税务绩效考核项目中,进一步与下一年度相关工作考核挂钩。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24日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征缴期限具体安排?

  一是筹资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02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达到380元/人/年。二是征缴期限。继续延续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补充的方式开展征缴工作。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零星征缴期。1.普通群众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等)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生儿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政府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和《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规定执行最新资助标准。一是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政府按380元/人/年标准全额资助。二是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190元/人/年标准予以资助。2.稳定脱贫人口。按80元/人/年标准予以资助。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按114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如何确保特殊困难人员参保时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通知》要求,各市、州医保部门要指导县、区,积极与同级税务及相关特殊困难人员身份认定部门进行个人明细数据交换,人员身份标识、系统数据配置,以确保集中征缴期开启后,已认定身份的特殊困难人员缴费参保时,能按照最优身份享受政府的资助,及时减轻个人缴费负担。

  四、在扎实推进参保扩面方面有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压实责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文件规定,继续依靠各级政府的力量,压实基层参保征缴责任,促进应保尽保;二是明确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将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参保动员范围,并对进度完成较好的地区,予以相应工作激励;三是明晰职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在参保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四是加强宣传。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用真实案例,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和关注,提高缴费意愿;五是加大督导。通过督导调研、工作通报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并将各地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医保专项评价和税务绩效考核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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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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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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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