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199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怀诚同志在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10-07
文号:国税办发[199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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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十八个试点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

  税收征管改革是贯彻征管立法精神,保障新税制有效运行,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这一工程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税制改革能否最终取得成功,关系到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职能作用能否充分发挥,而且对于税务部门本身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和提高于部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部门务必从这一高度去认识征管改革,抓好征管改革。

  已经明确为征管改革试点单位的地方,要按照会上的部署,认真抓好落实;非试点地区也要根据项怀诚同志讲话的精神,在以往征、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总局提出的征管改革目标继续探索深化,特别是过去已经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计算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总局提出的征管改革目标继续探索深化,特别是过去已经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计算机的地区,不仅不能停步,更应该继续运行,为逐步向未来统一的系统靠拢,奠定基础。

  附件:项怀诚同志在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94年9月23日


同志们:

  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今天开始。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部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为建立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示范系统做准备。下面,我先介绍点情况,讲几点意见,以便大家了解并研究落实。

  一、征管改革的背景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从1988年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1990年国家税务局在各地征管改革试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征、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为主体模式、变税务人员下户征税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纳税的改革思路。目前全国已有70%以上的县(市、区)基层税务机关实行了这种模式,在这些地区,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面达95%以上;一些地区在国家税务局的组织、指导下,还进行了“两同步、三结合”(即征管改革与会计改革同步,征管、会计、计算机应用三结合)的税收征管改革试验,也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以往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对纳税人的管理方式变革不够彻底。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的是“一到户,各税统管”的管理方式,征收、管理、检查各项职能集于税务专管员一身,易于形成“一个人说了算”。征管模式由“一统”改为“分离”,仅是缩小了税务专管员的职权,还没有将管理方式由“管户”变为“管事”,那些本该由纳税人承担的大量事务依然由税务专管员包揽着,致使税务机关人手不够的矛盾没有因改革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有的地方反而更加突出了。

  二是改革的内容不够规范、不够统一。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无论是改革模式的选择,还是业务规范(包括标准、程序和表格等)的制定,各省市之间都程序不同地存在着差异。计算机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之后,由于征管需求规范的不统一,限制了计算机的运用,优越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而且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兼容和联网。

  三是改革在整体上还不够协调和配套,诸如体制、机构等方面的因素,使得税收征管的效率难有明显的提高。

  1993年2月,在认真总结以往全国征管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的专家们,对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现状进行考察,形成了《中国:发展税收管理战略》的备忘录。此后,我们又召集国内部分税收征管方面的专家,对上述备忘录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总结以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经验教训,于1993年10月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设想》,提交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讨论。嗣后,征管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作为《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式上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获得批准。

  今年以来,随着新税制的实施,我们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前期准备的步伐。多次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专家们来华,就我们草拟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若干原则问题以及这项改革的财政支持和技术援助共同进行研究。经过双方卓有成效的讨论和对北京、沈阳等地的实地考察,在国际技术援助和对改革的财政支持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以此为基础,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研究并拟定了《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管计算机化项目实施方案要点》,并据此制订出《税收征管改革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作为今年我国几项重大改革举措之一的税制改革,出台顺利,运行正常,新老税制过渡平稳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作为“分税制”和新税制实施组织保证的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也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九月底即可基本完成。因此,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推进征管改革,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建立起科学、严密、实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为新税制的顺利、正确实施并确保税制改革获得最终成功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就显得极为迫切。

  二、征管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正确贯彻执行新税制,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框架建设中的一个重点,经过八个月的准备和九个月的实践,已经证明税制的设计是成功的,实施中某些政策的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与此同时,我们也已经注意到,新税制在贯彻执行中还存在着不少不尽人意之处,征收管理中问题还比较多。越权擅自减免税收者有之;擅自调低税率者有之;违反规定少征多扣者有之;最近还发现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居然对亏损企业课征所得税。如此等等,究其原因固然有新税制本身尚需完善的问题,但主要是由于征管不严、监控不力造成的,我们的征收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检验标准;我们现行的征管模式不尽合理,检查力量的投入太少,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曾经指出,税制改革实施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将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必须推进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目前征管制度不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针对沿海一些省市

  因征管落后影响新税制运行突出问题,批示:“改革不能停步,改善管理迫在眉睫”。我到税务总局工作以后也曾提出过建议,税收征管的改革,从征管模式、计算机的运用到税务登记、纳税检查;从税源调查,到税收入库都要有一套新的制度。我认为,这项改革就其深度和广度来说都不亚于现在税改,因为征管改革是涉及体制、模式、人员素质、手段等多种因素的综合性改革,而且还要受到财力的制约。如果说,我们花八个月的时间能使新税制出台,那么,要完成税收征管改革则可能花上二年、三年,甚至七、八年的时间。只有征管改革成功了,我国的税制改革才能成功。大家知道,税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为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互相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国家宏观经济提供一个有力的调控扛杆。而税收能否公平,调控能否得力,在很大程序上则取决于征收管理的好坏。如果征管软弱不力,不统一,不规范,再好的税制执行起来也势必大打折扣,进而必将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的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征管改革是保卫新税制,巩固新税制的需要,是税制改革的深化。

  第二,深化征管改革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的需要。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世界各国都在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攀升,各行各业都在寻求有效途径,改进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对照我们税务系统的现状,大部分的基层税务机关还没有电子计算机这种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无论是纳税管理、税款征收,还是税务检查,仍主要以手工劳动为主。这种状况,不要说跟不上信息化时代的需要,也很难适应新税制实施后征管业务增加、征管难度加剧的新形势,特别是面对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购领、库存到使用、核销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对此尤感力不从心。今年以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案件的不断发生,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运用计算机实行征收管理现代化已迫在眉睫。应当指出,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税收业务涉及到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和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税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蕴藏着大量重要的微观和宏观经济信息。建设税务信息系统,大力普及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中的应用,不但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也有利于提高税收政策分析能力和工作管理效率。正因如此,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在多次听取税收工作和财税改革的汇报时都指出,税务部门必须加快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从城市做起,切实强化税收征管,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我们最近同世界银行已经初步商定了一个税收征管改革技术援助贷款项目,最初就是朱镕基副总理去年11月9日在与世界银行副行长卡奇先生会谈时提出的。由此足以看出这件事情在领导同志心目中的地位和份量。所以说,征管改革是我们税收工作在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它标志着我们税收工作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廉政建设和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为政能否清廉,是检验政府权威、效能高低和人心向背的重要标志,也是执政者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高度重视,不仅于法有据,而且迭有措施。税务部门作为国家一个重要的综合经济部门和执法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部署,需要常抓不懈。但实事求是地讲,少数税务人员吃拿卡要,随意减缓,收“人情税”,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改变这种现状,除了继续抓好廉政教育、税务行政监察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套依靠计算机进行征收管理的新的机制。改革完善现行的征管格局,逐步以至最后彻底取消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推行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和税务代理制度,强化税务稽查,大力普及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减少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直接接触,让规范化代替“随意性”,从机制上促进税务人员秉公执法、为政清廉,从而牢固树立起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良好形象。在我们摒弃落后的征管模式,建立起充分运用计算机的新的征管模式的过程中,我们几十万税务干部将经历一场深刻的转变,一部分同志将成为操纵技术装备的骨干,一部分同志将转到税务中介机构中去工作,一部分同志将成为熟悉政策、懂得财务会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查账能手,在我们税务系统内部形成一支坚强的护税稽查队伍。整个税务系统的干部素质将有一个极大的提高。

  三、抓紧改革试点。建立示范系统,当好开路先锋。

  税收征管改革是保障新税制有效运行,贯彻征管立法精神,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这一工程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职能作用的发挥。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框架设计,我们形成了一个《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研究,这次会上先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给大家。这个文件是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起草的,经过反复研究、专家咨询,并提交全国税务局长会讨论过的。这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总体设想。文件中谈到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框架结构以及实施步骤,明确了改革各组成部分的内在关系。这次征管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也就是说,在健全的、透明的法制体系下,建立严格的自我申报制度,广泛利用税务代理,普遍应用计算机监控,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系统。同时,进一步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行政协助,强化涉税案件的司法监督。为了使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实施意见》将整个改革设计成准备、试点、推行三个阶段,力争在2000年之前基本完成这一工程。这次会议就是要部署改革所需要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我们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制定了《税收征管改革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下称《工作计划》),请大家认真研究落实。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改革不同于以往。这次将强调规范统一、整体协调。如果说过去的改革主要植根于手工劳动的基础之上,那么今天的改革则将更多地依托计算机技术的支持;如果说以往的改革主要局限在征税主体间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两分离,那么,这次改革则要覆盖到纳税主体、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以及税收管理所要涉及的相关领域;如果说,以往的改革主要是我们自己摸索的经验,那么,今天的改革将有更多的国际借鉴。唯其如此,我们必须扎扎实实地抓紧试点,为在全国顺利推行征管改革建立起示范系统。

  今天,我先提几点要求:

  (一)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小组,限期完成设计任务。根据《工作计划》的安排,我们将整个设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征管业务需求设计和计算机系统设计。按照业务分类,将组成四个小组:一是登记与为纳税人服务小组;二是税款报缴、会计及征收监控小组;三是税务稽核、审计小组;四是法规信息及复议应诉小组。这几个小组的任务就是负责业务需求设计。小组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试点单位的业务骨干共同组成,试点单位要根据不同的业务要求选派业务过硬、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同时,每个小组都要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提前介入,以便业务需求设计与后续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紧密衔接。这次会上就要把人定下来。国庆节以后,各小组人员要立即集中,投入设计工作,并要按《工作计划》确定的具体任务和时限,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二)项目设计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具有超前意识。税收征管改革的设计不能脱离实际,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也不能拘泥于现状,否则,刚设计完成就有可能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而被淘汰,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特别是计算机系统设计,既要包括已经有的,也要包括将要有的和应该有的;既要满足一线税收征管的需要,也要满足各级管理层的需要,还要把办公自动化结合进去。对于那些税收征管中的重点、热点、难点诸如增值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等,在设计时一定要放在优先位置加以考虑。不仅如此,还应考虑到未来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乃至到同企业联网的需要。为了保证我们的设计能够既适应中国国情,又能更加接近国际通行做法,在每项设计初步完成后,我们都安排了专家咨询以及相对集中的评估,希望同志们认真对待专家们,不论是外国专家还是中国专家的咨询意见,力求把我们的设计修改得更合理、更科学、更实用。

  (三)要认真抓好业务考核与培训工作。为确保新的征管改革设计能够为税务人员所掌握并顺利地付诸实施,首批试点的四个单位从现在开始就要着手进行所属税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根据每个人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成绩,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重新进行组合分工。在此基础上,要对全体人员依照新设计的征管规范和业务流程,分门别类地进行系统培训。经过培训,要求每个税务人员不仅熟悉自己分工的业务内容、标准及其流程,而且能够较为熟练地操作运用计算机。后续十四个扩大试点单位也要早做难备,利用机构分设的有利时机,理顺内设机构,抓好所属人员的摸底考核和分工调整,迎接培训和试运行。

  (四)关于改革的经费来源问题。这次征管改革得到了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心重视,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征管改革项目国家计委已列入计划。世界银行对中国财税体制和税收管理改革的贷款项目也基本谈妥,财政部承诺统借统还。可以说,改革的经费来源是有保障的。将来这些经费拨付到位以后,各地务必严加管理,专款专用,不要挪作他用需要明确的是,今年怎么办?我在全国税务局长会上已经说了,今年的经费渠道不变,财政部下达的112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希望地方政府在给作为试点单位的税务局的经费中也要为征管改革安排必要的开支,以支持此项改革的启动。明年将按我们同财政部商量确定以后的办法处理。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务求必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这次财税体制改革后,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任务就是征收管理,省以下各级税务局更是要全力以赴投入征收管理。所以,我们必须全心全意抓好征管工作,否则就是失职。这次征管改革是实现中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是为全国的征管改革制适和提供“样板”。“样板”做得好不好、质量高不高,直接关系到这次改革的成败,制约着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尤其是先行一步试点单位的领导务必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我希望试点单位的一把手亲自抓征管改革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同时,要加强整体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能够顺利推进。我希望参加整个项目设计和试点工作的全体同志,精诚团结,通力协作,充分发扬税务干部顾全大局、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优良传统,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使得改革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都井然有序,确保征管改革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同志们,税收征管改革是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事业,没有现成的模式可搬。你们肩负的使命光荣而又艰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召唤着税收征管改革,新税制功能的充分施展在期待着征管改革,中国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在盼望着征管改革,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希望同志们加倍努力,早日建成税收征管示范系统。

  预祝我们的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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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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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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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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