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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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8日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市税务局聚焦强化税费政策支持、提升优质办税服务、积极维护企业权益、服务地方发展大局四个方面,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1.集成发布政策。制定编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在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设立“税收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专栏,帮助民营经济主体便利掌握、精准适用税费优惠政策。主动对接南京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惠企政策“一站”汇聚、惠企事项“一键”匹配等服务。

  2.加速政策享受。在原有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3.扶持转型发展。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服务,实施“一户一档”,由专人对接、专项协调、专题辅导,快速响应解决企业个性化问题,推动企业加速成长。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4.支持外贸出口。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推进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落实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做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提升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

  5.服务跨境发展。为“走出去”企业分类定制专项风险提醒函,以“风险+案例”的形式开展提示提醒,化解涉税风险。向企业宣传全球数字经济征税方案动态,帮助了解税改进展并做好预案。帮助企业用好双边税收协定,在遇到税收争议时运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争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提升优质办税服务

  6.提供便捷办税。以“宁E税您满意”品牌建设为引领,深入打造“不说不”办税服务厅,推行“最急的事找值班长,最堵的事找专窗,最难的事找局长”服务,推出“问需式”引导、“一页清”告知、“双值班长”服务制,及时处理现场纳税人缴费人难点诉求。重组优化“融e办税”服务流程,简单事项窗口即办,复杂业务专区陪办,可网办业务自助办。深化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办理迁出手续时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7.打造智慧税务。强化“数智”建设,全面应用税务“新办套餐”发票智能审核、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智能审核辅助功能,使用RPA“数智员工”处理高频税费服务事项。推广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便利民营企业自动归集、高效使用发票数据。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申报、审核、退库“无纸化”,免填报表,实现即报即审、全速办退。

  8.改进诉求响应。畅通12366和12345热线互联渠道,实现简单问题“直接答”、复杂业务“连线答”、疑难问题“工单答”。建立12366热线咨询问题解决回访跟踪协办机制,跟踪督促民营企业咨询求助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

  9.推行政策找人。建立数字化税企服务智能平台、自然人管理服务平台、征纳互动平台等“税企沟通三通道”,通过智能语音电话、智能短信,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根据经营主体自身属性和行为偏好,精准推送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风险告知等内容。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三、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0.优化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落实长三角区域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统一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11.争议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为平台,建立多层次争议化解组织网络,组建专门团队积极协调和处理民营企业涉税问题和矛盾,力促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2.优化信用管理。优化新设立民营企业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加快审核进度,助力企业“增信减负”。全面推广“税直达”纳税信用评价动态提醒功能,多渠道推送“事前引导、事中提醒、事后修复”信息,帮助民营企业防范纳税信用风险,发挥纳税信用的正向激励作用。

  13.探索行政合规。探索民营经济税务合规指导制度,发布合规指导清单,提供“菜单式”行政合规指导服务。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对通过合规考察验收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将合规有效整改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降低企业纠错成本。

  14.完善破产重整。依法有效解决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税收问题,完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打造税收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提质增效。

  四、服务地方发展大局

  15.服务重大项目。打造“宁税护航”品牌,建立税收服务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关注民营企业参与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宣传辅导服务、事中办税指导服务、事后持续长效服务、全程跟踪落实服务,通过政策加持、服务加速、数据加力、行业加案例,全程护航民营企业重大项目早启动、稳落地、早建成、快见效。

  16.税银深度合作。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推出“银税互动”贷款产品,通过“纳税人主动授权、税务推送信息、银行审批授信”三方互动的数据直连模式,助力小微民营企业获得资金活水。打造“税银合作”旗舰店“e税港湾”,拓展自助办税设备布局,方便纳税人“就近办”。

  17.数据助企发展。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托“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系统,为民营企业在原材料购进和匹配市场供需等方面牵线搭桥,助力打通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通道。梳理、分析、审核民营企业涉税信息,视情况出具“税收体检报告”,提醒关注税收隐患,帮助企业提前化解税收风险。

  18.强化以税咨政。挖掘税收大数据深层次价值,加强区域产业特征税收经济分析,做优做强“税眼看南京”分析品牌。开展民营企业问需问计调研,分析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发挥“以税咨政”作用,服务地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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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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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