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投资发[2023]358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3-31
文号:苏发改投资发[2023]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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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发改投资发[2023]358号             2023-3-31

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落地见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强化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支持,改善投资预期,提振投资信心,激发投资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1、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各级各类重大项目建设。对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库的民间投资项目,在要素、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积极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并全面落实用地、资金等支持政策,各级重大项目要加快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顺利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大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对民间投资参与的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可由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制定并试行用地承诺制。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劳动力、资本、数据等畅通流动和高效配置,强化对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积极落实建设条件,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充分运用“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等改革创新举措,促进民间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办等〕

  二、促进重点领域民间投资加快发展

  3、持续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市政、环保、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相关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在风险可控、权责明晰的前提下,鼓励多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资、建设、运营大体量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民间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在政府补贴、用地保障、大型设备配置、职业资格认定、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禁以任何形式增设民间资本准入条件,健全重点案例督查督办机制,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等〕

  4、鼓励民间投资开展科技创新。强化民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鼓励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作用,推动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深度合作,促进上下游供应链和产业链集聚融合、创新发展。鼓励中央和省属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通过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民营企业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探索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通过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创投基金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共同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创新基金或与产业投资基金开展深度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等)

  5、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投资力度,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抢占数字经济赛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府免费诊断、财政资金引导等支持政策,加快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用平台,推动新产业新业态孵化和发展。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对平台企业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持续扩大民营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用好用足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等政策,搭建政府服务、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提档升级。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聚焦行业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在细分市场形成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领先优势。实施领航企业培育工程,引导大企业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领航企业,争创世界一流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

  6、稳定房地产业民间投资。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充分利用国家专项借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保障,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促进在建民间投资房地产项目顺利实施。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推动金融支持房地产发展等各项政策落地落实,促进房地产销售合理增长,增强民营企业拿地和项目开发预期,促进房地产民间投资企稳向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

  7、鼓励民间投资绿色低碳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加大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投资力度,在节能锅炉、水处理装备、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建筑等绿色低碳领域实现特色化发展。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国家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装备产业集聚区等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绿色环保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智慧绿色环保、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第三方治理等新业态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全链条、多领域做优绿色低碳综合服务。探索开展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投资项目ESG评价试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

  8、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投资到农村发展现代种养业,积极参与农田基础设施等建设,各类农业补贴政策给予积极支持,拓展民间投资发展空间。鼓励民间投资建设省级优势特色种子种苗服务中心(企业),参与良种规模化繁育技术体系建设。鼓励民间投资投向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业机械化、数字化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业与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医疗等业态融合,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鼓励民间投资参与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建设,提高乡村产业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三、有效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作用

  9、加大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力度。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载体,增加项目推介数量。根据投资项目储备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项目集中推介活动,及时向民间资本推介质态较好、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项目推介后,持续做好跟踪调度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保障民间投资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

  10、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在安排各类财政补助和引导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用好各级各类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采取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11、破除招投标领域壁垒。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全省政府采购一张网。及时查处限制及排斥民营企业参加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规定,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对民营中标单位在资金支付、结算决算、竣工验收等方面增设障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务办等〕

  四、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盘活优化存量资产

  12、通过盘活优化存量资产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民间投资通过产业更新、增容技改、综合整治等多种模式盘活低效用地,引导存量用地多途径盘活利用,优先用于新产业发展。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可通过契税减免等方法提高投资回报率。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模式,深入开展专业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因地制宜推广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水上服务区和城市公共交通站用地综合开发等模式,拓宽收益来源,提高资产综合利用价值,增强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优化自身存量资产。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等)

  13、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盘活优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强再投资能力。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与金融机构、交易所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增强民营企业参与信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等)

  五、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

  14、完善民间投资信贷支持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额度。推动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推广运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缩减对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和贷款审批时间,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推动信用担保、信用评级机构进一步创新机制,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

  15、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并购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加大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创投企业按规定备案,激发民间资本创业投资活力,积极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作用,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等)

  16、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引导国有企业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债转股、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资本进行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加强项目滚动储备,有效补充重大项目建设资本金。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不断完善政银企对接常态化机制,通过召开洽谈会、对接会等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建立全面、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促进金融供给精准对接民营企业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

  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17、引导民营企业合理决策。引导民营企业客观准确分析国内外经济和市场形势,立足企业、产业发展基础,有效发掘新的投资机遇,科学合理作出项目投资决策行为。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水平,提升投资效益。引导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转变,推动民营企业将合规管理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支持企业主动开展合规建设、改造经营模式,指导企业建立合规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联等)

  18、支持民营企业防范风险。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聚焦实业、做精主业。鼓励民营企业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合理运用投资杠杆,规避融资风险。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及时提供风险防范法律建议。加强产权保护和激励,推广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惩罚性赔偿等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

  19、加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推出一批“绿灯”案例。做好拟出台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政策执行不搞“一刀切”,开展柔性执法、精准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民间投资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推动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强化工商联和行业协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完善日常工作联络,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等)

  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20、持续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政策、市场、政务、法治、人文“五个环境”,以敢为、敢闯、敢干、敢首创的担当作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着力保持各类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政策正向叠加效应,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平稳健康政策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形成良好预期。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力度,推进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办理效率。优化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集中区发展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政务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和共用共享,因地制宜加强国家级、省级园区与基层园区的联动发展。进一步拓宽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和范围,合理设定股权结构、退出机制,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实“三项机制”,在依规依纪的前提下,鼓励政商积极交往,大胆开展工作,为民间投资项目靠前服务、排忧解难。常态化清理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强化反垄断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持续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提升监管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

  21、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依法依规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建立快捷通道,给予倾斜支持。简化企业信用修复手续,指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推动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等领域建立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避免过头承诺。推动对涉及政府机构未履行生效裁判案件进行排查,多措并举推动案件清理整改,重点治理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开展政府机构失信专项治理,对中小微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抓紧按要求化解,将政府拖欠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22、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等纾困惠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合理让利,降低企业成本,有效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畅通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确保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地落实。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杜绝各种乱收费,切实做到真减真放。通过定制地配置,集成组合运用地价、供地等政策,实行“带条件”挂牌、定制高标准厂房、产业链供地等举措,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关注企业负担诉求,适时开展全省企业负担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及时回应企业关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

  23、加强宣传引导。健全政策发布和信息解读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营造民间投资良好舆论环境。重视总结推广政府管理服务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释放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畅通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选取民营企业主动转型积极投资的成功案例,加大对民营企业攻坚克难、创业创新等典型的宣传力度,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工商联等)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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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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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