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31号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8
文号:财会[2023]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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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公立医院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公立医院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公立医院内部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公益性原则,全面规范公立医院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持续优化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环境,有效防控公立医院内部运营风险,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立、实施与评价监督的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2.坚持系统思维。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要确保覆盖各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与内部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其他各类监督机制有机贯通融合,构建内外协同、衔接高效、运转有序的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公立医院重点业务和问题频发的高风险领域,查找风险隐患,形成风险清单,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问题整改,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内化为内部控制制度、标准和流程,建立长效机制,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切实提高内部控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坚持动态适应。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立医院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优化完善,适应新时代新环境新变化的需求。


  (三)主要目标。


  推动公立医院全面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20]27号)、《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卫财务发[2020]31号)等制度办法,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制衡有力、运行有效、监督到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合理保证公立医院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持续优化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环境。


  1.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明确公立医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整体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为各自分管领域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负责人,将内部控制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履职清单。


  2.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或内部控制委员会工作机制,鼓励公立医院综合职能部门作为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鼓励公立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或指定的相关部门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明确公立医院内部各部门是本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


  3.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议事决策机制,“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4.强化公立医院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定期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学习内部控制知识,开展内部控制典型案例的学习交流,提高全体人员对医疗领域共性风险及本医院个性风险的认识,确保内部控制理念入脑入心,持续营造公立医院全体人员学习内部控制、人人参与内部控制的良好氛围。


  5.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培训,提升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切实加强公立医院风险评估工作。


  6.健全完善定期风险评估机制,公立医院至少每年组织一次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当外部环境、业务活动、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公立医院应当及时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7.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8.加强公立医院风险评估的针对性,在开展单位层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重点对涉及资金规模较大、廉政风险较高、业务模式较新、影响可持续发展等领域进行风险评估。


  9.进一步提升公立医院风险应对能力,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着力完善公立医院重点业务及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措施。


  10.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和改进机制,加强预算调整审批控制,坚持“无预算不支出”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11.健全收支管理,依法依规组织各类收入,规范各类支出的审批流程,明确资金流向和使用范围,确保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与授权审批,进一步明确收入管理、票据管理、支出管理、公务卡管理、医疗费用管理的控制点,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12.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明确职责划分与归口管理,确定药品、医用耗材、仪器设备、科研试剂等品类多、金额大的物资和设备,以及信息系统、委托(购买)服务、工程物资等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管控环节和控制措施。


  13.强化资产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配置各类设备资产,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行为,落实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评估与投资效益分析等相关内容。


  14.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多院区建设管理,严禁未批先办、未批先建,坚决杜绝无序扩张。


  15.完善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合同各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加强合同合法性审查、授权管理、合同签署和履行管理。


  16.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诊疗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物价部门、医保部门政策。加强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对执业活动依法依规情况进行检查。


  17.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严格落实医保政策,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医保管理促进临床合理诊疗,完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定期检查本单位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18.严格执行教育项目经费的预算控制和闭环管理。优化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19.完善互联网诊疗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权责界定,健全与第三方合作的评估、审批程序。


  20.优化医联体管理,明确医联体业务的审批程序,明确牵头医院与医联体成员之间的职责权限、业务联动、诊疗服务与收费、资源与信息共享、绩效与利益分配等制度,加强对医联体业务的监督。


  21.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管控,加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生物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筑牢公立医院生物安全防线。


  (四)全面提升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的信息化水平。


  22.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落实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信息智能化的建设要求。


  23.推进内部控制建设融入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将岗位职责、业务标准、制度流程、控制措施以及数据需求嵌入医院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的方式进行固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可控制、可追溯,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纵。


  24.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平台化、集成化建设,积极探索打通各类信息系统之间的壁垒,保障公立医院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各类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资金流、实物流、信息流、数据流有效匹配和顺畅衔接。


  25.加强公立医院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建设,强化账户授权管控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信息的存储安全,以及数据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


  (五)强化对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


  26.公立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科学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27.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立医院应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提高内部控制报告质量。


  28.根据内部控制评价中所发现的问题,强化问题整改,明确整改责任落实,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工作闭环管理。


  29.加强内部控制成果应用,鼓励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内部控制报告作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


  30.完善内部控制监督的联动机制,将内部控制建立及实施情况与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机制有效联动,充分利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体系成果,形成监督合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政策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的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有效落地。各级医保等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


  (二)制定工作方案。公立医院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大保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积极推动内部控制在本单位的落地见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医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公立医院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加强与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多维度的内部控制监督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医保部门和各公立医院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推广内部控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公立医院广大干部职工自觉提高风险防范和权力规范运行意识,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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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