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0]375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12-05
文号:银发[2000]3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81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


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全年的经营状况和成果,组织指导信用社做好年终会计决算工作,现就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今年以来,由于高成本存款支付高峰已经回落,对信用社经营的负面影响减弱,加之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的支持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发展,支农工作进一步加强,连续严重亏损的势头得到遏制,与上年相比,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减亏。但整个信用社系统经营状况并未根本性好转,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结果反映,不良资产占比还较高,市场份额下降,亏损依然严重。同时,因新旧财务政策的调整和清产核资、真实性检查的后续工作,使得今年会计决算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为此,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要以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监管暨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继续从严控制财务开支,落实经营责任制考核,最大限度地扭亏增盈;严格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的规定,规范财务核算,全面核对账务和核实损益;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信用社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二、有关财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提取

  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有关规定,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拟于2001年以省为单位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移交时间和办法另文下发)。为保障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足养老保险金的信用社,必须从1994年度开始,每年按工资总额16%的比例进行差额补提(扣除已支付的离退休职工工资部分)。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各地要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养老保险金支出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核算准确、账款相符,凡挪用、挤占养老保险金的,必须限期收回。对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要坚决纠正。

  (二)关于有关费用的开支

  1、业务宣传费。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业务招待费。信用社全年营业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按3‰以内控制使用。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3、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装修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别摊入成本。

  4、固定资产租赁费。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计入成本。

  (三)关于坏账的核销

  信用社的坏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核销。

  (四)关于账务调整

  今年上半年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对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中发现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不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由此引起的财务损益也要按照现行财务、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年度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地(市)级及以上各级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另文下发。

  (六)关于省、地级联社的会计、财务管理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设立的省、地(市)级联社,其统筹资金外的业务暂比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调整

  为了适应信用社新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统计指标设置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的会计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科目中余额按照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的规定在年度中间结转,年末余额为零。

  (二)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表内科目:

  1、1246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以农户贷款证的方式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2、1247农户联保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

  3、1248助学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的助学贷款。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4、1266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5、1267逾期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6、1268逾期助学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64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逾期贷款"项目。

  7、1276呆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8、1277呆滞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9、1278呆滞助学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74呆滞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滞贷款"项目。

  10、1286呆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11、1287呆账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12、1288呆账助学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84呆账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账贷款"项目。

  13、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信用社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本金的损失,批准作呆账核销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项目。

  14、1623广告费结转:本科目核算信用社结转以后年度摊销的广告费用。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621递延资产"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递延资产"项目。

  15、2313借入支农再贷款:本科目核算联社及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支农再贷款。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顺序排列在"2312借入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

  表外科目:

  110已核销坏账损失;本科目核算经批准核销呆账贷款的表内应收利息和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核销时,除按规定在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的收方,收回时,除按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付方,本科目余额反映信用社已核销坏账的期末总额。

  (三)更改科目名称,科目代号及核算内容不变

  原"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名称更改为"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

  (四)科目代号及科目名称不变,调整核算内容l、1231短期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户生产、生活短期贷款。

  2、1241中长期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户生产、生活等中长期贷款。

  3、1261逾期农户贷款: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4、1271呆滞农户贷款: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5、1281呆账农户贷款;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五个科目的性质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不变。

  6、2312借入中央银行款项:本科目核算联社和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除支农再贷款之外的各种款项。本科目性质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不变。

  (五)损益表账户的调整

  增加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贴现利息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顺序排列在"4、其他贷款利息收入"账户之后。

  2、"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广告费"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按规定比例在当期摊销的广告费用。顺序排列在"业务宣传费"账户之后。

  3、"5141投资收益"科目下增设"其他投资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和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外的其它投资收入。顺序排列在"投资利润"账户之后。

  4、"515l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租赁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的内容不变,顺序排列在"固定资产盘盈及清理收益"账户之后。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会费"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加入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顺序排列在"上缴管理费"账户之后。

  取消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取消"抵贷资产利息收入"账户。

  2、"512l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取消"租赁收入"账户。

  3、"514l投资收益"科目下取消"股票利息收入"账户。

  更改下列账户名称:

  1、"512l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外汇买卖收益"账户名称更改为"汇兑收益"。

  2、"532l营业费用"科目下"电子设备购置运转费",账户名称更改为"电子设备运转费";"住房补贴"账户名称更改为"住房公积金"。

  3、"534l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外汇买卖损失"账户名称更改为"汇兑损失"。

  以上账户的核算内容不变。

  4、"5311手续费"科目下"代办收款手续费支出"账户名称更改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本账户核算信用社按规定计付给代办机构收回贷款的手续费。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

  (1)"待业保险金"账户名称更改为"失业保险金",本账户核算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金。

  (2)董事会费"账户名称更改为"理事会费",本账户核算信用社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以上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调整,除"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110已核销坏账损失"科目及损益类各账户(不包括"广告费"账户)在今年内调整外,其它均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决算报表

  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报表以省(市、区)为单位,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要求填制、汇总和上报。鉴于今年会计决算报表内容变化较大,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做好填报前的布置辅导工作,确保决算报表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1、省、地(市)级联社年终会计决算报表要并入全辖,比照县联社的方式并入。

  2、对1999年以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批准后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的统一要求办理年度决算,将报表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中,同时加报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张附表,单独反映其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不得将擅自更名的城市信用社决算报表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中。

  3、为了跟踪检测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将"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状况表"作为决算附表,逐级汇总后随年终会计决算报表上报。

  4、各省(市、区)要在2001年2月8日前将辖内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通过微机传报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电话:010-66016717,同时将汇总报表和年终会计决算报告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上报时间为:第二、三、四季度后次月的10日前,上报方式和要求不变。

推荐阅读

企业债务重组应看懂税务“法规地图”

盘活资本存量,应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的关系,这对于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保持经济合理增速十分重要。通过整合激活资金、土地、设备、技术、人才等现有资源,使其发挥更高价值、创造更大效益。从当前我国盘活资本存量工作的整体进程看,一是各地各部门正积极摸清资产底数,夯实盘活工作基础,梳理的存量资产范围涉及房地产业、机械设备、金融资产、技术专利等多种类别。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激活”为目标,引入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权益置换等更为灵活有效的盘活方式。这些方式尤其适配大规模国有资产或大型国企的转型需求,因其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更能助力被盘活对象的产业升级和向新业态模式转型。

  盘活存量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关键在于将闲置或低效资源重新配置到更高效的领域。通俗地讲,就是要形成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货畅其流的发展局面。对于具备“资产储备较多、存在现金流缺口、仍保有核心经营能力”这三个特征的行业和企业来讲,在各类盘活方式中,又以“债务重组”的方法更为合适,因其能破解“资产闲置与债务高企”的结构性矛盾。与清算程序对资产价值带来折损不同,债务重组通过市场化方式重构债权债务关系,可最大限度保留企业核心生产能力与资产内在价值,为存量资本的再利用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债务重组本质上是存量资源的“优化再定位”——通过债务梳理让闲置资产重新对接市场需求,这与新兴要素培育形成了“增量突破与存量优化”的互补发展格局。盘活制造业设备、工业厂房、技术专利等存量资产,具备更直接的短期拉动效应。对于部分企业来说,虽资不抵债,但保有完整的生产设备以及行业资质报告等核心资源,具有重整价值。而若直接清算,或将导致资产严重贬值、职工失业、税款流失等现象发生。通过债务重组实现企业破产重组,保留核心产能,维持职工生计稳定,有助于实现“救企业、保产业、稳民生”的目的。

  债务重组过程中,在税会处理方面会产生大量涉及重组双方甚至多方的损益核算,这些资产权属变更、收益确认往往成为重组过程的堵点与难点。各税种政策适用场景复杂,若操作不当易引发税务风险。

  在单一税种层面,以部分税种举例,以非货币性抵偿债务时,有的企业易忽略增值税视同销售义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债务重组所得的确认时点与金额可能存在争议,部分企业存在延迟确认债务豁免收益的情况,或对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把控不严,如未满足“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股权支付比例达标”等要求,违规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在关联企业重组中,存在通过不合理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的风险。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当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抵偿债务时,债务人可能未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债务豁免收益直接分配给股东时,债权人未代扣代缴个税。在印花税方面,重组涉及的借款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可能未按规定计税贴花,尤其对“债权转股权”合同的计税依据认定不清等。

  在跨税种协同风险层面,可能出现计税基础不一致等导致的风险,如企业所得税按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未确认所得,但增值税已按视同销售计税,将导致资产计税基础在不同税种间存在差异,后续折旧、摊销扣除时引发税会差异争议;或是优惠政策适用冲突,如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重组业务,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连贯性。

  目前我国针对债务重组的税收政策体系已覆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通过递延纳税、免税等方式降低重组门槛。拟开展债务重组的相关企业,在决策阶段应认真研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10月发布的《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该指引是目前对此领域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得最为详尽的税务“法规地图”,为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明确遵循。企业应建立重组业务税务专项审核机制,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重组方案的税务处理方式,确保政策适用准确;完整留存重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债权债务证明等资料,以备税务检查;坚决杜绝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虚假资产置换等方式规避纳税义务,确保重组业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升重组业务税收征管效能,依托大数据分析识别高风险交易,深化政策宣传辅导,引导企业规范操作,同时落实“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举措,在严守执法底线的基础上体现服务温度,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专家解读企业破产涉税新规——畅通市场退出与再生通道,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公告》发布后,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引发广泛关注。多位专家指出,此举直击破产程序中的长期痛点,不仅有助于规范破产征管程序、保障各方权益,更对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疏通“大循环”,完善市场机制

  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就像市场经济的“清道夫”,通过清算、重整、和解三种路径,在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助力困境企业重生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深化期,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6.5%。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相继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等改革任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认为,《公告》聚焦破产税收征管中的代表性难题,它的出台有助于健全破产机制,畅通市场退出与再生通道,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切实举措。

  徐阳光提示说,破产程序特别是重整程序,本质上也属于企业并购的一种表现形式。长期以来,破产涉税领域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政策不明确、各地执法与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尽管一些地方通过府院协调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地方性政策难以形成全国统一标尺,客观上形成了市场壁垒。“本次《公告》的出台,通过在破产涉税领域建立全国统一的执法与司法标准,有助于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清除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同样认为,《公告》出台是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它通过规范破产涉税费征管,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有助于降低经营主体退出成本,激发竞争活力,从而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徐阳光还提到,本次《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两部门联合发文,不仅彰显了国家破解难题的决心,也体现了司法与执法机关在关键问题上共识的凝聚,为未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统一“执法标尺”,赋能税收征管

  破产企业大多涉及欠缴税费情况,因破产案件错综复杂、专业性强,又涉及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多个程序,税务机关在依法清收税费债权、履行税收征管职责时,常常面临债权界定、程序衔接与法律适用上的多重挑战。

  李平认为,《公告》通过对破产程序中各类税费征管事项进行统一规范,明确了税务管理措施和执法标准,特别是优化了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制度环境,为基层税务机关准确、高效处理破产涉税事项提供了清晰指引,极大提高了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避免了因理解偏差或标准不一带来的操作困扰。

  徐阳光进一步阐述了《公告》对于税务部门优化执法方式的作用:“它统一并细化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范围与性质,明确了税款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特别纳税调整利息的债权性质等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为化解实践中的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合伙人宫滨结合实务指出,《公告》提升了税费债权处理的规范性与可预期性。他举例说,《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范围,在原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基础上,新增了“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以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这符合当前税费征收的实际格局,更全面地保障了国家权益。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各类税费债权的分类归属,为税务机关分类申报债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在拟定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过程中,为测算有关方案的税费成本、评估债务清偿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重要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提高了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直击实务“堵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而言,破产程序既是严肃的“退出机制”,也蕴含着重生的“挽救途径”。专家指出,《公告》精准回应了企业在退出或再生过程中的关切,在内容上极具针对性。

  不少破产企业因经营问题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过去,企业处于“非正常户”状态会引发发票受限、下游企业抵扣受阻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加剧企业经营困境。根据原有规定,解除非正常状态需“接受处罚、缴纳罚款”,但这可能与破产法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冲突。徐阳光说,《公告》创新性地规定,破产企业只需补办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即可解除非正常状态,相关罚款作为债权申报,从而打通了程序衔接的“堵点”。

  重整成功的企业最怕背负历史“污点”影响新生,《公告》新增了一项支持破产企业维护纳税缴费信用等级的利好举措。《公告》明确,对于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利息,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徐阳光指出,这对于企业重整成功后轻装上阵、重返市场至关重要。而对于破产清算企业,《公告》则明确凭法院终结裁定可即时办理税务注销,核销“死欠”,大大加快了市场出清速度。

  宫滨具体分析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款带来的积极变化,“破产企业有望通过积极足额补缴税款本金后修复纳税缴费信用,有助于企业尽快轻装上阵并重塑经营能力,为最终成功实现再生提供坚实支撑。”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宫滨说,这一规定直指过去“解封难”的痼疾,不仅提升了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率,确保了破产财产能够被高效、统一地处置,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更在制度层面清晰地界定了国家税收债权与企业拯救、市场出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税收征管在特定情境下的谦抑性与克制性,是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重要制度完善。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作为法院指定的“临时管家”,不仅全面负责破产财产的接管、清核、处置与分配,还需要在复杂且相互交织的法律、财务与经营事务中作出专业判断。以往,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不够明确,具体操作指引相对缺失,管理人在履职中往往面临诸多困惑,导致其在推动破产程序时常遇到阻碍。

  徐阳光指出,《公告》明确了管理人在审查税务债权、履行涉税义务等方面的权责,为其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宫滨表示,《公告》清晰界定了各类税费债权的性质与清偿顺序,有助于管理人在拟定重整计划、财产分配方案时进行准确的税费成本测算,也为投资者评估风险与收益带来了便利,实质上降低了破产程序的不确定性。

  对于具体操作中的难题,《公告》也给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宫滨举例说,《公告》明确管理人可以代表企业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义务,并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操作;针对破产企业“开票难”问题,允许管理人申领或代开发票,并可依特殊情况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破产程序进行,特别是保障企业重整期间必要的经营活动得以继续,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