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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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部署要求,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增强包容性、适应性,强化资本市场在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推动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低碳、普惠民生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集聚,更好满足高质量发展对优质金融服务的需求,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深刻把握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天职,树牢金融为民的理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着力打通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堵点难点,创造良好制度环境,提升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

  ——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用好改革“关键一招”,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配合。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既要做到每篇文章各有侧重,又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与金融、财税、产业等领域政策的协调衔接。

  二、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

  (一)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持续推动《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等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坚持“四个面向”,进一步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途径,进一步健全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更大力度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持续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完善科技型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动态评估科创板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实施效果,适时扩大适用范围。稳步推动“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落地见效、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发布实施。引导科技型企业合理用好境内外上市“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境外上市优质科技型企业回归A股。

  (二)优化科技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实施好《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同行业上下游产业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找第二增长曲线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收购有助于强链补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支持科技型企业合理开展跨境并购。提高科技型企业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采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特征的多元化估值方法。完善吸收合并制度规则,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吸收合并。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多种支付工具实施并购重组,建立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推动并购重组审核简易程序落地见效。鼓励并购基金发展。编制更多科技创新指数,开发更多科技创新主题公募基金和相关期货期权产品。提升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包容性和灵活度,优化实施程序和预留权益安排,对股权激励授予及归属优化适用短线交易、窗口期等规定。

  (三)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安排,畅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多元化退出渠道,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反向挂钩”政策。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研究完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制度机制。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金来源,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发展耐心资本。

  (四)加大多层次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优化发行注册流程,鼓励有关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科技型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探索开发更多科创主题债券。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加大交易所质押式回购折扣系数的政策支持。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智慧城市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领域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

  三、丰富资本市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产品制度体系

  (五)完善资本市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持续优化绿色债券标准,统一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研究完善评估认证标准。鼓励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指标纳入债券发行评级方法。落实交易所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持续强化上市公司践行绿色发展的信息披露要求。研究加强可持续评级、鉴证体系建设,健全监管机制。主动参与制定国际可持续准则,推动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进一步提升准则包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制定绿色股票标准,统一业务规则。推动完善绿色金融统计体系。

  (六)丰富资本市场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并购及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进一步提升绿色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注册便利度。推出更多绿色主题公募基金。鼓励绿色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稳妥有序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和碳排放权期货研发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研发更多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绿色低碳期货期权品种。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打造绿色期货交易所。丰富绿色指数体系及其衍生品。持续深化绿色国际合作,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

  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

  (七)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制度安排。深入推进北交所、新三板普惠金融试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加快建立北交所、新三板普惠金融服务统计评价体系,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市场机构将资源向普惠金融服务倾斜,加大中小微企业对接服务力度。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全“专精特新”专板综合服务,加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有机联系。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八)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完善“保险+期货”模式,稳步推进常态化运作,推动更多资金参与,因地制宜拓宽实施区域。支持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开发。积极发展乡村振兴公司债券,进一步提升审核注册便利度,支持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现代乡村产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支持农业科技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研究编制反映乡村振兴、现代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聚焦“三农”领域的指数。

  (九)更好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需求。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快财富管理转型。丰富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公募基金产品谱系。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规范基金销售收费机制,引导短期交易资金转为长期配置资金。完善投资顾问制度规则,推动公募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转常规,探索构建行业执业标准,培育壮大人才队伍,有序扩大可投产品范围。

  五、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满足多元化养老金融需求

  (十)服务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稳健增值目标。落实好《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指数基金等权益类公募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更好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权益投资,扩大保险资金开展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探索放开企业年金个人选择,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探索开展差异化投资。支持各类中长期资金开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推动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全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

  (十一)提供优质养老金融产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养老等银发经济企业股债融资,探索以养老设施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和REITs。支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养老金融服务。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大对营业网点、服务APP等亲老适老化改造力度。加强老年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保障老年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赋能资本市场

  (十二)提升证券期货行业数字化水平。推动行业机构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和“数据要素×资本市场”专项试点,稳妥推动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在资本市场重点领域的应用实施。健全公募基金账户份额信息统一查询平台功能,稳步推进证券公司账户管理功能优化试点转常规。推动更多数字经济、平台企业股债发行“绿灯”项目落地。

  (十三)加强证券期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慧监管平台。深入推动监管大数据仓库、行业基础数据库建设,优化完善行业数据标准,打通数据孤岛,持续开展数据治理行动,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加快监管智能化转型,加强系统互通,强化跨部门数据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全市场、全行业技术信息自主安全可控能力。

  七、加强行业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能力

  (十四)完善行业机构定位和治理。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端正经营理念,把功能性放在首位。引导行业机构将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纳入经营发展长期战略,加强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在内部机构设置、资源投入、绩效考评等方面作出适当倾斜。引导行业机构结合股东特点、区域优势、人才储备等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鼓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行业机构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事业,开展“一司一县”结对帮扶。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统计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服务科技创新、信息科技投入等行业机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加强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督促行业机构树牢“合规创造价值”理念,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避免一哄而上,严防“伪创新”“乱创新”。针对金融“五篇大文章”不同领域的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督促行业机构健全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压力测试机制。

  八、提升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合力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做好政策研究、制定的统筹协调,持续推动完善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督促各项措施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各方面主观能动性,稳妥做好创新性举措的研究推进工作。

  (十七)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工作。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完善对创新活动的风险评估和反馈改进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坚守监管主责主业,从严打击以金融“五篇大文章”为名实施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脱实向虚、自娱自乐,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围绕资本市场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重大改革、重要政策的宣传解读,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投资者教育。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对典型做法、示范案例的宣传与推广。动态评估政策效果,适时优化相关措施安排。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7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周小舟就《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日期:2025-02-07         来源:证监会

  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周小舟就《实施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已经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新“国九条”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也提出明确要求。

  资本市场在分担创新风险、促进创新资本形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既是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责所在,也是资本市场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方面持续加力,加快构建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体系,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普惠民生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4年,中国证监会重点围绕做好科技金融这篇文章,先后发布实施“科技十六条”“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等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和市场生态。一是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批处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先后登陆A股市场,其中一些在上市后实现技术突破和跨越式发展,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有效促进了资本、产业、技术、人才的深度融合。截至目前,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均超过九成,全市场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家数占比超过一半。二是提升并购重组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适配性。2024年下半年来,并购重组市场活跃度明显提升,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转型升级、产业整合和寻找第二增长曲线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尤其是集成电路等硬科技行业领域并购重组活动显著增多,收购未盈利科技型资产、“A并H”等标志性案例顺利落地。三是逐步构建引导私募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市场生态。近年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半导体、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规模占比持续提升,目前在投项目超过10万个,在投本金超过4万亿元。四是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转常规并迈向高质量发展。科创债试点以来累计发行1.2万亿元,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半导体、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审核注册、融资担保等制度机制不断健全。

  同时,资本市场在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效。绿色金融方面,指导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披露制度规则,系统规范了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要求,截至2024年底有220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ESG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同比增长超两成,进一步彰显了优质公司投资价值。绿色公司债券发展势头强劲,试点以来累计发行约8700亿元,制度规则和技术标准持续健全,碳中和债券、低碳转型债券、蓝色债券等创新品种不断涌现。绿色主题基金快速发展,截至2024年底已有350只、3100余亿元,涉及ESG、低碳、新能源、气候变化等主题,涵盖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低硫燃料油、工业硅、碳酸锂等绿色低碳类期货品种相继上市,受到实体企业欢迎。普惠金融方面,开展普惠金融试点,建立健全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对接机制,便利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通过考核评价等制度安排,推动行业机构加大普惠金融业务投入和中小微企业服务力度。“保险+期货”通过期货市场为农户提供风险管理和价格保障,已平稳运行十年,涵盖20余个涉农品种,惠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户超700万户次,海南白沙天然橡胶、陕西黄陵苹果项目相继获评全球减贫最佳案例。养老金融方面,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完善养老金等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配套政策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养老金稳定回报与资本市场稳健运行的良性互动。2024年12月,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将个人养老金制度扩展到全国,公募FOF基金、公募指数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投资标的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截至2024年底已有近300只基金纳入。公募基金行业受托管理各类养老金资产超6万亿元。数字金融方面,稳步推进证券期货行业技术自立自强,开展“数据要素×资本市场”专项试点,发布首批11个试点项目,稳妥推动相关技术在资本市场应用实施,赋能行业数字化转型,同时统筹加强数据安全保障。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资本市场的应用,在智能舆情、财报分析等应用场景中落地验证了大模型技术,协同推进资本市场人工智能应用基地的共建共享。

  近期,中国证监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全面深入调研,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旨在对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作出系统部署和明确要求,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二、问:《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共分为8个部分、18条措施。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要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强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强化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把握好四个原则,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配合。

  第二部分为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统筹运用好股权、债权、保险等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实施意见》围绕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举措。一是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持续推动“科技十六条”“科创板八条”等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引导科技型企业合理用好境内外上市“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二是优化科技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实施好“并购六条”,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强链补链等实施并购重组。三是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拓宽资金来源,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四是加大多层次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优化科创债发行注册流程,支持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第三至六个部分分别围绕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提出具体举措。一是丰富资本市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产品制度体系。健全绿色债券、可持续信息披露等标准体系,支持绿色产业股债融资,研发更多绿色期货期权品种。二是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部署,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制度安排,丰富服务涉农主体方式,更好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需求。三是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满足多元化养老金融需求。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支持银发经济企业股债融资。四是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赋能资本市场。推动行业机构数字化转型,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智能化转型。

  第七部分为加强行业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能力,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完善定位和治理,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第八部分为提升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合力,加强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问:《实施意见》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主要有哪些政策考虑?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资本市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动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落地见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加快推进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推动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等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实施意见》是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坚持用改革的思维和方法,聚焦“五篇大文章”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落实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等部署要求,研究提出更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聚焦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包括:进一步健全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完善科技型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适时扩大发行承销制度试点适用范围;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优化并购重组估值、支付工具等机制安排,等等。二是加大投资端改革力度。包括:落实好《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完善投资顾问制度规则;推动养老金、保险资金等合理扩大投资范围,推动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全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等等。三是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和多层次债券市场。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实施意见》围绕完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作出多方面安排。包括:促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募投管退”良性循环,推进基金退出“反向挂钩”政策优化和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研究完善基金份额转让机制,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深入推进北交所、新三板普惠金融试点,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综合服务;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乡村振兴债券,等等。

  四、问:中国证监会对于推动《实施意见》落实落地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实施意见》是推动金融“五篇大文章”在资本市场落实落细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国证监会将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地实施,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市场关切。二是压实行业机构责任,发挥好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端正经营理念,加强组织管理和资源投入,因地制宜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三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从严打击以金融“五篇大文章”为名实施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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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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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