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注发[2023]75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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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3]75号          2023-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

  为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党委职能部门做好新形势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以下称“小个专”)党建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提升规范化水平,推动工作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类指导、规范提高、示范引领、整体推进的思路,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激发“小个专”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教育群众,引导“小个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影响带动“小个专”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发展。把服务发展作为“小个专”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方针政策,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建业务融合促进。把“小个专”党建工作放在市场监管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和落实,找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结合点,推动党建工作质量和市场监管效能同步提升。

  坚持守正创新因地制宜。严格执行党章党规,确保“小个专”党建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总结固化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根据形势变化,结合地方实际和经营主体特点,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举措,不断增强“小个专”党建工作的活力。

  (三)职能定位。配合地方党委职能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势、体制优势、队伍优势,按照党委职能部门总体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小个专”党建与发展同频共振、互促共进。

  (四)目标任务。

  “小个专”党建工作体制更加完善。进一步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形成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推动建立完善凝聚各方力量的“小个专”党建工作格局。

  “小个专”基层党组织体系更加严密。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持续扩大“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下称“两个覆盖”),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建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成效更加显著。创新丰富机制载体,探索形成与“小个专”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二、完善“小个专”党建工作体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加强对“小个专”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小个专党建办),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职责和制度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党建工作职责任务,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深度融合。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对“小个专”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六)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发挥小个专党建办职能作用,在中央职能部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党委职能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三定”规定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的,在现有工作机构中明确承担指导“小个专”党建工作职责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七)成立“小个专”党委。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备条件的,按照同级党委职能部门部署,依托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小个专”党委,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指导本地区“小个专”开展党建工作。

  (八)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建设。按照应建尽建要求,依托市场监管所成立“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地方党委职能部门明确要求依托乡镇(街道)、园区等建立“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的,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指导站明确站长1名,专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若干名。辖区“小个专”较多的,可明确副站长。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指导站建设方式,提高党建工作指导实效。

  指导站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结合登记注册、年报、抽查、检查等业务工作,协助对辖区“小个专”党建情况进行常态化摸排;配合推动辖区内“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引导“小个专”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等制度,按期、规范换届选举;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激发内生动力;加强纾困帮扶政策宣传,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指导帮助“小个专”解决党建工作和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助力“小个专”发展壮大;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抓好工作落实;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用。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私协会)落实政治建会和服务兴会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结合实际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支持个私协会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地方各级非公党建联席会议中发挥作用。

  (十)推动形成凝聚各方力量的“小个专”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向党委职能部门定期汇报制度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把准“小个专”党建工作方向,协调联动各方面资源力量,推动建立完善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兜底管理的“小个专”党建工作格局。

  三、推进“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十一)巩固扩大党的组织覆盖。

  健全和完善常态化摸排机制。加强对党建底数信息的源头采集,结合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提醒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小个专”成立党组织,引导“小个专”党员就近就便到党群服务中心报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党建情况作为设立登记的信息采集内容。做好存量摸底,结合年报、抽查、检查等业务工作,常态化开展党建底数摸排,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阶段性集中摸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党建信息作为年报必填项,在“双随机”抽查中同步抽查党建工作情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小个专”党建工作基础档案,实行动态更新。强化数字赋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探索建立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年报信息、党建摸排结果信息与党委职能部门党建信息的比对分析机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联系党员。

  健全和完善动态化组建机制。依托经营主体登记注册采集信息、日常摸排信息和信息比对结果,及时跟进指导辖区内“小个专”建立党组织,重点抓好正常经营但尚未成立党组织的“小个专”党建工作。“小个专”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成立党支部。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对联合党支部进行动态调整。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的,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符合条件的“小个专”,应当积极引导其向乡镇(街道)、园区基层党委申请成立相应的党组织。

  加强分类指导。重视做好小微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专业市场开办者的思想工作,争取其理解、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结合个体工商户的特点,主要采取建立联合党支部的方式推动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对党员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推动单独建立党支部。着力巩固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聚集的专业市场、园区、街区、商圈、楼宇等重点区域的基层党组织覆盖水平,对其他分散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结合实际探索依托乡镇(街道)、基层市场监管所、个私协会等建立党组织。加强对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的整体谋划、统筹推进,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台账,配合党委职能部门“一场一策”推动符合条件的专业市场成立党组织。对规模较大的专业市场,可依托市场开办者、产权单位、骨干企业等建立区域性党组织,实现组织共建、活动共联、资源共享。加强对专业市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符合条件的,推动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健全和完善规范化提升机制。按照党委职能部门的部署要求,指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增强党组织稳定性的有效途径。推动实现党组织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不断提高覆盖质量。

  (十二)持续加强党的工作覆盖。对未建立党组织的“小个专”,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建立群团组织等方式,积极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指导“小个专”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推动党的政策、政府服务、先进文化进“小个专”,扩大党的工作覆盖。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为“小个专”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十三)探索建立线上线下结合推动“两个覆盖”的有效机制。针对“小个专”党组织党员特点,积极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党建工作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建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线上平台功能设计、内容发布的审核把关和评估反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效助推“两个覆盖”质量提升。

  四、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小个专”党组织组织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学共商机制,引导“小个专”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展战略。深入宣传解读党中央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举措,引导“小个专”增强信心、稳定预期。引导和监督“小个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引导“小个专”党组织积极反映职工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加强先进文化建设。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小个专”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小个专”诚信经营。通过培育先进文化,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提升“小个专”竞争力、激发党员群众创造力。

  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创新丰富机制载体,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助力“小个专”爬坡过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督促“小个专”自觉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五)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小个专”党组织通过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等方式,组织开展技能比武、“揭榜挂帅”等活动,激励“小个专”党员提升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党员优秀品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助力解决“小个专”发展难题。

  (十六)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引导“小个专”党组织结合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创新丰富形式、载体,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务实、有效的方式,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基本制度,组织党员定期参加支部主题党日,加强党员党性锻炼,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积极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赋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增强流动党员的归属感,充分发挥流动党员作用。注重“双向培养”,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

  (十七)深入开展党员“三亮”活动。鼓励、引导、规范“小个专”党员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自身岗位特点“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以下称“三亮”),影响带动周边经营户和从业人员共同营造文明诚信、公平竞争、创新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提升。

  亮身份。鼓励党员经营户通过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摆放“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等方式亮牌经营。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亮明党员身份,切实当好表率。

  亮职责。推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引导“小个专”党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通过公开栏、岗位牌等方式亮出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争做先锋能手。

  亮承诺。引导党员经营户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出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承诺,在生产经营中自觉履行、接受群众监督。

  结合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实际,积极探索“三亮”活动的新载体、新形式。探索建立有效机制,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参加“三亮”活动的事前把关、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对重信守诺、获得群众公认好评的党员予以激励,对履行承诺不力的党员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党员经营户擅自悬挂、摆放“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切实提升“三亮”活动的公信力。

  (十八)引导党员在市场监管领域治理和基层治理中发挥作用。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探索建立有效机制,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领域治理工作,推动市场监管行风建设。积极发挥专业市场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开展政策宣传、普法教育、矛盾调解、结对帮扶等活动,引导、督促商户落实主体责任。推广以党员为骨干组建志愿者服务队等做法,带动广大从业人员和周边群众在参与基层治理中贡献力量。

  五、抓好“小个专”党组织书记和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

  (十九)选优配强“小个专”党组织书记。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引导“小个专”党组织按照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标准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

  (二十)壮大“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选派政治素质好、党建业务精、能力素质强的党员干部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帮助“小个专”开展党建工作。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岗前教育,使其明确职责任务、掌握工作方法,增强工作责任感。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充分发挥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的作用。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配合乡镇(街道)、园区党组织扩大“小个专”领域“两个覆盖”;协助做好出资人和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引导工作;协助收集“小个专”及从业人员的问题困难和集中诉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助力“小个专”健康发展;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一)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积极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抓好对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人员、“小个专”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把理想信念教育、知识结构改善和业务技能培训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学习交流、调查研究、现场观摩和工作研讨。各地个私协会要聚焦会员个体私营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小个专”党建培训活动。注意加强统筹,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

  六、推进党建工作与市场监管业务融合

  (二十二)深化服务融合。加强登记注册、年报、广告、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等市场监管业务指导帮扶,深入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务、解难题“三送一解”走访。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选派各业务条线党员骨干组建“窗口党员先锋队”“法律宣讲团”“消费纠纷调解团”等专业服务团队,到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商圈街区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开展现场服务。发挥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作用,及时了解个体工商户困难诉求,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和“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积极探索党建引领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新的有效途径。

  (二十三)深化职能融合。建立完善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推进“党建+职能”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深入开展“质量体检”“诚信计量”“标准+”等系列质量技术帮扶活动。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党建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十四)深化载体融合。探索消费纠纷调解站、快检站等市场监管业务阵地与党群服务中心共建共享。鼓励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科)室党支部与“小个专”党组织的结对共建,联合开展主题党日,以组织共建、阵地共享、活动联办的机制载体推动党建、市场监管业务、“小个专”生产经营同频共振。

  (二十五)深化链上融合。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依托产业链推动开展党建联建共建,以党建引领产学研、上下游融合发展。特别是围绕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推动构建链上党建工作体系,促进链上组织融合、资源聚合、发展联合,帮助“小个专”链接“大产业”,推动高质量发展。

  七、扎实开展外卖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

  (二十六)把握职责要求。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推动外卖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地方党委职能部门确定其他部门作为外卖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指导推动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职能做好配合。

  (二十七)加强党员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协调推动主要平台企业完善外卖配送员信息登记制度,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网络交易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业务工作,加大外卖配送员群体中党员摸排力度,引导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活动。

  (二十八)推动组织覆盖。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推动成立外卖配送行业党组织,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党组织,以及平台企业、合作企业、网点站点等,推动依规灵活组建流动党员党支部。

  (二十九)加强关爱凝聚。引导外卖配送员党员了解收集外卖配送员群体的问题困难和集中诉求,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反映。依托各级外卖配送员群体权益保障协调机制等,建设骑手爱心驿站,组织思想政治、业务技能、交通急救等培训,提供健康体检、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方面服务,协调解决外卖配送进门难、上楼难、停车难、充电难等难点痛点问题,推动解决外卖配送员群体在工作环境、权益维护、职业发展等方面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十)突出作用发挥。配合党委职能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外卖配送员群体参与做好平安创建、文明宣传、社区服务等基层治理工作,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等工作的监督共治。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组织持续开展“最美骑手”等选树活动,提升外卖配送员群体的社会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

  八、做好典型选树和示范引领工作

  (三十一)加强党建工作联系点建设。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一定数量的“小个专”党组织作为党建工作联系点,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小个专”党组织工作制度。深入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联系点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情况,指导帮助解决党建工作和经营发展中的难题。坚持指导不主导、参与不干预,正确处理好联系帮扶与“小个专”自主发展的关系。

  (三十二)加强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逐级培育选树一批“党建强、发展强”的“小个专”党组织作为党建工作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创新实践和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示范点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围绕“党建引领、创新发展”细化评价标准,明确示范点的示范重点和试点任务,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党委职能部门的要求,引导规范党建示范点创建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创建工作。鼓励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示范街(区)建设,推动形成集群示范效应。

  (三十三)打造特色党建品牌。鼓励、指导和支持各地“小个专”党组织聚焦党建和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具有的独特党建资源,围绕实现“小个专”领域党的全面领导和促进“两个健康”目标,探索实践具有鲜明特色的党建模式,打造特色党建品牌。充分发挥党建品牌导向作用,推进党建和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努力将品牌创建体现在促生产、抓管理、建队伍、强技术等各个环节,以党建品牌助力“小个专”高质量发展。

  (三十四)抓好典型选树和宣传推介工作。针对“小个专”的不同经济形态和组织形态,通过示范点创建和特色党建品牌创建等活动,积极选树各具特色的党建典型,加大评优激励力度,形成鲜明导向。

  加强宣传推介,通过组织新闻报道、简报交流、现场会议、巡回宣讲、观摩学习等方式,重点宣传一批“党建强、发展强”的“小个专”基层党组织,积极展现“小个专”党建典型带头诚信经营、勇于创新创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九、组织保障

  (三十五)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以实施本指引为契机,结合党委职能部门要求和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小个专”党建工作“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等重要问题,进一步创新、完善和细化“小个专”党建工作各项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小个专”党建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十六)加强人员力量保障。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的标准配齐配强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专兼职工作人员,增强队伍稳定性,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党建专业能力建设。推动市场监管所党建工作指导站应建尽建,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党委职能部门的要求,申请将一定数量的党建组织员配备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党建工作指导站,充实“小个专”党建工作人员力量。

  (三十七)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积极设立“小个专”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按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教育培训、品牌选树、示范创建、阵地建设、先进激励等党建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指导员适当的工作津贴。结合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党建工作指导站经费保障。

  (三十八)加强场所设施保障。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场所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形式服务于内容。规模较小的“小个专”党组织可以采取利用现有办公场所、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建设等方式解决活动场所需要。积极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党组织与“小个专”党组织加强活动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党建活动场所建设。

  (三十九)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小个专”党建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列入相关处(科)室和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各党支部书记的述职评议。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动将“小个专”党建工作纳入地方非公党建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各个方面凝聚力量,做好“小个专”党建工作。加强结果运用,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小个专”党建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加大激励力度,各地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以及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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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在一般人的既有概念中是一户独享一栋建筑,自带院子自带花园。但作为开发产品,为了绕过禁墅令,应运而生了叠墅、联排等新的产品。但在对外营销宣传过程中,可能不会精细分类,统称为别墅。在实际中,经常会有财务朋友咨询,别墅属于哪种业态?预缴税率是多少?清算时是否有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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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是别墅呢?很多所谓的“别墅”项目在拿地的时候已经绕开别墅的高度或者容积率的限制,转化成为花园洋房等底层建筑物。那在预缴的时候,是否也应该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预缴呢?税务没有对别墅的定义,能找到的,只有国土资源局古早的定义。

  2006年国土资源部曾对别墅作出定义,指独门独户独院,两至三层楼的形式。联排、双拼以及排屋等低密度住宅,不属于别墅范围,属于高档住宅范围之内。但在2011年,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相关负责人透露,要给别墅做一个定义,除此前的高度、容积率两方面的限制外,还将包括套型、面积等多方面,不排除将联排、叠拼等项目也包括进来。但是截至目前,未查询到国土资源局正式对别墅的定义。那么在税务执行的过程中,如何定义别墅还是无依据。基于此原因,对于联排、叠拼等产品,依据可以按照非普通住宅适用税率进行预缴。

  三、土增清算土地分摊方法

  对于典型别墅和衍生产品,在土增清算的时候土地分摊方法至关重要,影响到各业态的成本和增值率。

  1、总局文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2、各地规定

  各地规定不同,但基本也都是可选择,但是需要税务机关确认,但其中非常明确的是宁波市税务局的公共。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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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别墅只是口中一个统一的称呼,土增的涉税事项,与土地性质相关与最新产品实际情况相关,涉及到别墅产品的财务朋友们,需要逐一对号入座,确定自己开发的别墅的真实情况,进而准确定位的土增的业态、预缴税率。土增清算的过程中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分摊方法进行测算,最终确定采取哪个版本。


探析减资税务处理之道

引言

  新《公司法》生效在即,各行各业都积极投身于对其学习与研究之中。其中,从认缴到限期实缴的注册资本制度无疑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此影响下,不少企业开始考虑是否需要通过“减资”的方式来减少实缴注册资本的金额,以优化资本配置,提升运营效率,相关的讨论热度也一度上升。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减资过程中涉及的财税处理及相关税务问题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性的梳理和探讨,以期为企业提供有益参考。

  实践中,减资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维度来看有不同的分类。比如,从被投资企业是否有净资产流出的角度来看,减资包括形式上的减资(减少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弥补亏损),也包括实质减资;从减资金额来看,减资可以是平价减资、折价减资、或者溢价减资;从减资比例来看,减资包括同比例减资以及不同比例减资(如定向减资)。不同模式之下,减资的税务影响及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因此,只有在对减资的具体模式有清晰界定的前提下,才能对减资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做出准确的判断。

  01、形式减资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相对于实质减资来说,形式减资并不会导致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流出。从目的上看,形式减资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为减少未来巨额实缴资本义务而减少认缴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况也是新《公司法》出台后,大家普遍关注的一种情形;另一种则是为了弥补亏损而减资的情形。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屡有发生,在本次新《公司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1. 为减少出资义务而减少认缴注册资本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存量公司来说,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一定的过渡期,可以“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在新《公司法》生效前的认缴注册资本制下,有部分企业的确存在注册资本金额过高,认缴期限过长的问题。为了避免巨额实缴出资义务,公司股东可能需要考虑是否通过减资来降低未来实缴出资的义务。

  会计处理:

  在此情况下,减资实际上是降低了认缴出资的部分,对于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不会产生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不会因减资而流出公司。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由于在实收资本科目核算的是实缴出资的金额,对于认缴出资部分本身不会体现在公司账面上。因此,对于减少的认缴出资金额并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在减少认缴出资的情况下,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不会发生变化,亦无需对股东支付任何的减资对价,因而不管是对被投资企业来说,还是对于股东来说,均不会产生相应的所得税税务影响。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先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在使用上述公积金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通过上述规定,新《公司法》在法规层面对于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进行了明确。

  会计处理:

  在此情形下,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利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只是在所有者权益内部发生变动,同样不会涉及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流出。从会计处理上看,通常为:

  借:实收资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税务处理:

  目前通过减资方式弥补亏损对于被投资企业及股东的税务处理并未有明确规定。存在的争议主要包括,1)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所减少的注册资本用于弥补亏损的金额是否视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捐赠,从而需要作为收入处理;2)与之相对应的,对于股东来说,所减少的实收资本,是否可以在减资环节确认相应的投资损失,以及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如何计算。

  对被投资企业来说,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地方税务机关(如大连、辽宁、河南等地)认为实收资本弥补亏损实际上是股东放弃未来收回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当视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捐赠,按照接收股东捐赠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由于减少的注册资本部分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已作为收入处理,因而应当确认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上述观点外,亦有税务机关(如重庆、广东等地)认为不应将减资用以弥补亏损的金额确认为收入,从而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股东来说,同样在法规层面缺乏明确的指引。我们理解,其税务处理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协调。如果相应的减资金额作为收入在被投资企业层面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对于股东来说,则应当允许股东在减资环节确认相应的投资损失,否则则会产生一方需确认收入,但另一方不允许扣除的问题。如果被投资企业无需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对于股东来说,也不会涉及损益调整以及调整股权计税基础的问题。

  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们倾向于认为,利用实收资本弥补亏损仅属于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不应影响被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同时也不涉及调减股东对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02、实质减资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与形式减资不同,在实质减资的情况下,股东将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相应的减资收入。以下,我们区分不同主体对其实质减资过程中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1. 被投资企业会计及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规定[1],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现金为对价进行减资时,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会计上,只是对所有者权益科目进行调整,不会影响损益科目。税务上,和会计处理方式相同,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无论是平价减资、折价减资、还是溢价减资,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都不会产生额外企业所得税税务负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为支付对价减资,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由此可能产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影响。

  2. 股东的税务处理

  在实质减资的情况下,区分不同的股东类型,其税务处理方式亦不相同,具体来说:

  (1)股东为公司法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其取得的减资所得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投资成本收回;第二部分为留存收益所对应的股息所得;再扣除投资成本及股息所得之后的部分即为第三部分投资转让所得。

  对于境内股东来说,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而第二部分股息所得可以适用相应的免税政策。此时,只有第三部分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于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来说,其取得的股息所得无法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通常需要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来说,第二部分股息所得与第三部分投资转让所得,通常都需要缴纳相应的预提所得税。但对于这两部分收益同样需要区分其所得的性质,原因是如果可以适用相关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税收待遇,则需要分别区分所得类型为股息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适用不同的协定待遇。

  (2)股东为自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减资所得只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仍为投资成本收回;超出投资成本的部分均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通常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同,通常情况下,不管是个人股东所取得的股息,还是股权转让所得,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因此不区分股息与股权转让所得并不会产生税负成本差异。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股东为外籍个人的情况下,由于外籍个人在取得的股息时可以适用免税政策,因而对于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将产生税负成本的差异。

  (3)股东为合伙企业

  相较于股东是公司和个人的情况,股东是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在政策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加之合伙企业在税法上作为“被穿透主体”的特殊性质,因而在政策适用上更是一个理论难题。

  简单来说,对于合伙企业所取得的减资所得,再扣除投资成本后金额,是否需要参照企业法人的规定,区分“股息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在实务中仍旧存在争议。由于合伙企业的“股息所得”与“经营所得”是分开处理的,对于个人合伙人来说,合伙企业的所取得的“股息”可以穿透适用20%的税率,而无需并入“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因此,如果对于减资所得中的“股息所得”进行区分,则个人合伙人可以适用20%的税率,但如果不对减资所得中的“股息所得”进行区分 ,则全部都需要适用5%-35%的税率。

  如果合伙企业是此类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门的沟通咨询。

  03、股东未按公允价值减资的税务风险

  股东未按照公允价值减资是否有相应的税务风险,在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目前在法规层面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界也尚未达成一致的观点。区分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得出的结论可能亦有所不同。

  1. 股东为自然人

  如前所述,在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由于国税函[2009]285号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所废止,因此,对于自然人减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同样需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在被投资企业未持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时,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收入明显偏低。

  在自然人股东减资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公司回购股权,其回购价格即为减资所取得的收入。此时,如果自然人所取得的减资收入不符合股权的公允价值(例如所对应的净资产金额),则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照公允价值核定转让收入,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计算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 股东为公司

  与上述个人股东减资不同,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本身对于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公允以及是否具有合理理由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公司法人股东减资情况下,是否需要参照股权转让交易,考察减资对价是否公允,在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执法口径。

  在实务中有税务机关认为,在等比例减资的情况下,因为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因而不存在股东之间利益输送的问题。所以在等比例减资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按照股权公允价值对减资所得进行调整征税。

  但在不等比例减资的情况下(如定向减资),由于股东之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如果未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减资,则存在利益转移的问题。此时,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公司股权公允价值核定减资所得,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理解,对于股东减资行为,不管是个人股东减资,还是公司股东减资,都不应将其简化为一项股权转让行为,单纯的通过评估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处理。实践中交易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因而应当综合考察该项减资目的,是否通过减资等交易达到低价转让股权的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利益输送行为。对于明显存在避税安排的交易,则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不以避税为目的具有一定合理商业理由的交易安排,则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进行调整,从而避免对于企业正常的资本运作产生影响。

  脚注: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问: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实际回购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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