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3]2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8
文号:粤办函[202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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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3〕271号           2023.9.1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要求,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促进全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各地、各有关单位形成合力,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提高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引导人民群众进行长期养老规划;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结合全省居民年龄、收入特点,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提升第三支柱养老金融服务供给水平;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支持各地因地施策,积极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准备工作,为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营造良好氛围,助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全力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

  1. 强化个人养老金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先行实施经验,大力开展个人养老金政策宣讲,积极培养人民群众的养老规划、养老储备意识,提升人民群众对个人养老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帮助人民群众逐步树立“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的正确理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 强化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宣传。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线下通过营业网点开设专窗、摆放宣传资料、电子屏滚动宣传等方式,持续开展个人养老金政策及各类金融产品宣传工作;线上通过官方网站、APP、社交媒体、网络专业论坛等渠道持续介绍个人养老金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各类载体媒介做好集中宣传。组织进机关、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进街道、进社区专场宣讲,将政策和金融产品宣讲延伸到家门口,为个人养老金政策宣讲和推广注入新活力。在宣讲政策优惠的同时,根据中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金融知识薄弱、风险意识差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以点带面促进个人养老金参保扩面。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带头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协助职工办理个人养老金抵税等手续,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级教育、卫生健康、国资等部门协助将有关宣传材料转所属学校、医院、国企,并指导有关单位动员职工积极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采取市场运营的管理模式,各单位鼓励和动员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同时,要做好投资风险防范提示,提醒职工审慎选择投资产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全面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积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研究处理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各项准备工作,凝聚合力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顺利实施。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要细化办理流程,做好系统对接和人员培训,持续优化服务。广州、深圳市要发挥头雁效应,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贡献经验。暂未开展实施的地市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调研,对金融机构、重点企业等单位进行前期摸查,统计分析当前各类参保数据,摸清底数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发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提升个人养老金缴存与投资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个人养老金扩面工作重点由开户进一步转为缴存和投资,加强产品和服务宣传,优化产品供给,提升个人养老金的缴存率、缴存额和投资率。引导金融机构间加强资金划转服务合作,提升资金账户使用便利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个人养老金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

  6. 建设省级个人养老金服务专区。依托粤省事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个人养老金专区,集成个人养老金制度介绍、政策背景与解读、开户、缴费、咨询等服务,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及时为个人养老金账户用户提供缴费明细、账户收益、金融产品配置等信息,为人民群众获取个人养老金服务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探索开发一站式产品交易平台。探索开发养老金融全品种产品信息展示平台,完善产品呈现模式,发挥金融科技优势,推动银行积极与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进行系统对接,鼓励金融机构跨集团代销个人养老金产品,方便参保人便捷比较和选择投资产品,吸引参保人缴存资金、参与投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建立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个人养老金数据监测共享机制,引导各相关金融机构与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共享个人养老金账户开户人数、资金账户开户人数、缴存人数、缴存金额等信息。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数据对接,提高个人养老金全流程业务办理效率。畅通各级联网数据通道,建立健全数据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特殊情况。畅通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沟通渠道,增进互动交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

  9. 鼓励我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各地要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尽快达到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营管理的准入要求。积极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支持,使我省更多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到全国个人养老金运营管理实施范围。鼓励我省金融机构发挥区位等优势,向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投入更多资源,创新开展和做强做大有关业务,助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鼓励我省金融机构丰富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金融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我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拓宽底层资产类别,加快建立养老金融产品体系,开发更多基于广东省情,符合群众养老需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增值的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差异化养老金融产品,提升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鼓励各地探索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金融创新举措。各地要在事权范围内积极探索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的金融创新举措,更好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筹资来源。落实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发展,为广大企业及其职工提供更多选择,不断提高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风险防控机制。

  12.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养老金融投资者教育制度,压实养老金融投资者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避免只谈收益不谈风险、选择性告知等导致参保人知情权受损;严格规范金融营销行为,落实风险等级评估和适当性管理,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做好产品服务信息披露工作;强化投诉管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金融监管部门要对群众反映投诉的开户、金融产品及风险提示等各类问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将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作为重要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和推动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我省金融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体系建设。

  (二)强化工作落实。已开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各项业务先行实施(试点)的地区要制定工作台账,稳步推进实施,确保将各项工作安排落到实处,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反映;尚未开展实施(试点)的地区,要加强学习调研,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做法,做好政策学习、系统联通、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为全面启动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政策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要功能和可以获得的实惠;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个人养老金发展的突出成就、惠民举措等,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个人养老金的积极性,推动提升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水平。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3-09-28

  一、文件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强化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推动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提供了重要指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功能更加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使退休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待遇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围绕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专门作出部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就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提出实施意见,明确相关措施要求。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围绕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提出四个方面共12条措施要求,其中,第一部分全力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主要是强化个人养老金政策及金融产品宣传,以点带面促进个人养老金参保扩面。同时,对各地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推动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营造良好环境;第二部分建立个人养老金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主要是在省政务服务平台开设个人养老金专区,集成个人养老金制度介绍、政策背景与解读、开户、缴费、咨询等服务,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畅通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沟通渠道;第三部分强化金融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支持力度。主要是支持更多金融机构争取个人养老金运营资格,丰富第三支柱金融产品供给,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第四部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主要是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压实养老金融投资者教育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在推动扩面工作中做好风险提醒。

  三、组织实施

  《若干措施》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牵头组织实施。其中,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税务、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我省金融支持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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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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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