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公开征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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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公开征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完善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便利企业档案跨区域迁移等,我们将原《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形成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djjgf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

  1.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7月19日


  附件1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以下称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依法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为经营主体登记、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提供基本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有关基础信息。

  第三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一户一档、集中保管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登记档案管理职责。

  各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收集与保管

  第四条 登记档案包括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登记档案。

  第五条 登记档案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备案等文件材料。包含以下方面:

  (一)申请材料。经营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书、材料。

  (二)审批材料。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时出具的审核类文件。

  (三)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文件材料保管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可根据形式任务需要,经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条 登记档案的整理遵循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主要包括:组卷、排列、编页、编目、编号、装订、装盒等。立卷时须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登记机关内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部门有分工的,应做好归档文件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光、防尘、防高温和防污染,库房温湿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档案工作所需的工作设备。

  登记机关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与存续期一致。

  已注销登记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纸质档案销毁前,登记机关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对需要继续保存的注销经营主体的纸质档案,可重新划定保管期限或经协商同意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主管部门。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延长保管期限;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同级国家综合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后送指定销毁机构,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探索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各地登记机关应加强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电子化、影像化,保障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经营主体电子登记档案归档一般采用在线实时归档方式,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可以采用离线归档方式。归档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办理完毕后的2个月。

  经营主体电子登记档案归档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且通用、开放、不绑定软硬件。加密的电子文件应当解除加密技术手段后归档。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做好本级电子登记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电子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已通过全程网办的方式办理登记并进行归档的档案,可以仅以电子档案保存。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电子登记档案进行备份。

  第四章 档案的迁移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档案迁入无需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经营主体因管辖登记机关变化需要迁移登记档案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做好对接,无需经营主体开展迁移申请。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得限制、妨碍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迁移。

  第十四条 迁入地登记机关在准予经营主体迁入登记申请后,应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开具《准予迁入调档函》。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应当于1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

  登记档案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和迁出地登记机关之间迁移期间,已实现电子档案数据对接的,不影响经营主体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业务。电子档案的迁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移交。

  第十五条 迁出地登记机关移交档案时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单,列明移交档案的名称、卷号、时间、页码等内容。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登记档案后,应当清点核对档案移交清单,将加盖迁入地登记机关或档案管理专用印章的登记档案移交清单送交至迁出地机关。

  移交纸质档案的,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专人送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将经营主体档案移交至迁入地登记机关,不得交由经营主体自带,邮寄移交时应对档案资料进行密封并加盖登记机关或档案管理专用印章。

  移交电子档案的,迁出地机关要将登记档案的全部电子数据迁移至迁入地登记机关。电子档案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应当打印迁移纸质档案并加盖登记机关或档案管理专用印章,按照纸质档案移交要求移交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加强和迁入地登记机关的联系、配合,及时掌握跟踪迁移经营主体档案情况。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持续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程序,加快经营主体迁移数据共享、信息联通和电子档案传输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提升经营主体迁移便利度。

  第五章 查询与利用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档案查询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和查询权限为: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可查阅与自身所办理案件相关的登记档案。

  涉及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时出具的审核类文件,仅向办理涉及登记机关的案件时进行查阅。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登记档案。

  (三)公证、仲裁、鉴定等机构可以查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登记档案。

  (四)经营主体可以查阅自身的登记档案。

  (五)经营主体的投资主体可以查阅该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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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