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文时间:2024-12-23
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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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202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并结合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件名称和编码规则的变化,现决定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五、对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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