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规[2025]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8-26
文号:建房规[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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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房规[2025]2号       2025-8-2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7月25日


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活动,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对全国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房地产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指导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反洗钱自律管理,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其他职责。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及地方有关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房地产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基于风险原则,在有效识别行业和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对不同洗钱风险的房地产从业机构确定与风险相匹配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反洗钱调查。

  房地产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境内依法处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及相关信息,开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反洗钱义务

  第八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充分考虑面临的洗钱风险,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九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识别、评估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和采取适当的洗钱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持续监控其执行情况。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客户销售房屋、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客户买卖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时,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的,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了解客户身份信息及其交易目的:

  (一)查验自然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来源可靠、独立的身份证明材料;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影印件;询问并记录其交易目的。

  (二)查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来源可靠、独立的身份证明材料;识别客户受益所有人;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影印件;询问并记录其交易目的。

  (三)代理人代办业务的,应当在了解客户身份信息及其交易目的的基础上,查验并留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代理关系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与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撮合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前款规定工作。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户销售房屋或者提供经纪服务。客户拒不配合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等信息的,可以拒绝向其销售房屋或者提供经纪服务,并根据情况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妥善措施,完整、准确地保存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拟进行的房屋交易与洗钱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的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经核查发现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销售房屋或者提供经纪服务,并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自律组织做好反洗钱社会宣传,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自律组织举办的反洗钱培训,对本机构管理人员和员工持续开展反洗钱培训。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或检查工作内容,或者在内部审计或检查、社会审计中包含与洗钱风险管理需求相适应的内容,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房地产从业机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沟通联系机制,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督检查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承担房地产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定从业机构反洗钱自律管理规范及工作指引;

  (二)识别与评估房地产行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发布风险提示并采取与风险相匹配的措施;

  (三)指导从业机构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自律规范,提升行业合规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协调组织从业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五)对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反洗钱自律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自律规范的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惩戒;

  (六)开展房地产行业反洗钱研究、培训和宣传;

  (七)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八)指导、协调地方有关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当地反洗钱自律管理工作;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授权履行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地方有关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在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合理运用以下措施,对从业机构实行反洗钱自律管理:

  (一)要求从业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持续监测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

  (二)遵循基于风险原则,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自律检查;

  (三)向风险较为突出或者反洗钱工作存在违规问题的从业机构提出改正意见;

  (四)处理对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加强从业机构入会资格审核,关注从业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受益所有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洗钱及相关犯罪活动;

  (六)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七)根据反洗钱自律管理需要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委托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发现从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效识别房地产行业洗钱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可合理确定对不同类型或者风险等级房地产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及频率。对高风险的从业机构采取强化的监管措施,对低风险的从业机构可采取简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房地产行业反洗钱自律规范的,由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予以自律惩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房地产行业反洗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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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