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12-29
文号:国税发[200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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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落实2001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各地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开展情况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安排,请各地将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农业税收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征收管理,改进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努力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

  各地的2001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形势作适当调整。

  (一)试点地区的农业税收入计划要按照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文件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反复测算,重新进行调整;要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农业税收入任务;非试点地区要继续贯彻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不得擅自增加农业税任务,随意调整农业税负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的变化,合理安排农业税收入计划;实际执行中粮食收购价格发生变化时,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

  (二)在安排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时,各地要根据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充分考虑大宗农业特产品价格下跌,比较利益下降,受灾影响较重等相关因素,适当调整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严禁不问有无税源或税源多少,任意加码和平均摊派税款等不规范的做法。

  (三)耕地占用税收入计划,各地要根据非农业建设项目占地计划和掌握的以前年度尾欠税额编制下达。

  (四)契税收入计划,要根据各地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税源大幅增加的实际情况,按照积极稳妥、挖潜增收的原则作适当调增。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和处理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以执行政策为前提,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严格依法治税,力求应收尽收。农业税收的各项征管工作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充分发挥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密切部门配合,形成乡村干部和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网络,确保组织收入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农业税收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强化征管手段,积极清缴欠税,努力堵漏挖潜,保证农业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多作贡献。

  二、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和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的部署要求,2001年将有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作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的执行机关,要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和领导机构决策提供有价值、有说服力的材料,积极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献计献策;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深入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重点研究农业税政策规定以及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反映突出的影响农民负担的问题,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计税土地的核实、常年产量的确定、农业税征收任务的总额控制等要认真调查研究,切实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同时要深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情况下农业税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办法,探索新的思路。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并提出农业税改革的试点方案,对改革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严密监测并积极研究解决。

  为总结交疏各地经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拟于一季度适时召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有关农业税工作座谈会。

  三、加强征管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按照规范和加强并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和制度建设。

  (一)制定出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适应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规定,结合农业税收的特点,全面系统规范农业税收征纳关系和行为,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针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敦请国务院农村税费工作小组尽快审核、上报由我局代国务院草拟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指导和规范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紧做好修订《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的配合工作。修订农业税收法律法规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项有关工作,确保立法质量。

  (四)积极做好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征收范围、税率、减免范围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好对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正确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

  (五)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方式。根据当前农用土地占用审批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加大耕地占用税执法力度,提高征收效率,各地应在年内统一实行“同级批地、同级征收”的征收模式。对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由省级征收机关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由地(市)、县(市)或乡镇级人民政府在上级核准的农用土地占用数量指标范围内审批的占地项目,分别由批准具体占地项目的同级政府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六)规范和统一契税征管操作规程。针对近几年来契税新条例在贯彻实施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出台企业在转制、改组过程中涉及产权转移的契税新政策,积极支持企业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要进一步强化契税征管,提高征收工作质量,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在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底善契税征管操作规程,确保契税收入的稳步增长,拟在年内适当时机召开全国契税征管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规范统一的契税征管操作规程。

  (七)加快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征管工作水平。要不断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把推进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作为理顺农业税收征纳关系、规范征管行为的重要手段,加快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有组织、有计划地探索开发农税征管软件,基本实现基层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操作管理的过渡,为基层征收机关提高征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实行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基础。总局拟在年内适时出台基层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方案和意见,以指导各地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四、认真落实农业税收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防止征过头税和税费混征,切实做到依照税法规定组织完成收入任务,在完成收入任务的同时正确执行税法。要加强对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收入的分析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农业税收各项政策规定的有效落实。

  (二)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规定,做好灾区农业税减免工作。各地要针对2000年农业税待大灾歉减免下达较晚的实际,抓紧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减免税款按规定及时落实到受灾农户,严禁截留挪用。总局拟于二季度,组织各地开展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规范执法,坚决杜绝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近年来,各地平摊农业特产税的现象有所遏制,但确实仍有一些地方存在平摊征收问题。对这种平摊征收的错误做法,各级征收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方针,从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坚决防止平摊征收现象的再度发生。

  (四)继续贯彻实施新的《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要根据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和完善《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正确执行和全国统一的票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总局将在年内适时组织进行全国会计制度和票证管理办法专题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规定,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新制度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

  五、加强农业税收征青基础工作,努力改善征管环境和条件

  (一)全面加强农业税收宣传工作。农业税收宣传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突出重点。不仅要宣传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征收机关依法征税,还要突出宣传保护纳税人的权益。2001年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征管。各地要利用税收宣传月,广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调整后的农业税政策,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及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牢固树立支持改革、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为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二)建立现代化的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农业税基础数据的登记造册工作,尤其对影响农民负担水平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等要调查核实清楚,并建立起动态管理制度,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开发、利用农业税收基础管理软件,更新、配备计算机,建立起程序规范、数据完备、查询方便、速度快捷的现代化的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三)注重农业税收工作的理论研究。税制改革和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政策和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将发生较大调整和变化。在新形势下,要把农业税收工作推向前进,必须搞好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把对有关农业税收工作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利于决策机关正确制定农村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农民负担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注重农业税收工作的调研,就是要深入农村、到农民群众中去,研究历史、分析现状、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正确制定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农业税收政策,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四)重视农民来信、来访工作。各级征收机关要本着对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认真做好涉及农业税收的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仔细倾听并研究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且多次上访反映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上级征收机关要加大直接查处的力度,并限期整改,保证给农民群众一个公正明确的交代。

  六、加强对农税干部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全面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对农税干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教育广大农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

  适应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严格管理的要求,动员和组织广大农税干部加强对有关农业税收征管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农税干部对与农业税收征管业务有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树立法制观念,自觉规范征税程序和行为,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与征管业务的发展变化,利用不同形式,开展培训学习,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农业税收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征管任务加大。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税工作。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要求,保持农税征管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当前在农税机构、队伍建设以及干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和待遇,调动和发挥广大农税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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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阳光提示说,破产程序特别是重整程序,本质上也属于企业并购的一种表现形式。长期以来,破产涉税领域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政策不明确、各地执法与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尽管一些地方通过府院协调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地方性政策难以形成全国统一标尺,客观上形成了市场壁垒。“本次《公告》的出台,通过在破产涉税领域建立全国统一的执法与司法标准,有助于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清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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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阳光还提到,本次《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两部门联合发文,不仅彰显了国家破解难题的决心,也体现了司法与执法机关在关键问题上共识的凝聚,为未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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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平认为,《公告》通过对破产程序中各类税费征管事项进行统一规范,明确了税务管理措施和执法标准,特别是优化了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制度环境,为基层税务机关准确、高效处理破产涉税事项提供了清晰指引,极大提高了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避免了因理解偏差或标准不一带来的操作困扰。

  徐阳光进一步阐述了《公告》对于税务部门优化执法方式的作用:“它统一并细化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范围与性质,明确了税款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特别纳税调整利息的债权性质等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为化解实践中的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合伙人宫滨结合实务指出,《公告》提升了税费债权处理的规范性与可预期性。他举例说,《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范围,在原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基础上,新增了“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以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这符合当前税费征收的实际格局,更全面地保障了国家权益。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各类税费债权的分类归属,为税务机关分类申报债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在拟定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过程中,为测算有关方案的税费成本、评估债务清偿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重要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提高了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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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宫滨说,这一规定直指过去“解封难”的痼疾,不仅提升了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率,确保了破产财产能够被高效、统一地处置,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更在制度层面清晰地界定了国家税收债权与企业拯救、市场出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税收征管在特定情境下的谦抑性与克制性,是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重要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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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阳光指出,《公告》明确了管理人在审查税务债权、履行涉税义务等方面的权责,为其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宫滨表示,《公告》清晰界定了各类税费债权的性质与清偿顺序,有助于管理人在拟定重整计划、财产分配方案时进行准确的税费成本测算,也为投资者评估风险与收益带来了便利,实质上降低了破产程序的不确定性。

  对于具体操作中的难题,《公告》也给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宫滨举例说,《公告》明确管理人可以代表企业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义务,并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操作;针对破产企业“开票难”问题,允许管理人申领或代开发票,并可依特殊情况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破产程序进行,特别是保障企业重整期间必要的经营活动得以继续,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