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企业[2024]5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8-29
文号:工信厅企业[20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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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2024]54号          2024-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活动,推动工业中小企业提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意识,改进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9日


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练好企业内功,特别是要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是推动中小企业内部挖潜、降本增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中小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总体要求

  《指南》主要面向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南》旨在帮助工业中小企业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意识和水平,提升服务机构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诊断咨询服务的能力,为各地推进中小企业管理诊断工作提供指引。实施中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需求导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主体地位,以中小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管理存在问题为牵引,因企制宜推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工作。

  坚持政府引导、协同联动。充分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加强政策支持、资源统筹和服务协同,推动形成多方参与、专业高效的工作格局,营造良好服务生态。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工作遵循由点及面、由易到难的思路,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特点,分层分类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领域,注重实效。

  二、提升企业战略管理能力

  (一)明确战略定位。引导中小企业以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明确企业的使命、愿景、价值观,凝聚全体员工向心力。明确企业主业和发展方向,以及中长期战略目标和中短期工作目标、关键任务、责任分配、预期成果。建立清晰、详细的战略执行计划和监控评估机制,定期检查战略执行进度和效果,及时调整优化。

  (二)明晰市场定位。引导中小企业明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即产品能为客户解决什么痛点难点问题或者能为客户带来什么独特价值。基于行业和地理位置、自身优势等因素,精准定位细分市场和潜在客户群体,明确主要竞争对手、对标标杆以及自身的优势差距。

  (三)塑造企业文化。引导中小企业建立与企业使命、愿景、价值观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强化创新导向,并加强内部宣贯和外部展现。积极组织知识分享、社会服务、文艺体育、团队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尊重信任、积极向上、奋发进取的良好文化氛围。

  三、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一)保障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引导中小企业评估部门和岗位设置与企业发展匹配情况,建立招工、人才引进机制,招聘人员数量、结构、质量基本满足需求。员工的技能、经验和资质与岗位要求基本匹配,具有较高的适应性和未来发展潜力。为关键岗位建立人才培养和备份计划,确保人才持续供应和稳定传承。

  (二)完善薪酬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清晰公平的薪酬制度,明确薪酬政策依据、构成、差异的原因及调整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为管理层、部门和员工设定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预期成果,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为高贡献、高技能人才制定个性化激励机制。

  (三)完善培训体系。引导中小企业以提升员工工作热情和工作技能为导向制定培训计划,使所有员工都有机会参与相关培训。培训方式灵活,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根据反馈意见调整优化培训计划。

  (四)增强员工福利。引导中小企业依法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统筹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福利需求,逐步提供补充性保险和健康体检、节日福利、重大事件补助等员工福利,以及适度的文体设施,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四、提升创新管理能力

  (一)塑造创新文化。引导中小企业建立鼓励创新的文化,对创新风险具有包容性,建立创新成果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为团队提供良好的创新氛围和支持。研发团队与生产、营销等部门紧密沟通,形成需求、问题等与创新的正向循环。

  (二)加强产品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标准化的产品开发流程,制定需求分析、设计、原型制作、测试和反馈收集等全流程操作手册。积极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创新效率,寻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机会,探索与上下游合作伙伴在技术和产品创新上合作,形成协同创新关系。

  (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技术创新发展路线图,建立迭代式创新机制。运用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手段,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能够科学核算知识产权资产。增强全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鼓励客户参与。引导中小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研发方向。构建需求预测模型,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引入客户参与,充分了解客户需求,使产品紧跟市场前沿。采用敏捷开发等方法,根据市场变化对技术和产品迅速迭代优化,缩短开发周期,加快新产品上市。

  五、提升生产管理能力

  (一)实施精益生产。引导中小企业以创造客户价值为导向,制定从采购、生产到销售等全流程的标准操作流程,消除冗余工序和浪费。通过价值流分析,找出增值和非增值环节,实施拉动式生产,根据客户订单需求安排生产计划。坚持“全员参与、持续改善”,采用六西格玛或精益管理等持续改进方法,不断提升员工的精益理念和技能。

  (二)推进生产智能化。引导中小企业推进生产计划排查与排程的数字化管理、智能化调度,采用数控装备和自动化生产线监控关键工序,生产实现全过程实时自动化监控,关键环节实现在线视频监控,办公及生产关键岗位实现网络覆盖,生产作业与现场物流实现协同管理。

  (三)强化质量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对照《制造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估规范》开展自我评价,针对短板弱项持续优化改进。制定年度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绩效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测量、分析和评价,识别问题并持续改进。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及职责,专人负责品质检验与保证活动,通过数字化检测、质量精准追溯、质量协同等数字化手段提高质量控制能力。鼓励企业持有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注重绿色生产。引导中小企业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产品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立足于节能降耗,引进节能设备和环保材料,采用绿色生产工艺,减少资源消耗。若有污染物排放或废弃物处理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加强应急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创建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预防事故发生。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响应流程、责任人、沟通机制、资源需求和责任处置机制,并不断改进。

  六、提升供应链管理能力

  (一)加强供应商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信用管理和绩效评价,与供应链伙伴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定期进行供应链风险评估和供应商审计,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供应链稳定。

  (二)加强库存和物流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通过数字化系统实现采购、生产和销售物流的自动入库、盘库、出库管理。建立仓储与配送联动模型,优化配送流程和时序,按照订单及时定量配送,提高货物周转效率,降低配送成本和货损率。

  七、提升营销管理能力

  (一)加强资质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充分了解本行业相关资质要求,以及进入行业龙头企业供应链的相关资质要求,尽早取得相关资质,并根据龙头企业分类分级管理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升合作关系。

  (二)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引导中小企业以稳定并扩大客户群为导向,建立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提供规范优质的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建立有效的客户反馈系统,针对客户意见优化产品。提高服务团队响应速度,形成问题受理和满意度反馈的闭环机制。

  (三)加强营销渠道管理。引导中小企业以提高市场占有率为导向,建立多样化的销售渠道,建立合作伙伴动态管理制度。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展览展会等有效触达潜在客户群体,多渠道展示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能力、典型应用案例,增强品牌专业形象。

  八、提升财务管理能力

  (一)加强现金流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稳健的现金流管理制度,维持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保持能够应对突发事件的现金储备。建立财务规划和重大决策审查制度、现金流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有效规避财务风险。加强现金流过程管理,重点关注库存、应收应付账款等关键点。

  (二)加强成本和预算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全流程成本管理制度,深入分析成本结构、变动规律和影响因素,优化成本控制。通过业财应用平台等数字化系统,支撑成本管理、项目预算等科学决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定期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加强内控内审。引导中小企业建立财务内控管理体系,包括授权审批制度、会计系统控制、财产安全控制、业务程序控制等。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外部审计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资产管理比率指标进行评估和考核。

  (四)加强融资管理。引导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求、财务状况、融资环境等,进行融资筹划。综合考虑融资规模、期限、成本等因素及企业融资结构、融资能力、融资风险等,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加强融资管理,明确还款计划,分析潜在风险,保障偿债能力。

  九、提升决策管理能力

  (一)规范企业治理。引导中小企业规范治理结构,合理确定股东数量、股东结构、股东出资、股份比例,明确主要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若为家族企业,要明确企业产权结构,实现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分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家庭成员间产权分配,股权量化到人。

  (二)推进数字化应用。引导中小企业以降本增效提质为导向,推动主要业务环节数字化,提升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企业实际,优先选择“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解决方案,注重系统集成,确保数据自由流动,有效支撑业务流程自动化和工作协同。

  (三)加强决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培养数据驱动的决策文化,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构建智能化的预测、预警和决策模型,支持科学决策。制定详细的数据安全策略和数据备份机制,保障业务稳定运行。

  十、提升公共形象管理能力

  (一)提升公共关系。引导中小企业制定务实有效的公共关系策略,传播和维护企业形象,确保对外沟通的一致性和专业性。制定品牌传播策略,使目标客户能够准确识别并理解企业的价值主张,提升市场认同感。建立舆论危机管理预案,确保危机发生时迅速反应,降低负面影响。

  (二)注重社会声誉和责任。引导中小企业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聚焦主业、精耕细作,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客户体验,增强品牌的可信度和美誉度。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和实施社会服务项目,如慈善捐助、公益活动、教育支持、改善公共设施等,回馈社区和社会。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政策协同。要把《指南》推广应用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管理诊断、管理咨询、管理评价、人员培训等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要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结合实际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管理诊断服务提供支持。

  (二)强化服务支撑。要结合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等活动,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作用,围绕推广应用《指南》开展普遍性管理提升服务。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把《指南》纳入培训内容。

  (三)强化统筹协调。要积极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和管理咨询专业服务机构优势,基于《指南》研究提炼标准化、产品化、模块化、快速化的诊断咨询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尊重企业意愿,不得强制推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积极总结和宣传推广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的典型案例,引导中小企业看样学样,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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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