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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 ×5%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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