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发文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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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为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税务部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持续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并根据最新政策及业务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现将更新后可在网上办理的233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予以公布。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不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对部分复杂事项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办理的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
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3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4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8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9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0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11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
12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13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1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6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17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18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19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20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22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23税收减免备案
24停业登记
25复业登记
26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27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28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29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30税务证件增补发
3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32发票票种核定
33发票验(交)旧
3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3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3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3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
38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3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40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4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4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43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44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45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46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4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48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4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50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52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53车辆购置税申报
54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55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56水资源税申报
57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5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59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60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6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62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63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64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65委托代征报告
66房产交易申报
67申报错误更正
68申报作废
69逾期申报
70财务报表数据转换
71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72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73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74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75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其他会计制度)
76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77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78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
79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80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8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82税费缴纳
83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84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85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86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87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88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8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90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91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92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93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9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95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96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9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98税收减免核准
99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100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101误收多缴退抵税
102入库减免退抵税
103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04车辆购置税退税
105车船税退抵税
106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07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108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
109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
110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11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1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113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
114出口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核准
115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
116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17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
118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19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2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121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申请
122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123纳税信用补评
124纳税信用复(核)评
125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126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127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128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12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130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
13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132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申报
133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34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135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委托代理申报
136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37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138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139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4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141集中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款
142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请
143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44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被收入”“被任职”“被财务”)
145合并分立报告
146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147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48注销税务登记
149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
150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151纳税担保申请确认
152复议申请
153赔偿申请
154税务行政补偿
155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156发票领用
157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8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59代开发票作废
160发票缴销
16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6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
16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164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16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166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167定期定额户申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68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169纳税信用修复
17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
17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
172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173矿区使用费申报
174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
17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176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
177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
178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179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180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18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18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183增值税留抵抵欠
18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8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186开具无欠税证明
18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18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189发票防伪用品领购(税控公司)
190发票防伪用品核销(税控公司)
191海关缴款书重号核查
192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缴纳)
193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
19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195赔偿申请撤回
196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197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申报核准
198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199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200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201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虚拟户申报
202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申报
203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
204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205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申请
206发票退票
207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208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209复议听证
210和解处理
211查阅行政复议资料申请
212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21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214财产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215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216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217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218发票担保
219存根联数据采集
220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221发票真伪鉴定
222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23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224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225转开税收完税证明
226开具契税信息联系单
227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228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申请
229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
230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231个人所得税无住所居民个人转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23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33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

 

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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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时构成内地和香港居民,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典型案例

  王先生持有中国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同时,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由于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政策分析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中,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天数明确未满183天,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居民个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代表个人的长期居住意愿和生活归属。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住房且始终保留内地户籍,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均长期在内地生活、工作和学习,同时其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且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这是构成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也是判定“习惯性居住”的核心要素。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王先生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构成了内地的税收居民。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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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