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3]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9-15
文号:云政办发[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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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云政办发[2023]37号        2023-9-15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维护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立公平、规范、高效、安全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自2023年12月1日起,建立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的省级统筹制度,合理均衡各地基金负担,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促进失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全省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项目、计发标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规范业务经办流程,优化业务经办服务,实现政策统一、管理规范、服务便民。

  坚持权责一致。建立省级和各级政府失业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压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参保扩面、预算执行、基金安全、待遇核发责任,防范基金风险向省级转移。

  坚持协同高效。建立适应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经办管理体制,健全部门间业务协同联动机制,做好政策衔接、数据共享、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确保省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全省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政策。

  1.参保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缴费费率。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为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缴费费率为1%。国家和省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期间,按照规定的阶段性费率执行。

  3.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其本人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月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4.待遇项目。全省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等待遇项目。

  其中,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执行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统一管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基金省级统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归集至省级。各级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失业保险费并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将失业保险费从国库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并作财务核算。各州、市当月归集本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并于次月逐级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年度基金收入应于当年年末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

  2.基金省级统支。各州、市按月向省级经办机构上报次月基金用款计划;省级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审核全省基金用款计划并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于当月将基金拨付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级经办机构次月初拨付至州、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年末各州、市经办机构应将本地支出户余额按原渠道返回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缴回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转移支出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存量基金结余归集。省级统筹前,各州、市应全面清理基金资产和负债,不得将省级统筹前的基金缺口和负债带到省级统筹制度中。各州、市在省级统筹前的存量基金结余按照每年不低于15%,分5年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再保留,并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省级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统一组织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基础上,各级编制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省级汇总;省级汇总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原则,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州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各地预算年度内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与合规支出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承担;除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因素外,各州、市基金收入预算执行率低于95%、基金支出预算执行率高于105%,造成的基金当期管理性收支缺口,由各地一般公共预算承担。上年末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低于24个月,启动三级缺口分担机制,基金当年收支有缺口的州、市,由省级统筹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缺口部分的85%,州、市、县、区一般公共预算承担缺口部分的15%,州、市、县、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自行确定。各地自行出台或调整政策造成的基金减收或增支,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五)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全省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程,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适应省级统筹经办管理需要,实行县级层面社会保险统一经办“归口管理”,规范省、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风控等工作,提升经办服务管理能力。

  (六)统一信息系统建设。省级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各级经办机构使用省级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失业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实现失业保险业务“全省通办”、“一网通办”,推进实现失业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间业务对接,实现部门协同、数据共享,提高失业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坚持系统谋划、协同高效、运行平稳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省级统筹,负责政策制定、基金监管、绩效评价、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执行报表编制,指导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基金预决算编制、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等工作。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参与基金征缴收入预算草案编制。各级政府承担失业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缺口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工作,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办管理力量。

  (三)开展绩效评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政策执行、基金征缴、资金划拨、经办服务、风险防控等工作开展情况,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激励表扬,对工作不力、推进滞后、成效较差的督促限期整改。

  (四)加强基金安全。建立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管风险防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实施技术监控,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本意见施行后,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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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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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