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评协[2023]73号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15
文号:粤评协[2023]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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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1月15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签署《公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本机构在广东省财政厅备案的分支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纳入履约范围,并负有统一管理监督其所属分支机构和专业人员履行《公约》的责任。深圳市及省外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广东省财政厅备案的分支机构单独签约并承担履约责任。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深圳市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机构)自愿加入《公约》,应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加入自律公约履约承诺书,由签约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公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机构签约后,由协会授予签约机构“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证书,协会将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设置专栏公布签约机构的名单,并每月对新签约机构名单进行同步更新公布。


  第五条 签约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自觉履行《公约》及本实施细则各项条款,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公众利益,依法承接业务,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内控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资产评估投标应按照《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投标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合理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不得以可能影响评估程序及执业质量的恶性低价竞标。


  第六条 对连续三年及以上无违反《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签约机构,向社会公开相关资料时注明“连续×年履行行业公约单位”字样,并给予机构综合评价加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履约机构,在评优评先、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优先推荐或优先给予行业帮扶。


  第七条 加强履约监督,会员发现签约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可向协会秘书处反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协会高度关注以恶性压价、低价竞标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签约机构执业质量,对签约机构以不正当竞争承揽业务的问题线索报告诚信自律委员会,并列入当年度执业质量重点关注对象。


  第八条 协会每年在10月对签约的机构开展履约情况年审工作,主要包括《公约》履行情况自查,对报告数量、执业行为及其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协会每年将年审结果体现在签约单位证书上。各签约机构应自觉参加履约情况年审,不按时参加的,视为主动退出《公约》。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将会员反映、中标报备、履约年审等工作掌握的违约线索通知相应的签约机构。签约机构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不同意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秘书处根据违约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初步的意见并报告诚信自律委员会,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按规定作出是否违约的判定。签约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签约机构应积极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对其履约情况开展的调查核查等工作,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对不予配合、拒不接受调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签约机构,按违约单位处理,由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签约机构违反《公约》,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在听取调查核查和签约评估机构陈述申辨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签约机构违约情形、内容、轻重程度和改正情况,研究作出违约处理。违约情节较轻的,给予关注函、谈话提醒、训戒处理;违约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书面检讨、业内通报处理;已受到刑事处罚、责令停业以上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以上行业惩戒的,以及由诚信自律委员认定为违约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退出公约处理。违约情形涉及行业自律惩戒的,将交由协会惩戒委员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作出自律惩戒的决定。涉及会员信用信息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会员不良行为信息或提示信息。


  第十二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自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违约机构和相关当事人。违约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三条 本年度内没有因违反《公约》受到违约处理,或在本年度受到关注函、谈话提醒、训戒等处理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将评定为履约机构。本年度受到关注函、谈话提醒、训戒等违约处理但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者受其他违约处理及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均评定为违约机构,纳入年度综合评价减分事项。协会将履约机构名单及违约机构名单同步向相关部门、单位及国企进行推送。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主动退出《公约》,应向协会提出退出自律公约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经诚信自律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退出。协会每月及时公布退出《公约》的机构名单,对责令退出公约的,两年内不得再次加入《公约》。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对签约机构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加入与退出程序


  根据《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制定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加入与退出程序如下:


  一、加入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承诺书》(一式两份)。


  2.签订《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协会留存,一份签约资产评估机构留存。


  (二)领取“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证书。


  (三)每月定期在协会网站上公布新签约机构名单。


  二、退出程序


  (一)主动退出


  1.资产评估机构提交退出《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申请。


  2.经诚信自律委员会研究同意。


  3.每月定期在协会网站上对退约机构进行公布。


  (二)责令退出


  1.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送达责令退出决定书。


  2.每年度在协会网站上对责令退出机构名单进行公布,责令退出机构两年内不得再次加入《公约》。


  附件2


承诺书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我机构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我机构(及分支机构)和全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约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履约检查,做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诚实守信自律的一员,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执业环境,发挥专业作用服务国家建设。


法定代表人(签名):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承诺书》一式两份,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和签约资产评估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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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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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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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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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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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