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5]3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5-09-02
文号:财办会[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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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5]33号            2025-09-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10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王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4908 010-68552542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征求意见稿).pdf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9月2日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与被购买方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全部或部分相关的或有事项或其他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权利。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一)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购买方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将上述补偿性权利确认为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相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将上述补偿性权利确认为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且应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以及合同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当补偿与因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购买方应当按照补偿性资产可收回的金额与已确认金额的差额,调增或调减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二)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上述补偿性权利进行会计处理。在购买日上述补偿性权利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购买方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购买日上述补偿性权利不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的,购买方在购买日不作账务处理;在购买日后上述补偿性权利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时,购买方应当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购买方应当按照补偿性资产可收回的金额与已确认金额的差额,调增或调减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以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等信息。

  (四)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二、关于处置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不论处置给企业的关联方还是独立第三方,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与合并对价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日。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1.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在结算日(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而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的日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规定的除外。

  (二)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2.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即电子支付系统是按照标准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至向交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但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四、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一)会计处理。

  1.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补偿。

  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2.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二)披露。

  对于受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变动不直接相关的或有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影响、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金额发生变动的合同条款,企业应披露对或有事项性质的定性描述、由这些合同条款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可能发生变动的定量信息(如可能发生变动的范围)、包含这些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和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上述信息。企业应当考虑披露的详细程度、适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解释以评估所披露的量化信息。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但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其中,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六、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研究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第19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为制定《解释第19号》,我们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启动研究阶段。去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发布后,我们继续密切跟踪我国会计实务发展和国际趋同进展,通过企业会计准则闭环工作机制收集准则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并研究确定拟通过准则解释的形式加以规范的内容,启动了《解释第19号》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是调研起草阶段。今年以来,我们分别通过电话访谈、召开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向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全面了解拟规范问题涉及的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情况,并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起草形成《解释第19号》讨论稿。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充分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作用,就相关问题开展了多次内部研讨,并就部分重点问题书面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在汇总整理和深入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解释第19号》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解释第19号》共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分别说明如下: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1.相关背景。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与被购买方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全部或部分相关的或有事项或其他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权利。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情形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企业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致,部分企业参照或有事项准则、部分企业在实际收到补偿时进行会计处理等,造成会计信息不可比。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并购市场不断成熟,并购规模不断增长,买卖双方约定补偿性条款越来越普遍,需要明确相关会计处理原则。为此,《解释第19号》对补偿性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此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2.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涉及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明确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购买方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将上述补偿性权利确认为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对补偿性资产进行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二是明确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购买方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上述补偿性权利进行会计处理。在购买日上述补偿性权利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购买方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确认补偿性资产。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应当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对补偿性资产进行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三是明确补偿性资产的列示和披露原则。补偿性资产应当按照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原则并根据流动性进行列示,同时应对补偿性资产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四是明确新旧衔接的原则。企业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按照本解释内容进行追溯调整;对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二)关于处置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1.相关背景。

  企业处置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可能存在处置给企业的关联方或者独立第三方等不同情况,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与合并对价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是否可以转出至当期损益,实务中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为此,《解释第19号》予以明确以统一实务。

  2.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9号》明确企业处置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不论处置给企业的关联方还是独立第三方,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与合并对价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

  (三)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相关背景。

  2024 年 5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小范围修订,澄清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日,并针对某些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增加了一项例外规定。目前实务中部分企业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金融负债时,也存在相关资金到达对方账户前即终止确认金融负债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实务,并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保持持续趋同,《解释第19号》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日以及在结算日前终止确认金融负债的条件予以进一步澄清和明确。

  2.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要求作出进一步完善。一是澄清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日;二是明确了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金融负债的,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和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等条件时,可以选择在结算日之前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企业作出上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

  (四)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1.相关背景。

  2024 年 5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小范围修订,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作出细化规定,并增加相关披露要求。目前,我国具有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及其他类似特征的金融资产增长较快,实务中对于此类金融资产是否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有不同认识,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细化指导。

  2.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进行修订完善,并新增有关披露。一是明确了在评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是否一致时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的有关考虑;二是明确了对受或有事项影响可能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的有关考虑;三是增加了相关披露规定。

  (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1.相关背景。

  2024 年 5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小范围修订,简化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披露要求,将按“每项”改为按“类别”进行披露。为便利我国企业实务、降低披露成本,有必要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披露要求作出修订。

  2.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将按“每项”披露的要求简化为按“类别”进行披露。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2.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企业处置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3.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4.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5.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6.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推荐阅读

2025年最新最全企业所得税季报填写指引

目 录

  一、进入企税季报填写

  二、报表填写

  1.季报主表重点事项填写

  1.1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关系到小型微利的享受)

  1.2 附报事项

  1.2.1职工薪酬(重点)

  1.2.2出口方式

  1.2.3资产损失

  1.2.4扶贫捐赠和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选择

  1.3预缴税款计算(填写全年累计金额)

  1.3.1 第1-18行填写

  1.3.2房地产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3.3不征税收入20行

  1.3.4资产极速折旧、摊销调减额 21行

  1.3.5免税收入、研发加计等优惠填写22行

  1.3.6 农林牧渔等所得减免填写23行

  1.3.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4行

  1.3.8 实际利润额(小型微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此行次判断)

  1.3.9小型微利减免 28行

  1.3.10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29行

  1.3.11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额 31行

  1.3.12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40行

  1.3.13常见问题

  2.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3.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

  一、进入企税季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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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申报清册”界面,点击企税月(季)报报表后方的“自动生成”按钮,就可以获取数据了,取值规如下:

  ①财务报表申报成功,则取申报成功的财务报表;

  ②财务报表未申报成功,但是状态为已填写,则取已保存的财务报表;

  ③若财报还未申报和填写,且财务模块已结账,则继续从已结账的财务模块取值利润表数据;

  ④若财报还未申报和填写,且财务模块还未结账,但基础设置为“已结账未结账均生成”,则继续从财务模块取值利润表数据。

  注意:企业未申报或填写财务报表的,也可以选择“是”后进入填写界面,但取值可能不正确,需要先核对数据。

  二、报表填写

  进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看到最新的企税季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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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下列报表:

报表名称

是否必须填报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必填表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必填表,不涉及的可以空保存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非必填,仅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非必填,仅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填报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非必填,仅涉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备案时填报

 1.季报主表重点事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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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填写的是全年累计数(比如10月申报第3季度报表,填写1-9月累计数据)。

1.1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关系到小型微利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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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的填写与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有关,填写方式与之前一致。

  从业人数:核对或填写3季度季末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按照3季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期末余额填写或核对,单元万元,取2位小数,资产负债表取值栏次,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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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以前季度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发现数据不对,可以在本期报表里直接修改,一般无需更正前期报表哦,但人数和金额差距较大的,可能会引起税局关注。

当修改数据和前期申报数据不一致时,会有提醒(不会阻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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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报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25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1.2 附报事项

  1.2.1职工薪酬(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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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如果单位没有工资,同时也不满足以下2个条件,那么可以不用勾选“职工薪酬”这个项目。

  (1)“扣缴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工资薪金本年累计金额”大于0时,“职工薪酬”必须勾选,且默认勾选;

  (2)主表第1~18行利润表相关栏次中任一行次金额不为0时,“职工薪酬”必须勾选,且默认勾选。

  具体栏次的填写规则:

  ①“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本年累计贷方发生额填写。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此栏次需要手工填写,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比如10月申报第3季度报表,填写1-9月累计金额),可以从账上“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取值填写。

  ②“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二级科目“工资薪金”本年累计借方发生额填写。第三季度填写1-9月份的累计金额,第四季度则填写1-12月份的累计金额。

  注意:此栏次仅填写工资薪金哦,与“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栏次填写范围不一致。

  此栏次有取值规则,取值规则如下:

  10月申报企税季报时,9月所属期的个税已申报,那么这个栏次会自动取1-9月已申报的个税工资薪金本年累计金额,如果9月所属期的个税还未申报,那么这个栏次需手工填写。

  另外如有账上未计入工资薪金而计入福利费的,但个税上按工资薪金申报的情况(比如过节礼盒),应该予以剔除。企业实际支付的离职人员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应在本栏目填写。

  注:预计10月16日后“职工薪酬”两个栏次,自动从亿企代账系统取值。

  涉及到的校验提醒有以下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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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企业没有申报个税时,不会出现这个提示,个税实际已申报,但企税季报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未自动取值,引发这个提示(只是提醒,不会阻断申报),这个是因为数据延迟导致的,着急的话可以先手工录入一下(可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不着急可以再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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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企业申报个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取值后,但企业根据账务上数据做了修改后,会出现此校验提示(不阻断申报)。出现此提示,建议核对下修改的数据是否正确,正常情况下,企业不涉及单独计入福利费且申报个税的情况下,两者数据应该是一致的。如确实是账上有单独计入福利费但申报工资薪金个税等类似情况,填写此栏次时可以剔除(填表说明里说的是工资薪金的借方发生额),但实务中也有企业怕引起校验,不剔除的情况。

  1.2.2出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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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勾选了左侧“出口方式”则需要同时勾选“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这些明细选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可复选,且不可不选,若没有勾选“出口方式”,则无需勾选明细选项。

  注1:若“出口报关人民币金额”(报关单)大于0,则强制勾选不可修改;否则由用户自行勾选或者取消勾选。

  注2:若勾选了“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则须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写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否则需比照自营出口承担纳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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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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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税季报主表的“资产损失”栏次是必填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是”;未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否”。实际填写时可能有校验,具体参考:

  ①如您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时此表有校验:当主表13行“资产减值损失”或者14行“资产处置收益”是负数时,“资产损失”就会默认打勾为“是”,否则默认为“否”;

  ②如您企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如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暂无校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2.4扶贫捐赠和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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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表已有事项,不是必填或必须勾选的,涉及到的需勾选或填写。

 1.3预缴税款计算(填写全年累计金额)

  主要变化点:

  ①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

  ②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

  ③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④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⑤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1.3.1 第1-18行填写

  1-18行是根据财务报表填写的,根据最新的财务报表样式做了修改,其中“利润总额”栏次改为了计算项,不能修改。填写财务报表后,1-18行可取值。因各个会计准则下栏次对应有差异,您可以参考以下主要准则对应规则核对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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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最好先结账、填写或申报了财务报表,这样1-18行可取值。

  注1:“1.1~1.3”涉及出口收入或出口代理费收入的填写,这3个栏次没有在财务报表上,企业需要自行填写,其中“自营出口收入”可实现取值,这3个栏次填写及提取规则如下:

  “自营出口收入”填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申报时会自动取值:取数口径为,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表,汇总企业出口日期在本年1月1日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止日的出口额(人民币离岸价)合计数。若自动取值和账面上不一致(比如汇率原因导致),是可以手工修改的。

  “委托出口收入”填报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委托出口收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相关代理企业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出口代理费收入”填报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出口代理费收入。另外,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

  注2:投资收益的子行次不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填写规则如下:

  “股权投资确认的处置收益”:填报企业在“投资收益”中核算的股权(股票)处置发生的损益金额,无论盈亏均应在本项进行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在“投资收益”核算的除“股权投资确认的处置收益”外的其他投资收益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1.3.2房地产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增第19.1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该行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的累计金额。

  注:该行是19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中项,理解是填报不含税的预售收入[预收账款/(1+税率/征收率)],且不参与税款的计算。

  1.3.3不征税收入20行

  本行次手工填写,涉及不征税收入的,填写此行次。

  1.3.4资产极速折旧、摊销调减额 21行

  这个栏次需要从A201020表取值,不能手工填写

  1.3.5免税收入、研发加计等优惠填写22行

  先选优惠事项,选择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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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农林牧渔等所得减免填写23行

  先选优惠事项,选择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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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4行

  本行数据是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不可以手工修改,体现的是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本行=0。

  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18+19-20-21-22-23行的计算结果与税局核定的可弥补亏损值相比较,本行自动取较小值。

  1.3.8 实际利润额(小型微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此行次判断)

  该栏次自动计算,用于判断季报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之一,如此栏次超过300万元,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1.3.9小型微利减免 28行

  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时,28.1行自动列示小型微利减免事项及减免金额,企业无需手工选择:

9f92d22b775389a01bdd1ee992ace95f_591a58204de0546fcdb5155ccebbc7c4.png其他减免事项需要手工选择并填写金额:9e61d24e2946e071e93c57ef0e410b9f_e429541ea18982134fbb008a64c2d7e5.png

1.3.10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29行

  先选择对应的抵减事项,然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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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累计金额,填写了子行次后,此栏次自动计算,比如29.1行填写的是“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0000元时,29行自动计算并取值1000(10000*10%=1000)。

  1.3.11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额 31行

  企税季报A类主表第31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提醒: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填报的金额。

  1.3.12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40行

  A类主表40行体现的是企业(含总机构、分机构)本季度实际缴纳的税额。

  注:总分机构的,总机构先申报,总机构申报后,分支机构仅填写或自动提取37、38行,以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栏次。

  1.3.13常见问题

  ①企税季报A类提示:您申报的增值税减征、免税、即征即退加计抵减的合计数[**]大于本栏次“营业外收入”金额[**],请确认取得的上述政府补助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并如实申报在本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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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这只是一个提示性信息,不影响申报。确认数据没问题的话,正常申报即可。

  ②企税季报申报时提示:您单位申报营业收入[xx]小于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金额[xx],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申报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准确请说明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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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出现如图提示,多是涉及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目前电税比对校验有问题,您检查企税季报中的“营业收入”填写是否正确(填写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含营业外收入),若检查无误,填写[差异原因]发送即可。

  [差异原因]填写示例:填写无误,电税校验所属期有问题等,注意控制在100个字符以内(一个汉字算2个字符,符号也占用字符),否则申报时会有报错。

  目前电税比对校验规则可了解下:[企税季报中的营业收入]与[小规模时期最后一个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收入]做的比对校验,这样比对是不合理的。

  2.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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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以下填写案例理解:

  2025年7月,企业购入电脑,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6000(不含税),直接投入使用。会计上按照直线法3年折旧,10月份季报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申报第三季度报表时:

  第1列:填写资产原值36000

  第2列:填写会计折旧额36000/36×2=2000

  第3列:填写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即电脑1个月的折旧额,36000/36=1000。注,此栏次不参与计算,仅用于计算享受优惠的金额。

  第4列:填写税法上本年折旧36000,即资产原值(享受一次性扣除的金额)。

  报表体现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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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第四季度申报时,会计上正常计提折旧,但税法一次性扣除已折旧完毕,符合“税法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按照第三季度报表填写的金额填报即可,即照抄3季度数值即可。

  3.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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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核定下发,总机构填报,分支机构不涉及填写。

  填写时,此表各个栏次的数据基本都是自动提取或自动计算的,总机构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①三项因素的数据是否正确: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三项因素是采用该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来计算的。

  ②“分支机构享受区域性优惠情况”栏次需要手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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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分支机构“享受民族地方减免幅度”栏次需要手工填写。根据具体减免幅度填写。


10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工资薪金填报(完整版)

 一、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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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事项

  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等规定

  1.《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3.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三、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五、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六、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注:该条内容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计税时不执行)

  七、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摘自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三、某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摘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公司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公司(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劳动保险费应根据各项劳动保险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本科目包括如下明细科目:

  (一)职工工资

  职工工资包括工资、奖金、加班值班费和补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年功工资等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即能获得的固定收入;奖金指公司因员工良好履行工作职责而支付给员工的各种绩效奖金;加班值班费包括加班费、值班费、倒班费等员工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补偿性收入;补贴包括综合补贴等现金性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员工福利性津贴开支(含妇卫费、计划生育奖)、员工集体福利活动开支(含节日活动费、节日员工慰问品费用、市内文体活动费、集体健康活动费)、员工集体福利设施购置、员工集体福利设施维护、员工福利抚恤及慰问开支等。

  (三)劳动保险费

  劳动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拨付工会使用。

  (六)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计提,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

  (七)非货币性福利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公司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公司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

  (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

  (九)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八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

  三、公司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职工福利费)。

  (五)涉及集团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公司,每月末应当按照劳务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务用工人员职工薪酬明细表,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支付集团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公司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四、总结提示

  1.与会计核算口径的差异

  如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所得税预缴口径不包括(暂时应不包括,后面会有什么口径另说)。

  ——提示:未来风险点提示的说明点

  2.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口径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的内容与《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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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保持口径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