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利息发票应由哪方开具?
发文时间:2021-08-10
作者:邱晓玲
来源:优税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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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取得资金,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取得的利息发票开票方不对,相应的利息支出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发票还是受托方开具的发票呢?


  企业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需要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利息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委托贷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其中,委托人是资金提供方,受托方也就是贷款方为金融机构、通常为银行,借款人为借入资金方。从资金流向而言,委托人将资金提供给受托人,受托人再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将利息和本金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再转支付给委托人。


  二、发票开具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此收款方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使收到款项,也不能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此处的发票不包括不征税发票。


  三、结论


  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再由受托人代为向借款人发放。从资金流向而言,借款人企业向受托人支付利息。受托人只是代为发放资金和代为收取本金和利息,贷款服务的提供方不是受托人,而是委托方。


  因此,企业支付利息时,需要取得委托人开具的利息发票,取得受托人开具的利息发票将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即借款人)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需要取得受托人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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