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4]3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4-9-27
文号:财办会[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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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4]39号         2024-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信用记录,我们起草了《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10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552544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附件:

  1.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7日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9日

  附件 1

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信用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的会计信用状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信用记录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用记录工作。

  第四条 会计信用记录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记录”,保障会计信用及时准确记录。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计信用信息外,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的会计信用状况。

  第六条 会计信用记录分为基本情况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奖励记录。

  第七条 基本情况记录是指单位的主体识别信息或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

  单位的主体识别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

  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从业经历、继续教育经历等。

  第八条 行政处罚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记录的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作出日期(生效日期)、依据及内容,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名称等。

  第九条 奖励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情况等。

  财政部门应当记录的表彰奖励内容包括表彰奖励名称、级别、时间、授予单位名称等。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本办法第八、九条所列行政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提供会计信用记录查询服务。其中,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的会计信用记录,个人可查询本人的会计信用记录,各级财政部门可查询全国范围内单位、个人会计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向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财政部门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告知申请单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泄露会计信用记录的,按照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信用记录工作,我们起草了《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对社会信用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会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高度重视会计诚信建设,近年来,相继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财会[2023]1 号)等文件,通过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和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2024 年 6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在第四十七条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进一步夯实了会计行业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制度基础,为记录会计信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落实会计法要求,我们启动了《管理办法》起草制定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一)前期研究,形成草稿阶段。2024 年 4 月,结合会计法修改进展,我们启动《管理办法》前期研究工作,对目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他行业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内容框架、应当重点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在前期资料收集、充分沟通调研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草稿。

  (二)听取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4 年 9 月,就《管理办法》草稿,我们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以及有关单位意见。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并作进一步沟通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草稿作了修改完善,经财政部会计司技术小组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 14 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会计信用记录内容、记载、更正等有关要求。

  (一)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信用记录分为基本情况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奖励记录。基本情况记录是指单位的主体识别信息或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行政处罚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奖励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情况等。

  (二)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时间。《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

  (三)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载体。《管理办法》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外,单位和个人会计信用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记录,并明确了单位、个人和各级财政部门查询会计信用记录的权限。

  (四)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更正。《管理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对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提出异议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申请人。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内容。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有关“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要求,《管理办法》严格根据会计法规定,将会计信用记录限定在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授予的表彰奖励。

  (二)关于《管理办法》规范的重点内容。鉴于尚未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只规定了会计信用记录有关要求,未明确会计信用使用等内容,待相关法律明确后,再作完善。

  五、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基本情况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奖励记录的具体记录内容是否合适、完整?

  2.对会计信用记录的时间要求及具体记录主体的意见建议。

  3.对会计信用记录更正办理程序的意见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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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