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1-17
文号:国税函[20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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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各地的重视和努力下,监控户数和数据质量逐月提高,在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分布、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情况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点税源基本情况

  2001年,国家税务局系统监控户数4345户,地方税务局系统监控2869户,剔除重复监控户数,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监控户数达7113户。监控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37.67%。

  2001年1月至11月,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税收入库率为94.24%,其中“两税”入库率为96.24%,营业税入库率为96.32%,企业所得税入库率较低,只有89.6%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平均税收负担(与企业经营收入比)为8.42%,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税收负担为9%,营业税纳税人企业的税收负担为5.44%。

  税源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从企业经营收入看:采掘业占8.41%;制造业占51.42%,其中石化10.79%、电子通讯设备9.58%、治金9.35%、交通运输设备5.54%;电、煤气、水生产供应占13.54%;批零贸易占10.15%;金融保险业占7.05%;邮电通信业占3.02%。

  从企业税收贡献看:采掘业占15.19%;制造业占59.52%,其中烟草19.66%、石化9.99%、冶金7.43%、交通运输设备5.23%;电、煤气、水生产供应占11.55%;批零贸易占3.78%;金融保险业占3.7%。

  二、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中的问题

  (一)税源监控队伍不稳定,个别地区尚未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机构改革后,税源监控人员做了调整。一些地区税源监控人员至今尚未明确,上报数据时,由于一些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只起“二传手”作用,严重影响了报表质量。地税局还有个别地区至今尚未开展税源监控工作,使全国的税源监控工作留有空白。

  (二)各地税源监控范围参差不一

  目前全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税收占全国税收同口径税收的比重为37.67%,“两税”监控比重达到了43.78%,营业税监控比重为10.79%。各地税源监控企业税收占当地税收收入的比重差异较大。国税局“两税”监控比重最高的达到85%,最低的只有16.36%;地税局营业税监控比重最高的达到29.51%,但仍有个别地区尚未开展监控工作。

  (三)数据缺乏审核,质量没有保证

  各地上报数据质量差异较大,国税局上报数据有问题的企业户数占上报户数的比例,最高达到47.13%,地税局最高达到56.29%。差错率如此高,表明一些地区在上报数据前,未对数据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各月上报的监控户数也不统一,同户率比较低,上报数据质量差,直接影响到数据的应用分析。

  (四)数据应用分析不到位

  2001年各地上报的分析报告128篇,其中国税局71篇,地税局57篇。其中不少报告尚停留于做表面文章,孤立的描述企业情况、未能与当地的经济情况和税收收入形势挂钩,未能在加强当地税收计划管理和征收管理方面发挥税源监控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税源监握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一)加强税源监控队伍建设,保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开展

  为保证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扎实地开展,要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设有专人专岗,人员要相对稳定。新上岗人员较多的地区应安排专项培训,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于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各级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应该尽快组建队伍、布置工作,在2002年实现对当地重点税源的监控,并及时上报总局。

  (二)逐步提高监控企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各地“两税”监控比例未达到40%、营业税监控比例未达到20%的,要在2002年达到这一比例。各地应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向“两税”监控比例达到50%、营业税监控比例达到30%的目标迈进。

  此外,随着税收能力估算工作的开展,要将主要的消费税纳税人纳入监控范围。即在2002年,除金银首饰零售、鞭炮烟火制造和小酒厂等小规模消费品生产外,其他消费税应税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全部纳入监控范围。

  (三)加强数据审核分析,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进行统计分析的前提。各地要逐月逐户地对监控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并注意在可比分析中发现上年数据的差错。检查、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如下:

  1.检查核实监控户数前后一致情况,同户率要达到95%以上

  为保证跨期数据的同户可比性,各月数据库应以前期代码库为基础建立,以防止不同期间同一企业代码不一致。对搬迁、重组或改制的企业,达到标准的以新的企业代码纳入监控范围,达不到监控标准的不再纳入监控范围。上报数据之前要做同户检查,除有重组改制企业或新增企业,同户率应为100%。

  2.利用“应收实收跨月稽核分析测算”功能,以简表的形式对企业主要税种的期末未交税金进行稽核。各地要利用软件跨期稽核功能尽快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逐一查清差错的性质,逐月核实更正。

  3.运用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发现数据异常尽快更正。省市一级汇总上报单位应加强数据的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及时发现使用金额单位错误等数据异常情况。如利用入库率、税负、税收贡献率、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指标等同比和环比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对数据异常的情况进行核实更正。

  (四)积极开展税源监控数据的应用分析

  有效发挥税源监控工作的作用,需要在企业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开展大量分析工作。为此,各地税源监控数据应用工作要开展以下分析

  1.做分行业、分经济类型的企业经济增长、税收增长、税负水平、税收入库率、税收弹性等经济特征和税收特征的描述、成因分析。在此基础上:(1)结合当地的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比较,客观地认识重点税源与当地国民经济的异同;(2)进行重点税源税收特征与经济特征的相关分析,核查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问题。

  2.做分地区经济增长、效益变化与税收增长、税负水平、入库率、税收弹性等经济特征和税收特征的描述和分析。为考核各地税收收入组织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做企业数据逻辑审核分析,进行各项税收应收实收的跨期稽核分析,发现企业的税收问题。

  4.根据重点税源的税源质量和变化趋势,建立税收预警系统。估算税收能力并预测税收收入。

  (五)逐步改进数据收集方式方法,保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与纳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目前,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作为企业纳税申报表附列报表之一,已经在CTAIS全国税收征管软件的操作规程中予以明确。利用征管软件统一收集企业信息,是税源监控数据质量和及时上报的保证,将成为今后监控企业信息来源必然趋势,CTAIS尚未开通的地区,也应积极设法建立当地征管软件与重点税源监控软件的接口,尽快实现两者的对接,利用征管软件在纳税申报环节产生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保证重点税源报表与纳税申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同时也为当地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保证数据质量创造便利途径。

  四、2002年税源监控工作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数据口径

  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各项指标数据的填报,均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期间相一致,不对实缴税款进行任何税款所属期的人为分配。

  (二)季报问题

  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并按季缴纳税款的企业,也按季填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反映季度数据。每季中其余两月的报表数据应全部为零。

  (三)代码编制顺序

  2002年的企业代码由六个部分、共计32位数字组成,其编码顺序如下:

  1.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1一18位;

  2.企业名称(Z2),由汉字组成,最多不超过18个汉字;

  3.国民经济行业代码(Z3),19一22位;

  4.企业工商注册类型代码(Z4),23一25位;

  5.企业税款缴纳方式与财务核算方式代码(Z5),26一28位;

  6.自定义代码(Z6),29一32位。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是税收工作“十五”规划中重点工作之一,是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基础工作,是税务机关摸清税源的有效途径,是科学地作好税收收入预测和客观开展税收能力估算的前提条件。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税收工作“征、管、查”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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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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