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23]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穗府办[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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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2023]17号          2023-8-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9日

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与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定位和国际大都市建设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发展新格局,走出一条符合广州实际、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之路,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7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筑牢发展基石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行业党委建设;落实镇(街)、村(社区)党组织兜底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确保有效覆盖。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工作融合发展机制,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年报时同步检查报告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的“三同步”要求。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纳尽纳,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明确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决策有关安排。

  (三)加强组织建设。常态化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底数摸排和组织建设“双同步”工作,创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深化拓展“红联共建”品牌,做到“应建尽建”“应联尽联”。推动党组织活动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有机结合。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登记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修订《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进民法典在社会组织领域的更好实施。坚持法治化原则,探索“僵尸型”社会组织有序退出机制。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类型的社会组织,推进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探索差异化管理措施。

  (五)规范社会组织登记。严格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支持业务主管单位完善前置审批(审查)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稳妥审慎开展直接登记工作,对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充分研究论证并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依法审批。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和要求,推动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完善审批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六)优化结构布局。会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围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市委“1312”思路举措、南沙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重点工作,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稳不稳”“好不好”转变。围绕我市“3+5+X”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做优做强,形成与广州市“一核、两带、三城、多节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新格局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探索实施需求导向式特色化培育模式。大力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及时调整不适应发展需要、内部治理混乱的社会组织,加快出清低效无效的社会组织。

  (七)完善综合监管。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完善社会组织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制。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分支(代表)机构和基金会专项基金等方面规范管理,将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纳入常态化治理。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八)提升登记服务效能。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强化登记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窗口功能,细化办事指南,优化操作程序,简化证明事项,推行登记服务“好差评”,提升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水平和便民利民程度。加强社会组织数据质量管理,强化数据精准性、录入便捷性、使用友好性,客观反映和监测社会组织发展质量,为公众提供便利化的信息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三、积极扶持培育,增强发展动力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体系,协调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适当方式交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承担。把握社会组织的特性和运行规律,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方式和程序。持续深化开展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拓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领域和区域、探索新模式新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激发社会组织创新活力。

  (十)落实落细财税政策。及时指引社会组织依法申报纳税,多措并举扩大财税政策知晓率,保障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打通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捐赠“最后一公里”。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深度开发人才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人才能力提升制度,坚持分类施训,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者、党员队伍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政治执行、项目管理、统筹协调等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培训机构开设社会组织课程,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快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畅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对外交流渠道。大力推荐政治坚定、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群众认可的社会组织人才参加各级劳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

  (十二)深化培育发展基地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转型升级,建立健全市—区—镇(街)—村(社)四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体系。支持各级各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依法盘活住宅区配套的公建房等闲置物业,依法整合公建配套物业等场地资源,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可依法依规按程序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或服务活动的场地。鼓励各类产业园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整合创新资源,建立特色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平台。

  (十三)引导参政议政。各职能部门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时,应视实际情况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制定出台发展规划等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时,按规定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推荐信念坚定、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勤勉敬业、具有较高能力素质和较强议事能力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选,拓宽参政议政渠道。

  四、着力作用发挥,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十四)搭建沟通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经常性收集会员企业意见建议,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发展共性问题,研究国内外创新性政策和举措,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提供有力支撑。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创新搭建产业链对接供应链、创新链、资本链的行业服务平台,促进贸易和信息交流,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

  (十五)助推产业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建设,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社会组织,按我市标准化资助政策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展览、赛事、会议等活动,出资主办或承办高端会议活动的社会组织,按我市会展业扶持政策予以奖补。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向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转移专业性强、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专业职称评审权限。

  (十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聚焦特殊群体,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养老、育幼、助残等公益事业。聚焦群众关切,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传播法治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五社”联动机制,通过培育发展社区基金、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提供支持。

  (十七)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引导社会组织稳妥实施“走出去”,支持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援助等活动,传播中国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展现国家形象。发挥广州区位优势,支持南沙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南沙)社会组织合作创新基地,促进穗港澳三地社会组织共治议事、协同治理,助力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服务。

  五、提升自身能力,激发内生动力

  (十八)完善内部治理。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水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议事规则、选举程序、监督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支持社会组织创新内部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

  (十九)强化自身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等制度,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形态、疫情防控、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意识。完善组织架构,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等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十)加强诚信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坚持诚信原则,增强守法意识,建立并履行诚信承诺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服务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开展诚信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制订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并带动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2023-09-08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部署要求,实行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并重,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转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推动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就积极引导发展和严格依法管理社会组织作出全面部署。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进行了全面安排。截至2022年底,我市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超过8000个,总数量比2012年底增长了67%,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已遍布所有行业和各个领域。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正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进入了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的高质量发展期。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激发广州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活力,我市出台《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参考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3.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

  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为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积极贡献力量的通知

  5.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6.广东省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等3份文件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措施》包括五大部分,分别从党建工作、制度建设、培育扶持、作用发挥及自身建设五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

  第一部分是党建工作板块,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有效覆盖、加强组织建设等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筑牢发展基石。

  第二部分是制度建设板块,提出完善社会组织法规政策、规范社会组织登记、优化结构布局、完善综合监管、提升登记服务效能等5条措施,覆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全周期。

  第三部分是培育扶持板块,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落细财税政策、深度开发人才资源、深化培育基地建设、引导参政议政等5条措施,进一步从人财物领域强化扶持培育,增强社会组织发展动力。

  第四部分是作用发挥板块,从搭建沟通平台、助推产业发展、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序开展对外交流等4个方面进一步强调强化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引导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部分是自身建设板块,从完善内部治理、强化自身建设、加强诚信建设3个方面引导、督促社会组织自觉提升自治水平,从而激发内生动力。

  四、主要亮点

  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推进广州社会组织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根据《措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行业党委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明确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决策有关安排。同时,还要常态化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底数摸排和组织建设“双同步”工作,创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深化拓展“红联共建”品牌,做到“应建尽建”“应联尽联”。

  二是多措并举加大扶持支持力度。在财政、税收方面,广州也将积极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增强发展动力。

  《措施》将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体系,协调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适当方式交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承担。持续深化开展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拓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领域和区域、探索新模式新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激发社会组织创新活力。

  《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及时予以核准。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是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成立与广州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所需要、相匹配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举办会展活动并给予奖补。

  《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建设,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社会组织,按我市标准化资助政策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措施》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展览、赛事、会议等活动,出资主办或承办高端会议活动的社会组织,按我市会展业扶持政策予以奖补。

  四是明确培育发展重点。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注重人才培养和场地资源利用。

  《措施》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探索实施需求导向式特色化培育模式。大力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及时调整不适应发展需要、内部治理混乱的社会组织,加快出清低效无效的社会组织。

  《措施》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培训机构开设社会组织课程,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快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支持各级各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依法盘活住宅区配套的公建房等闲置物业,依法整合公建配套物业等场地资源,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五是落细落实《南沙方案》。围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市委“1312”思路举措、南沙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重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措施》围绕“1312”思路举措、“3+5+X”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做优做强,形成与广州市“一核、两带、三城、多节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新格局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措施》引导社会组织稳妥实施“走出去”,支持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广州区位优势,支持南沙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南沙)社会组织合作创新基地,促进穗港澳三地社会组织共治议事、协同治理,助力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服务。

  六是推动社会组织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坚持诚信原则,探索制订社会组织领域诚信建设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增强守法意识,建立并履行诚信承诺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制订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并带动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五、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如对《措施》有疑问,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78731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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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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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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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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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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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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