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党字[2000]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1-01
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二)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

  (四)简明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两权”实施监督制约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对税收执法权监督的重点

  1.征收环节。主要是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的监督。防止出现应征不征、高开低征,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收过头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变更税法税率、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违法违纪问题。

  2.管理环节。主要是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消费税产品计税价格核定,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停歇业户的管理,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监督。防止发生明级实欠、明欠实免,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

  3.稽查环节。主要是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项工作程序,特别是对检查环节的监督。防止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涉嫌偷税罪该移送而不移送,追缴滞补罚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4.处罚环节。主要是对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裁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

  (二)对行政管理权监督的重点

  1.人事管理。主要是对人员的录用和调配、职务任免和升降、出国(境)人员的审查以及编制管理的监督。防止人事工作中的失职失察以及违反规定进入,违反程序提拔干部等问题的发生。

  2.财、物管理。主要是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交通通讯工具、税务装备等大宗物品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贪污挪用公款(税款)等问题的发生。

  三、监督制约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教育,增强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党政纪律条规教育、正反典型警示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秉公执法,廉洁从政,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俱权、慎欲、慎独、慎微,警钟常鸣,自觉接受监督,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税收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税收管理、财物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规定,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完整的制度体系,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深化征管改革,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严格按照《征管规程》进行征收管理,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权;充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机控机制,减少人为的随意性;严格执行税收会计制度,完善和落实税款解缴、票证管理等制度。加强征管质量考核,特别是要开展交叉检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按照《稽查规程》认真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严格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建立稽查工作底稿制、主税务稽查员签名制和税务稽查质量考核制度;实行重大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合议制度,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必须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其中对稽查案件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10%,上级对下级年度抽查面不得低于10%。发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通过改革,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方位、立体交叉的权力制衡机制,杜绝滥用税收执法权问题的发生。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按照组织人事工作要求,改革干部考察、考核办法,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税务系统省级局以下领导干部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任职见习、晋升公示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近亲回避等制度,各级“一把手”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异地交流或岗位轮换。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防止和克服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深化财、物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监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取得的经费、提成、奖金、回扣等一切资金收入,都要如实记帐,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基层征收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和财务报帐制度。擅自设立的资金帐户,一律予以撤销,帐户资金全部划解上缴;查实私设“小金库”的,一律予以没收。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报销制度,重大经费支出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经费支出情况,增强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等,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招标过程应规范运作,任何人不得干预。大宗物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置固定资产。房屋、电脑、汽车等固定资产要建立帐目,定期清理核查,做到帐、物相符。

  (三)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率

  1.推行政务公开。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纳税数额、违章处罚,以及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和廉政纪律;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和程序,实行群众民主推荐、干部公开考录、竞争上岗;公开经费划拨审批标准和使用原则,对基建项目确定、大宗物品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制、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等招投标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实行权力分解。不断完善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的分离,税务稽查实行选案、审理两个环节的分权制约,税务处罚实行查审分离、罚缴分离;人事管理中提拔任用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测评,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凡被纪检监察部门否决或民主推荐票不超过半数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讨论;财、物管理实行管事权与管财权分离。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凡是属于人事、财务、基建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分管领导要严格按照集体研究的决定审批执行。

  3.强化内部审计。建立审计机构,加强审计力量,强化内部财务审计,加大监督力度。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基层单位,对税收执法活动实行专项审计;对经费财务实行全面审计,审计面每年不得少于30%;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逐项审计,发现问题要延伸审计;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前审计。

  4.开展巡视检查。要按照巡视检查制度规定,认真进行巡视检查,每年巡视检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予以处理。

  5.逐级定期报告。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对“两权”实施监督制约的情况。报告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掩盖或隐瞒存在的问题。上级机关要根据各地报告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力量进行交叉审核。发现报告不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6.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欢迎、支持、配合和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税务机关的横向监督制约。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系统内外对“两极”行使的意见和反映。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落实责任,强化部门监督制约职能

  在行使“两权”的各部门和“两权”运行的各环节,都要定岗定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将责任明确到人;建立部门责任制,实行“一岗两责”。各职能部门要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完善制度,严格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减少和预防滥用权力问题的发生。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如果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系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所在部门及系统内发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对上级部署的工作没有贯彻落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监督制约工作落到实处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要加强对“两权”监督制约工作的领导,把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作为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以自己的行动影响和带领广大税务干部正确行使“两权”。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实纪检监察力量,配备专业人员,搞好组织协调,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要支持有关部门加大对“两权”的监督力度,排除阻力,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监督制约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长期任务,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探索,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

推荐阅读

企业债务重组应看懂税务“法规地图”

盘活资本存量,应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的关系,这对于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保持经济合理增速十分重要。通过整合激活资金、土地、设备、技术、人才等现有资源,使其发挥更高价值、创造更大效益。从当前我国盘活资本存量工作的整体进程看,一是各地各部门正积极摸清资产底数,夯实盘活工作基础,梳理的存量资产范围涉及房地产业、机械设备、金融资产、技术专利等多种类别。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激活”为目标,引入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权益置换等更为灵活有效的盘活方式。这些方式尤其适配大规模国有资产或大型国企的转型需求,因其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更能助力被盘活对象的产业升级和向新业态模式转型。

  盘活存量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关键在于将闲置或低效资源重新配置到更高效的领域。通俗地讲,就是要形成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货畅其流的发展局面。对于具备“资产储备较多、存在现金流缺口、仍保有核心经营能力”这三个特征的行业和企业来讲,在各类盘活方式中,又以“债务重组”的方法更为合适,因其能破解“资产闲置与债务高企”的结构性矛盾。与清算程序对资产价值带来折损不同,债务重组通过市场化方式重构债权债务关系,可最大限度保留企业核心生产能力与资产内在价值,为存量资本的再利用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债务重组本质上是存量资源的“优化再定位”——通过债务梳理让闲置资产重新对接市场需求,这与新兴要素培育形成了“增量突破与存量优化”的互补发展格局。盘活制造业设备、工业厂房、技术专利等存量资产,具备更直接的短期拉动效应。对于部分企业来说,虽资不抵债,但保有完整的生产设备以及行业资质报告等核心资源,具有重整价值。而若直接清算,或将导致资产严重贬值、职工失业、税款流失等现象发生。通过债务重组实现企业破产重组,保留核心产能,维持职工生计稳定,有助于实现“救企业、保产业、稳民生”的目的。

  债务重组过程中,在税会处理方面会产生大量涉及重组双方甚至多方的损益核算,这些资产权属变更、收益确认往往成为重组过程的堵点与难点。各税种政策适用场景复杂,若操作不当易引发税务风险。

  在单一税种层面,以部分税种举例,以非货币性抵偿债务时,有的企业易忽略增值税视同销售义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债务重组所得的确认时点与金额可能存在争议,部分企业存在延迟确认债务豁免收益的情况,或对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把控不严,如未满足“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股权支付比例达标”等要求,违规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在关联企业重组中,存在通过不合理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的风险。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当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抵偿债务时,债务人可能未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债务豁免收益直接分配给股东时,债权人未代扣代缴个税。在印花税方面,重组涉及的借款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可能未按规定计税贴花,尤其对“债权转股权”合同的计税依据认定不清等。

  在跨税种协同风险层面,可能出现计税基础不一致等导致的风险,如企业所得税按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未确认所得,但增值税已按视同销售计税,将导致资产计税基础在不同税种间存在差异,后续折旧、摊销扣除时引发税会差异争议;或是优惠政策适用冲突,如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重组业务,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连贯性。

  目前我国针对债务重组的税收政策体系已覆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通过递延纳税、免税等方式降低重组门槛。拟开展债务重组的相关企业,在决策阶段应认真研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10月发布的《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该指引是目前对此领域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得最为详尽的税务“法规地图”,为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明确遵循。企业应建立重组业务税务专项审核机制,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重组方案的税务处理方式,确保政策适用准确;完整留存重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债权债务证明等资料,以备税务检查;坚决杜绝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虚假资产置换等方式规避纳税义务,确保重组业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升重组业务税收征管效能,依托大数据分析识别高风险交易,深化政策宣传辅导,引导企业规范操作,同时落实“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举措,在严守执法底线的基础上体现服务温度,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专家解读企业破产涉税新规——畅通市场退出与再生通道,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公告》发布后,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引发广泛关注。多位专家指出,此举直击破产程序中的长期痛点,不仅有助于规范破产征管程序、保障各方权益,更对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疏通“大循环”,完善市场机制

  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就像市场经济的“清道夫”,通过清算、重整、和解三种路径,在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助力困境企业重生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深化期,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6.5%。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相继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等改革任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认为,《公告》聚焦破产税收征管中的代表性难题,它的出台有助于健全破产机制,畅通市场退出与再生通道,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切实举措。

  徐阳光提示说,破产程序特别是重整程序,本质上也属于企业并购的一种表现形式。长期以来,破产涉税领域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政策不明确、各地执法与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尽管一些地方通过府院协调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地方性政策难以形成全国统一标尺,客观上形成了市场壁垒。“本次《公告》的出台,通过在破产涉税领域建立全国统一的执法与司法标准,有助于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清除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同样认为,《公告》出台是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它通过规范破产涉税费征管,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有助于降低经营主体退出成本,激发竞争活力,从而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徐阳光还提到,本次《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两部门联合发文,不仅彰显了国家破解难题的决心,也体现了司法与执法机关在关键问题上共识的凝聚,为未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统一“执法标尺”,赋能税收征管

  破产企业大多涉及欠缴税费情况,因破产案件错综复杂、专业性强,又涉及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多个程序,税务机关在依法清收税费债权、履行税收征管职责时,常常面临债权界定、程序衔接与法律适用上的多重挑战。

  李平认为,《公告》通过对破产程序中各类税费征管事项进行统一规范,明确了税务管理措施和执法标准,特别是优化了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制度环境,为基层税务机关准确、高效处理破产涉税事项提供了清晰指引,极大提高了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避免了因理解偏差或标准不一带来的操作困扰。

  徐阳光进一步阐述了《公告》对于税务部门优化执法方式的作用:“它统一并细化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范围与性质,明确了税款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特别纳税调整利息的债权性质等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为化解实践中的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合伙人宫滨结合实务指出,《公告》提升了税费债权处理的规范性与可预期性。他举例说,《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范围,在原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基础上,新增了“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以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这符合当前税费征收的实际格局,更全面地保障了国家权益。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各类税费债权的分类归属,为税务机关分类申报债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在拟定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过程中,为测算有关方案的税费成本、评估债务清偿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重要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提高了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直击实务“堵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而言,破产程序既是严肃的“退出机制”,也蕴含着重生的“挽救途径”。专家指出,《公告》精准回应了企业在退出或再生过程中的关切,在内容上极具针对性。

  不少破产企业因经营问题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过去,企业处于“非正常户”状态会引发发票受限、下游企业抵扣受阻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加剧企业经营困境。根据原有规定,解除非正常状态需“接受处罚、缴纳罚款”,但这可能与破产法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冲突。徐阳光说,《公告》创新性地规定,破产企业只需补办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即可解除非正常状态,相关罚款作为债权申报,从而打通了程序衔接的“堵点”。

  重整成功的企业最怕背负历史“污点”影响新生,《公告》新增了一项支持破产企业维护纳税缴费信用等级的利好举措。《公告》明确,对于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利息,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徐阳光指出,这对于企业重整成功后轻装上阵、重返市场至关重要。而对于破产清算企业,《公告》则明确凭法院终结裁定可即时办理税务注销,核销“死欠”,大大加快了市场出清速度。

  宫滨具体分析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款带来的积极变化,“破产企业有望通过积极足额补缴税款本金后修复纳税缴费信用,有助于企业尽快轻装上阵并重塑经营能力,为最终成功实现再生提供坚实支撑。”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宫滨说,这一规定直指过去“解封难”的痼疾,不仅提升了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率,确保了破产财产能够被高效、统一地处置,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更在制度层面清晰地界定了国家税收债权与企业拯救、市场出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税收征管在特定情境下的谦抑性与克制性,是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重要制度完善。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作为法院指定的“临时管家”,不仅全面负责破产财产的接管、清核、处置与分配,还需要在复杂且相互交织的法律、财务与经营事务中作出专业判断。以往,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不够明确,具体操作指引相对缺失,管理人在履职中往往面临诸多困惑,导致其在推动破产程序时常遇到阻碍。

  徐阳光指出,《公告》明确了管理人在审查税务债权、履行涉税义务等方面的权责,为其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宫滨表示,《公告》清晰界定了各类税费债权的性质与清偿顺序,有助于管理人在拟定重整计划、财产分配方案时进行准确的税费成本测算,也为投资者评估风险与收益带来了便利,实质上降低了破产程序的不确定性。

  对于具体操作中的难题,《公告》也给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宫滨举例说,《公告》明确管理人可以代表企业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义务,并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操作;针对破产企业“开票难”问题,允许管理人申领或代开发票,并可依特殊情况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破产程序进行,特别是保障企业重整期间必要的经营活动得以继续,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