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10-19
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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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观“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

  (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

  1.把握趋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进行规划,把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打破项目壁垒,对系统的软硬件平台和应用系统等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安全策略,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

  4.逐步实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按照一体化建设思路,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目标

  根据一体化原则,用10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目标是:

  1.功能齐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满足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管理等各项职能的要求。不仅能够完成税务系统的日常事务处理,而且能够实现分析决策等功能;不仅能够完成税务系统的内部职能,还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满足建立电子政府的要求;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工作的需要。

  2.协调高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进行,形成一个软硬件平台规范标准,技术结构科学合理,数据结构统一规范,功能不交叉重复,数据交换协调顺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彻底解决各应用系统互不兼容的状况,同时客户端主要采用浏览器方式,达到用户界面友好、统一、方便、协调、高效的目标。

  3.信息共享。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采用统一的代码体系、标准接口、基础数据和基础数据模型,以中心城市为信息集中点,建立总局、省局二级数据处理中心,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高效运行,高度集中处理税务管理信息,实现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集中征收、分类管理、科学决策”打下良好的基础。

  4.监控严密。在业务重组和规程优化的基础上,通过科学严密的信息系统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加以规范,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上级机关对下级的管理监督,以制约办税行为的随意性和暗箱作业,防止腐败舞弊,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队伍建设和税收稳定增长。

  5.安全稳定。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各级技术层次的安全体系,以适应在内部网、因特网、外联网等环境下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二、内容和步骤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由4个子系统组成,即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收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以行政管理事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以税收分析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成效。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应用的深入,也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缺乏一体化建设规划,应用系统繁多;软件功能交叉,条块分割严重;数据集中程度低,信息共享困难,难以综合利用;信息化停留在模拟手工阶段;数据传输手段各异,方式混杂;各应用系统设备自成体系,重复投资,设备闲置与紧缺现象并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就是要针对现存问题,按照一体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在建设“一个网络,一个平台”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核心,逐步对现有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和建设。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是:

  (一)严格遵循《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确保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是一体化建设的规范性技木文件,经过多方努力、精心设计,现已初步完成,并经过了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总体设计基本理清了涵盖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等所有应用的软件需求、功能需求以及之间的关系,明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策略、技术路线、技术平台,为现有软硬件整合提出明确的策略,为新开发的应用系统提供有章可循的依据,为最终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目标确定方向和步骤。

  今后,凡需要完善优化、移植升级和开发建设的应用系统以及设备配置、推广维护都要纳入一体化轨道,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来进行,以确保税收信息化工作科学、稳妥、有序地实施;新设计开发和移植、升级、优化的一体化应用软件必须是组件化可拆卸的,应具有充分的可扩展性和灵活组装性;要严格需求管理和版本控制,前者通过互相制约的项目分工来约束,后者通过建立专门的软件质量配置管理部门进行把关控制,以确保软件的统一管理和有序发展;要结合应用软件的开发、移植、升级和优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总体设计,特别是要确保一体化系统的技术平台和技术路线适应未来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总局要建立固定的开发测试基地,以保证总体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益。 

(二)重组、优化税收业务和工作规程

  业务需求的统一规范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前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所依据的业务需求不能是手工流程的简单照搬,而是要结合信息技术的规律对业务需求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符合信息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流程以及表证单书,以确保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规范、统一和高效。

  总局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已经打下良好的基础,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是要根据信息技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管理的客观要求,对业务规程、流程、表证单书等税收业务进行优化和重组,与此同时,结合各地实际业务需求,对已确定的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常用的税务名词概念和指标口径予以明确。

  (三)标准规范的一体化建设

  标准规范体系的确立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基础。在2001年底前,要完善相关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项目管理规范,统一规范技术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健全硬件网络技术规范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为应用软件的整合和建设、确保数据安全、实现信息共享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要确立各项标准规范的权威性。标准规范一旦确立就必须严格执行。只有在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严格遵循有关标准规范,确立标准规范的权威性,才能保证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遵循一体化原则和目标顺利实施。

  (四)网络一体化建设

  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通信平台,是税务系统的信息公路,服务于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国税局系统计算机网络随着金税工程的推进,现已建成总局、省局、地市、区县4级网络,地税局计算机网络建设即将实施。今后,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应用、注重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施。

  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严格按照总局确立的税务系统4级网络的建设模式,加快完善城域网的步伐。国税局系统的4级网络、总局到省级地税局的广域网络由总局统一建设,地税局系统省以下的3级网络由各地按照总局统一规划自行建设;要充分利用4级网络,逐步开展视频会议、语音电话、远程教育等其他增值业务,使税务系统四级网络真正成为集数据、语音和视频于一体的综合通信平台;要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流程;要在地市以上建立技术支持中心,配备高素质的网络管理人员,以确保网络的高效运行。同时,还要严格网络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加强网络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项目验收,保证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协调统一。

  (五)硬件一体化建设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充分利用近年来金税工程、金关工程、各类征管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要根据“提高信息处理、存储集中度”的要求,遵照“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做到不分项目、不分部门、不分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硬件资源。

  要建立硬件配置的审核和调配制度,对设备实行严格的分类、分级管理。总局负责全系统主要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如大型服务器、地市以上单位广域网设备及网管设备等)的管理和调配;省局负责本省范围内主要设备(如中、小型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的管理和调配;地市局负责本市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一般设备的调配。

  要尽快建立国税局系统主要硬件资源档案库、硬件资源运行状况及配置管理库,以加强对设备的管理。

  (六)应用系统一体化建设

  应用软件一体化建设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核心。要在业务规范一体化的前提下,以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开发规范的完善为基础,以严格的项目管理体制为保证,按照“数据整合和功能整合相结合、推广应用和优化完善相结合、升级移植和开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科学周详的计划下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既要充分分析业务发展变化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搭建一个立足于“一个网络、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标准”的全新应用框架,又要尽可能保护已有的软件投入和税收业务、行政管理信息的积累,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完善和整合,同时要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保证这一整合过程的顺利实施。力争在2005年前基本完成应用系统一体化建设,以促进税收信息化的进程。

  1.构建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在2001年底前,要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结合“金税”、行政管理、出口退税等应用软件的升级、开发、整合的需要,在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衔接的前提下进行详细设计,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应用系统平台,这个平台既要满足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目标的要求,还要满足现有税收业务和其他应用系统整合的需要。与此同时,加快文书流转、报表生成、统计查询、分析监控等公共应用功能模块的开发,为推进应用软件的最终统一和过渡时期各应用软件的整合打下基础。

  2.加快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的建设。首先,在优先满足办公自动化应用需要,以确保与全国各部委建设同步的基础上,逐步完成人事等其他行政管理应用约优化升级和建设。其次,加大推行力度。要充分利用4级网络的条件,采取自上而下的“以条为主”的推行方式,在2002年底前,将经过优化和建设的行政管理应用软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逐步实现全国行政管理应用软件的全面整合和统一。

  3.巩固、完善、拓展金税工程,促进税收业务应用系统的完善和统一。一是在2001年底前,采取组件化、搭积木的方式完成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升级和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系统、防伪税控发行系统、专用发票发售系统进行拓展,对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业务需求、技术需求进行研究设计,使升级和拓展后的金税工程软件都在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上运行,既能满足金税工程需要,又能作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组件。二是要按照“以省为单位,统一推广征管主体软件”的策略,在选择有代表示范作用的部分省、市进行推广的同时,优先考虑在目前尚无全省统一征管软件或仅有低平台征管软件的省份进行推广,既可以尽快解决省内没有税收征管软件的燃眉之急,又可以省为单位覆盖各个单项应用软件,实现税收业务应用软件的统一,还利于充分利用4级网络,加快税收征管信息的纵向贯通与共享。三是对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税收征管规程、代码体系、接口标准、数据库平台进行开发,并已在全省统一推行的税收征管软件,经总局确认后,也可以继续使用,随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总局将指导有关省市逐步做好数据的转换。四是对于现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的单项软件,需要升级优化、移植时,必须按照一体化应用框架要求,运用已构建的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进行优化、完善和建设。五是在对统一征管软件进行全面升级优化时,要按照一体化建设要求,充分考虑与行政应用系统衔接、国税局地税局业务需求等情况,充分利用已构建的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以及原有的建设成果进行升级优化和移植。同时,要加快推广的步伐,促进全国税收业务应用软件的统一。

  4.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加快数据中心的建设,实观高度集中处理信息的目标。在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总局、省局和地市局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搭建,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提供简化、高效的数据通道,以利于尽快解决在全国统一应用软件不能一步到位,多个应用软件同时运行的情况下,税收信息在全国范围内难于共享的问题,尽快满足总局、省局对重点信息的需求,同时,也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畅通运行提供通道。

  “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要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综合考虑现有软硬件资源、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情况分步实施,第一步:2003年前,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设备和应用软件等条件,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和标准,将税收业务和行政管理等信息全部集中存储于地市一级、并通过优化整合和建设的一体化应用系统统一处理金税、出口退税、人事、办公自动化和各类报表等信息;二是要利用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换平台逐级向省和总局数据中心传递金税、出口退税、重点税源和各类报表等重点信息,与此同时,省局数据中心初步搭建起集中处理申报、稽查以及重点税源等基本信息的架构,总局数据中心初步搭建起金税、出口退税以及重点税源等重要信息的架构。第二步:2005年前,在完善地市数据中心建设,提高数据采集、处理质量的同时,省局数据中心基本完成所有税务管理信息的集中存储,以及申报、稽查、全省性分析监控等基本业务集中处理的建设;总局数据处理中心完成全国税务管理基。本信息的集中存储,以及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等主要业务以及重点税源、各类报表和全国性分析监控等重要信息集中处理的建设。第三步;2010年前,用5年时间,最终完成“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全面实现全国税务管理信息的共享、强化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收应收尽收的建设目标。

5.加快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建设,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通过税务数据模型和综合数据库的建立,全面分析税务工作的基本数据元素和运行规律,自下而上逐步搭建面向各级领导进行综合查询及辅助决策的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与此同时,要在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下,加快总局数据仓库的建设,从统计报表、重点税源、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点税收业务信息的提取和分析入手,实现数据整合和共享,尽快地满足总局重点决策分析需要。

  按照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设计,完成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的整合与建设后,将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标准基础上的一个“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所有操作人员仅需进入一个应用系统就可完成自己所有工作,所有数据仅需录入一次就能实现信息共享,所有工作情况都将通过统一风格的界面进行展示,所有工作实绩的考核都能通过系统自上而下地进行,所有领导者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计算机所提供的各方面信息进行科学决策。

  (七)安全体系一体化建设

  1.统一规划、设计、建立税务系统信息安全体系

  税务系统安全体系建设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一规划、涉及、建设税务系统包括设备、网络、系统软件、数据库、应用系统等层次的安全体系,建立税务系统自主版权的信息安全平台,保证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的安全与可靠;建立机遇三层数据结构BSS和公开密钥基础设施PKI平台的应用层面安全机制,严格控制对各业务、数据和资源的访问权利和访问权限;对于特定的系统、数据、资源的访问,系统应具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严格的审计能力;建立税务系统数字认证中心(CA认证),确保具有安全的身份认证机制,通过证书与应用系统的无缝集成,为网上报税(纳税人)或远程办公(税务人员)提供了身份认证、资格认证、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信息追认等功能;利用时间戳提供完整的时间认定功能,避免在交易中出现由于时间带来的纠纷。

  总局统一制定安全策略、安全体系建设方案,制定秘钥和保密设备的申请、生成、授予、管理、发放、回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2.统一组织实施税务信息安全管理

  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责任和监督机制等。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和网络运行的各环节如开发、试用、验收和推广阶段上的安全管理,设备网络特别是保密设备和密钥的安全管理等。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及安全考核制度,建立责任和监督机制,实行分权制约,优先授权,进行系统设备、网络设备和存储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工作记录,详细记载运行情况。

  (八)项目推广的一体化

  在信息技术飞快发展的今天,应用软件采取组件方式进行开发设计,开发一项,推广一项,并以版本化管理方式不断拓展、升级和完善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因此,一体化的项目推广应用将按照“以条为主,条块结合”方式进行。“以条为主”是在坚持一体化的原则下,每个应用软件的开发建设,都要按照“立足于全国推广应用,满足总局到县局自上而下管理和监督,实现全国信息共享”要求来进行。即在进行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基于统一规范的软硬件平台,把文书受理、文书流转、打印服务、通用查询、校验等基本的公用功能建立和完善起来,然后采取组件化搭积木的建设方式,逐个对各业务模块进行开发建设和优化整合,在一项业务开发建设和优化整合完成并在试点取得成功后,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统一推广应用,成熟一个,在全国全面推广一个。

  在坚持“以条为主”方式的同时,要根据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的程度不同,管理水平不一,人员素质的差异,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山区发展不平衡,推进税收信息化必将有快有慢的实际,还要采取“条块结合”方式,以满足有条件的地区加快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即在全国统一以“条推”的方式,积极推进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税务稽查、人事和办公自动化等主要业务以及重点税源、各类报表等重点信息的计算机网络管理进程,确保信息顺畅传递,满足总局、省局、市局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全国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还应以“块推”的方式,逐步拓展本地税务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化的范围,加快本地区的税收信息化的进程。

  (九)系统运行维护的一体化

  项目推广和运行维护是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一体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原有的面向单机、面向局域网以及相互独立数据不能共享的各个应用系统,将逐步转向面向广域网络、集中处理数据达到数据共享的新的运行模式。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反应迅速、管理手段先进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体系,以有效地保证系统的高效、稳定、安全的运行,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1.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制度。主要包括网络管理、操作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管理、存储备份管理,故障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维护工作制度,以加强对系统运行维护的统一管理;

  2.建立总局、省局、市、县4级维护技术支持体系。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系统维护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的制定,组织省局师资的技术培训,负责应用软件优化、完善和维护,全系统主要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总局建立面向全系统的技术支持中心。省局主要负责系统维护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市局师资的技术培训,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汇总、分析、解决和上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省应用软件的优化、完善和维护,负责本省范围内主要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市局主要负责系统维护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的具体实施,简单的软件维护,负责本市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一般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县局主要负责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处理质量,计算机的日常维护,解决一些计算机操作上出现的问题,如机房管理、并负责将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上交给上一级技术支持中心。

  3.建立适合一体化要求的技术支持流程。统一规范各级支持中心间联系沟通流程,支持正式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浏览器等多种联系方式,畅通总局与基层的问题提交、问题更新、解决方案查询等渠道。

  4.建立相对集中的技术支持、维护队伍。税务系统应根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以及数据分布模式和应用模式,建立总局、省局、市局相对集中、素质较高、知识复合的技术支持维护队伍,对应用系统进行统一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并按照需求,由上级单位进行统一调度,充分发挥技术支持队伍的工作效率,保证应用系统在运行和维护方面的一体化。

  (十)项目管理一体化

  要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从工作程序上保证一体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严格项目管理程序。所有信息化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必须严格按照一体化原则和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税务系统软件工程管理规范》和《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办法和规范性制度,以促进系统建设的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确保信息化项目符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框架要求。

  2.坚持“以我为主”的方针。一体化的原则、目标和措施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实现应用软件的统一,关键是要牢牢把握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推广维护三个环节。

  为此,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中,要贯彻“以我为主进行设计,以合作方式进行开发,以我为主进行推广维护”的方针,以利于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利益,有效地避免项目各设计开发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倾向,不注重应用软件技术合量,造成软件互不兼容、数据难以共享、推广维护不力的弊端,以确保一体化建设目标和原则的贯彻落实。

  3.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业务应用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项目申请,并按业务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对业务进行重组和规程优化,提出业务需求,负责项目的推广和应用等;业务综合部门(办公厅和征管司),分别负责对业务应用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进行汇总、审核和协调等;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进行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并就项目开发与管理方式提出意见;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资金预算、相关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和审计监督。

  4,严格立项管理,杜绝计划外项目建设。今后全系统内所有信息化项目都必须经业务应用部门、业务综合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局领导批准实施。只有经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才能建设和推广,杜绝计划外项目开发和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所有涉及税收业务和行政管理应用等业务需求的变更,由业务应用部门提出,经业务综合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核,认可后方可纳入一体化建设。为了使税收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在应用软件中及时得到落实,各业务应用部门应将拟调整的业务需求提前会签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对应用软件进行及时修改,保持应用软件和政策的一致性。

  5.规范、整合在建项目。正开发建设的项目要纳入一体化建设框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确保其符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后,才能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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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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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