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会[2023]7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9
文号:豫财会[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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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豫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紧紧围绕省委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战略部署,锚定“两个确保”,全面实施“十大战略”,坚持高端引领、创新机制、以用为本、服务发展,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知识结构优化、专业造诣较深、科学运用市场逻辑的高端会计专业人才,持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坚强的财会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一)培养目标


  从2024年起,争取用10年的时间,在我省培养造就50名左右精于财务会计管理、专业能力卓越、综合素质优良、视野开阔、创新能力强且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500名左右专业扎实、勇于创新、发展潜力大、业绩显著的省级高端会计人才,推动我省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促进会计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二)培养任务


  1.用好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平台。在现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基础上,积极发动我省优秀会计人才参加全国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综合素质高、品德高尚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


  2.建设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平台。在统筹用好现有全国和我省会计领军学员的基础上,再培养500名左右省级高端会计人才。


  (1)培养240名左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战略思维能力、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2)培养140名左右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的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持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全面加强财会监督效能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3)培养60名左右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水平、执业质量、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增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4)培养60名左右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较强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会计学术影响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选拔培养程序


  (一)申报条件


  培养对象主要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驻豫单位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校会计教学科研人员中择优产生,已入选国家和我省会计领军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人员不能再重复申报。申报人员应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其中:申报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还应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申请时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且年限满3年,或在大中型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申报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申请时在市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且年限满3年,或申请时在上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申报会计师事务所类高端会计人才,还应有5年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申请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且年限满3年。申报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还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申请时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且年限满5年,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推动省辖市建设本地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获得相应培养项目毕业证书人员,以及入选市级以上财政专业人才池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确定为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对象,不受单位规模和级别限制,引导形成全省会计人才培养梯队。


  (二)选拔程序


  采取单位推荐加考试选拔的方式,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笔试考试、面试答辩、公示等程序确定培养人选。个人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后,由组织人事、财务部门出具推荐信,经相关部门单位初审后,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每年招录培养50人左右,不同类型招录名额统筹使用,每类申报人数与录取人数比例不低于3:1。


  (三)培养方式


  培养周期为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毕业论文答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培养。第1年为知识深化阶段,重点培养学员掌握扎实的会计管理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新出台的各项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第2年为知识拓展阶段,重点培养学员分析判断、沟通协调、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能力素质;第3年为能力提升阶段,重点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提升实践工作能力。


  (四)考核毕业


  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由省财政厅和国家会计学院共同盖章的“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xxx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四、培养途径


  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由河南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开展。根据培养对象需求,因材施教、学用结合,对学员实行集中培训与跟踪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培养方式,全面提升学员的综合能力。


  (一)强化集中教育培训


  根据高端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以课堂教学为主要手段,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形式,定期组织学员开展知识理论培训,夯实理论基础、优化知识结构、拓展站位视野、更新管理理念,提升组织协调能力,搭建学员与师资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每年集中培训两次,每次不少于10天。


  (二)着力提升能力素质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互动活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端会计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培训对象持续加强学习,定期参加多层次论坛讲座研讨,按时参加财政部门安排的有关活动,积极参加省内外财经领域、企业经济活动的交流,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加强实践锻炼


  结合培养对象具体情况,确定培养学习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和实践单位,按要求完成有关财税改革、会计改革相关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鼓励学员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通过案例竞赛、成果交流等形式,引导学员掌握先进、科学的研究方法,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四)实施量化考核管理


  制定培养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办法,引导培养对象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培养任务。实施量化考核管理,依据学员参加培训、研究成果、能力业绩、单位评价等方面情况,对学员进行客观评价,形成量化考核结果。实施考核淘汰机制,对未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及自学任务、论文答辩未通过的,予以淘汰。


  五、保障措施


  (一)严肃培养纪律


  选拔期间,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申请资格的,终身不得再次申请,并将违规信息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工作单位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推荐资格。培养期间和培养结束后,本人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直接予以除名。


  (二)加大管理使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获得“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毕业证书”人员,符合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作为业绩成果之一进行认定,学术类人员可按程序申请认定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河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设立高端会计人才宣传专栏对毕业学员进行跟踪管理,在省会计学会成立高端会计人才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服务活动、政策宣讲、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经验分享、论坛研讨等。择优向财政部推荐为全国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咨询专家,择优推荐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评选,择优聘任为省级会计管理咨询专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家,择优推荐纳入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择优推荐纳入财政部会计人才库及我省财政专业人才池,择优推荐参加巡视审计财会监督专项活动,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申请科研课题等。


  (三)强化经费保障


  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培养对象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等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在标准内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在标准内凭据报销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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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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