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函[2001]4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4-16
文号:劳社部函[200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高对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巩固两个确保,我部将统一组织各地在今年5月下旬开展一次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请各地结合今年的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宣传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这次政策咨询活动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全力巩固两个确保,精心组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等项工作,都面临十分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地、完整地、准确地宣讲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有利于争取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有利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政策咨询活动,做好组织工作,真正使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政策咨询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大力宣传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方针政策。按照中央的要求,部里将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确保的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也要按照中央要求,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二)全面、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的基本政策,包括: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义、目标,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成、覆盖范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犯规定的处罚办法,享受社会保险的资格和待遇水平的确定等。

  (三)试点地区要侧重宣传为什么要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完善制度的目标、原则、内容,试点方案对基础养老金水平和个人帐户规模做了哪些调整,这种调整会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三方面的养老保险责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办法等。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地区,重点宣传实施并轨的重要意义,宣传下岗职工出中心方面的有关政策等。

  (四)宣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安排,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当地政府采取的就业援助措施、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办法。

  (五)宣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包括: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养老金待遇标准等。

  (六)宣传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包括: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程序等。

  (七)宣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内容,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三改并举”的政策要点,离休、退休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政策。

  (八)宣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办事程序、办公地点、联系办法,公开查询、监督、举报电话,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三、政策咨询活动的主要形式

  (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一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开设固定栏目、版块及固定播出时间,宣讲劳动保障法规政策。

  (二)举办一次政策咨询活动。5月下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人员,到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设立宣传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品,开展两个确保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咨询,试点地区要着重开展试点的政策咨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同志要参加咨询活动,并邀请政府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统一宣传口径。为了支持各地做好这次政策咨询活动,我部拟定了《宣传提纲》(见附件)供各地参考,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加以细化。为了扩大宣传效果,请各地制作宣传标语,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张贴。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政策咨询活动,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二)政策咨询活动要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要结合本地实际,侧重最需要明确的认识问题和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答疑解惑。

  (三)政策咨询活动结束后,请各地及时对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6月15日前书面报部办公厅。我部将对这次政策咨询活动进行总结表彰。

附: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宣传提纲


      为指导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组织好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现制定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宣传提纲。

    一、关于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第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实现减员增效,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使其轻装上阵,离不开社会保障的支持。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企业还承担着许多社会性事务,无法参与公平竞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第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参加了社会保险,解除人们在年老、失业和生病时的后顾之忧,有钱才敢花,才能拉动需求,市场才能繁荣。

  第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随着劳动力流动的逐年增加,要求我们对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加快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每个劳动者而言,户籍关系已不象过去那样重要,而社会保险关系则成为劳动力流动必需的条件,如果劳动者在一个地方、一个企业参保了,到另一个地方、另一个企业不参保,保险关系就无法转移。只有真正做到“不管你在哪里干,社会保险接着算”,人员才有可能流动起来,才能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对企业而言,如果一部分企业参保、缴费,而另一部分企业却不参保或不缴费,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不公平的,这就要求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实行统一、规范的用工制度。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60岁以上老人已达到1.26亿,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未来几十年的养老、医疗负担会越来越重。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资金不足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对10个城市的典型调查,老百姓当前最关注的问题,第一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占87%),第二是养老保险制度(占81.8%),第三是失业与就业(占68.1%),都是社会保障问题,说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2.“九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哪些成绩?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近几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主要表现在:一是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形成;二是成立了社会保障的统一管理部门,实现了政府对社会保障的统一管理,改变了以往多头管理的局面,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组织基础;三是改变了以往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由单位缴费的单一渠道,形成了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财政兜底的新的格局;四是实行了两个确保的政策措施,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十五”期间的任务是什么?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保障体系。

  按照确保当前、着眼长远的方针,劳动保障部门“十五”期间第一位的任务仍然是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坚持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基本政策不变。同时,要精心组织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全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稳定规范的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完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和监管的措施办法,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社会保险法》。

  4.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把社会统筹的长处与个人帐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统一筹集和调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是进入工业化社会、家庭保障功能大大削弱后的必然产物,与我们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相吻合的。同时,为了引入激励机制,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效率,也必须在社会保险待遇中更多地体现劳动差别,而个人帐户就是一种较好的体现方式。

       5.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缴费单位为什么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凡是依法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单位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障登记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确保应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缴费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的证件、银行帐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并定期向个人发放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工商、税务等部门拥有的资料中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6.什么是缴费申报制度?

  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都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手段,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申报及不按规定缴费的,都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缴费单位应按月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对于本单位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体现了依法征缴的严肃性,是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的法律保障。

  7.怎样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8.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下限,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1997年本人缴费工资4%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多提高一些。

  10.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相应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按规定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11.养老金待遇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12.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在选择社会服务机构时,要符合就近方便和服务优良的原则。

  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有利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从沉重的社会事物负担中解脱出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也是保证社会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离退休人员才不会因企业效益差和破产兼并而领不到养老金。

  13.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按照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14.如何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满出中心时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按照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以后任何时候,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5.下岗职工再就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国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以及用人单位安置下岗职工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四个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二是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是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业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下岗职工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是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五是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六是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动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6.为下岗职工提供的再就业服务有哪些具体内容?

  为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必须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发展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在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一年内,至少要为他们提供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服务,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

  17.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有何计划?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第一期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从2001年开始组织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在2001年至2003年的三年中对1000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分年度计划是:2001年培训350万人,2002年培训350万人,2003年培训300万人。总体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再就业率要达到50%以上。

  18.如何推动社区就业?

  从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看,就业岗位的增长点主要在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社区就业岗位主要分布在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社区居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服务中。为推动就业岗位开发,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实施一批社区就业项目,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并与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强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下岗职工转变观念,树立适应市场、自强自主、自主创业的意识。

  1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应开展哪些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与企业联系,为出中心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并通过在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提供岗位空缺信息、组织专题洽谈会、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方式,为出中心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通过落实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出中心人员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举办保洁、保绿等公共工程、建立公益性劳动组织或购买就业岗位等措施,对特困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四、关于失业保险制度

  20.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劳动力队伍中的绝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1.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2.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23.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条例》发布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其中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4.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25.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种情形:一是重新就业。二是应征服兵役。三是移居境外。四是退休。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是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就会被经办机构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7.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二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一)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五、关于医疗保险制度

  28.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第一,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改革现行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弊端的迫切需要。我国现行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一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二是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成本高、效率低,浪费严重。一些医疗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开大处方、人情方,滥检查、乱收费。一些职工缺乏节约医疗费的意识,“小病大养”,“一人看病,全家吃药”。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即使国有企业职工也基本上是以企业保险为主,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程度低,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职工医疗待遇苦乐不均,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和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第二,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解决企业下岗、分流职工安置问题和实现再就业,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给下岗、分流职工提供社会保障,保证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从而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第三,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建立包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发展却相对滞后,如果不加快步伐、深化改革,必须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整体进程。

  第四,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增进职工健康水平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的医疗需求也日益提高,加之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对医疗和保健方面的需求提高很快,医疗保障问题将变更越来越突出。只有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才能为职工的医疗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增进职工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29.为什么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必须充分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是体现“低水平、广覆盖”的重要标志,不仅关系单位、职工参保率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率的高低,而且直接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和实施。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只能根据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来确定,以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为目标。

  30.为什么要建立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

  建立这种新型的筹资机制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医疗保险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它有利于拓宽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渠道,使资金来源更广、更稳定,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更有保障;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医疗费用节约意见,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31.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统筹基金的建立,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的“大数法则”,有利于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均衡医疗费用负担,分散医疗风险,实现社会公平。个人帐户的建立,则体现了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健康投资意识,促使职工年轻、健康时为年老、多病时积累医疗保险基金,以建立起纵向的个人积累保障机制;同时,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提高了个人的责任感,促使职工个人在医疗消费中自我约束,强化费用支出的制约机制。

  32.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要实行社会化和属地化?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和属地化,是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和重要标志。要改变原来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单位管理”的现状,打破过去公费、劳保医疗的界限,打破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不同职工身份之间的界限,就要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财政和企业的社会负担。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适应了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发挥了社会互助共济功能,有利于均衡不同单位之间的医疗费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3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单位如何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本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35.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36.如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是这次改革所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则。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使用有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目的是明确各自的责任,避免统筹基金透支个人帐户,也便于管理。

  三是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是少数缴费比例较低、划一部分资金进入个人帐户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暂不划入,先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37.怎样建立和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职工的“救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一是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四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五是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38.如何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还要配套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一是要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二是要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引进竞争机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三是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范围。

  39.如何妥善处理好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40.如何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为了满足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一是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保障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不降低;二是要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主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三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四是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解决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

  41.国家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由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保障基本、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原则建立的,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基金筹集和待遇给付实行了统一的政策,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原来的医疗保障水平较高,这类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职工较高的医疗需求客观上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国家允许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这主要就是考虑到这部分企业职工较高层次医疗保障的需要。同时,国家允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鼓励企业建立补充保险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使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42.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了医疗补助政策,企业职工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公务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来解决。对于企业职工,则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从各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来看,各地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都提出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每个职工或单位再缴一点线(30--50元/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这一办法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43.为什么要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

  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是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重大部署。同步推进三项改革的关键是要抓紧建立“三个机制”,一是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面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通过有效筹集医疗保险资金,扩大保险覆盖面,可以有效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确保城镇职工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使职工有能力抗御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二是在医疗卫生行业建立竞争机制。通过调整医疗资源布局,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各医疗机构开展公平合理的竞争,让患者能有所选择;在加强管理的条件下,鼓励社会办医,打破医疗垄断;允许病人选择医生,使医护人员的收入分配与技术、服务和贡献挂钩,从而依靠竞争促进医院改进管理和服务、激励医护人员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实施医与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杜绝滥用药的现象,降低病人负担。三是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要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平竞争和有效监督的市场运行机制。要切实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严格管理,推行药品招标采购,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保障人民群众享有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的药品供应。

    六、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供试点地区用)

  44.为什么要对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现行制度运行几年来,总体效果是好的,初步建立了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机制,调动了职工为养老而积累资金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和企业负担。但当初设计的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并未完全实现,社会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而且许多地方的资金入不敷出,缺口逐步加大。这个问题不解决,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支付压力。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要未雨绸缪,从现在就要想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问题。

  45.试点方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试点方案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缩小个人帐户规模;二是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分开管理;三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四是对集体企业参保和离退休人员待遇作出了规定;五是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46.试点方案对个人帐户作了哪些调整?

  个人帐户从现在的相当于个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从目前的平均5%一步提高到8%。个人帐户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帐户基金实行全部积累,不再用于养老金的当期发放。企业缴费比例不变,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形成社会统筹基金,用于发放当期养老金。个人帐户完全由个人缴费建立,实行完全积累,可以使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的属性更加明确,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缴费积极性,也便于支付、转移和继承。

47.试点方案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规定,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行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通过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分开管理,实现真正的部分积累,可为应付未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预做准备。

  48.缩小个人帐户规模后会降低养老金待遇水平吗?

  方案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帐户储存额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继续支付。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个人帐户规模限定在8%后,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总体水平不会降低,因为试点方案在缩小个人帐户规模的同时,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设计的相当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提高为30%左右。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可以更好地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49.试点方案对城镇集体企业的参保和待遇中如何规定的?

  城镇集体企业,凡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职职工能正常发放工资的,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缴费,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凡是过去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现在已无生产经营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力的,其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50.试点方案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作出了哪些规定?

  试点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问题有以下规定:

  (1)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

  (2)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3)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4)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51.改革后退休人员由谁负责管理?

  自试点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力争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

  52.在推进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支付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地方财政部门要帮助社区组织解决工作经费。

  53.试点方案对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有何规定?

  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运用大数法则实现互济是养老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通过基金调剂能及时解决一些困难地区、困难行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均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的养老保险负担,有利于基金紧缺地区的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今后国家将加大省级调剂力度,规范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建立顺畅运行的机制,并作为考核地方工作实绩、与中央补助挂钩的一项重要内容。

  54.如何建立企业年金?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55.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全过程中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个人帐户,按规定审核、发放待遇,提供查询服务。

  56.试点方案对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提出了什么要求?

  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尽快开发、研制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全国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做到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力争在2003年底前全国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全面投入运行。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在统一规划下,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57.如何认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必要性?

  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这一并轨,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出现的阶段性现象,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问题,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从1998年起,按照中央的部署,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证明,这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不健全条件下一种过渡性的社会保障措施,是将职工从原岗位上精减下来而又不推向社会的一种平稳过渡方式,是把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有效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建立独立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了必要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明确提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这些要求,都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指明了方向。

  随着两个确保工作成果的巩固和不断扩大,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并轨工作的条件逐步趋于成熟: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金承受能力逐渐增强;从总体上讲,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已初步得到缓解;劳动者的就业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市场就业的观念逐渐增强;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01年1月召开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在辽宁省全省范围和其他省份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并轨试点。

  58.如何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一个过程,预计可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总体上讲,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双轨”阶段,即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险,两种方式同时并存。在这一阶段必须继续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对资金筹集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为“转轨”阶段,即在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在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较强的基金支撑能力的基础上,企业新的减员不再采取下岗进中心的方式,而是通过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入失业保险,进入劳动力市场。此前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仍维持原政策不变,直到协议期满出中心。

  第三阶段为“并轨”阶段,即在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企业裁员从下岗、失业两种形态变为失业一种形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完全并入失业保险。

  59.是否从今年开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不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了?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预计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仍将持续一段时间。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同时,在开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地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原来已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原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继续有效,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继续按照协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地区国有企业新的裁员还可以继续进中心,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再就业服务。

  60.对年龄较大的下岗职工在试点地区有什么特殊照顾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推荐阅读

最高法典型案例预示再生资源、煤炭、农产品等这类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专票罪

编者按: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涉税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郭某、刘某逃税案备受瞩目。该案明确实体经营企业用虚假进项抵扣真实销项的行为构成逃税不构成虚开专票罪。这则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对于普遍存在因进项发票获取困难而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问题的再生资源、煤炭、农产品等领域的出罪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当前具有类似行为模式的未决案件乃至未发现案件的追诉时效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相关行业领域、未决案件等辩护角度出发作出分析。

  一、最高法典型案例一所体现的裁判规则

  结合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案情,我们对案例一的核心裁判规则展开具体分析。2018年2月,郭某、刘某在天津注册成立索某公司,二人在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在与四川泸州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等多家企业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上述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案专票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2300余万元。从这些事实可以判断,该2300万元税额是索某公司在和开票方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所抵扣的虚假进项税额。接着,案情中“经查,索某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项税额5200余万元,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5025万余元”这一表述至关重要,也是解读裁判规则的关键。

  首先从数据层面分析。索某公司申报的5025万余元进项抵扣税额,包含真实进项抵扣税额与虚假进项抵扣税额两部分,虚假进项抵扣税额即前文所述的2300余万元。据此可计算出真实进项抵扣税额为5025万-2300万=2725万元。结合对最高法“应纳税义务范围”的理解,其本质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出。具体到本案,该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义务范围为5200万-2725万=2475万元。显然,涉案虚假进项税额2300万元未超过该年度应纳税义务范围2475万元。

  其次是时间范围的判断标准。通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但案例一明确,认定虚假进项税额是否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应以“年度”为单位审视,这从本案中法院关注该企业“2018年度”的进销项税额,而非按月逐次判断是否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的审理思路中即可看出。可以说,这一裁判思路更能准确把握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的本质,并且与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是紧密呼应的。该条明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可见,司法解释本身就确立了以纳税年度为核心的审查标准,案例一的裁判实践正是对这一规定的贯彻与细化,保障了司法适用的连贯性。

  进一步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1月购进一批货物用于对外销售,但上游供应商未开具发票,因此该月无真实进项税额;当月企业将该批货物全部售出,开具销项发票对应销项税额150万元,此时该月的应纳税义务范围即为150万-0万=150万元。若企业为平衡税负,当月取得虚假进项抵扣发票对应税额120万元,则未超出当期应纳税义务范围。到了2月,该企业再次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对外销售后开具销项发票对应税额仍为150万元,应纳税义务范围同样是150万-0万=150万元;若当月取得虚假进项抵扣发票对应税额160万元,单看2月,160万元确实超出了当月150万元的应纳税义务范围。那是否意味着该企业2月的行为就构成虚开专票罪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要判断一整个年度内该企业虚抵进项税额的合计数额是否超过该年度应纳税义务范围。比如该企业全年仅1、2月有经营活动,全年真实销项税额合计300万元,无真实进项税额,全年应纳税义务范围即为300万元;而全年虚抵进项税额合计为120万+160万=280万元,280万元未超出该年度300万元的该应纳税义务范围,则应认定为逃税罪而非虚开专票罪。案例一正是通过这种长周期、看整体的思路,从技术层面为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明确指引。

  该案一审认定构成虚开专票罪,二审改判为逃税罪。法院裁判理由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这起案件的二审改判,与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最高法解读文章的指引密切相关,法院在准确理解和适用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认定郭某、刘某通过虚开专票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属于逃税罪中的“欺骗手段”,其以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二、最高法典型案例对再生资源、煤炭、农产品等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此次最高法案例一的发布,实质上是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对虚开犯罪的行为表现作出出罪化指引,同时明确了以客观事实推导主观状态的裁判思路,即通过反向轻罪化推定,将虚抵进项税额未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的情形,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骗取国家税款。这一规则虽未从根本上解决虚开专票罪与逃税罪在征税原理层面的区分,但在客观上使得过去这类按虚开专票罪处理的案件不再按虚开专票罪处理。这将对进项发票获取困难的再生资源、煤炭、农产品等行业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到各行业,适用逻辑如下:

  一是再生资源行业。以废钢、废纸加工企业为代表,其原材料供应大多来自个体供废人。虽然政策允许“反向开票”,但该政策因操作门槛高、税务核查严格等原因实际落地难,导致企业普遍存在进项抵扣缺口。实践中,部分加工企业会通过第三方取得代开或虚开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依据案例一的裁判规则,若企业能够证明存在真实交易,比如提供废钢等再生资源的采购过磅物流单据、入库凭证、结算记录等资料,原材料领用与产成品加工生产销售等资料,且通过第三方获取的进项发票抵扣税额未超过全年应纳税义务范围,就应认定企业主观上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骗取国家税款,进而以逃税罪定性处理。

  二是煤炭行业。该行业上游贸易主体的采购环节常面临个体煤贩无票销售、配额制管控下正规发票缺失、物流发票难获取等现实问题,部分企业为完成进项抵扣,也会通过第三方取得进项发票。结合案例一的裁判规则,若企业能够证明真实的煤炭采购事实,比如提供过磅单、运输记录、入库单、采购合同等佐证材料,且全年虚抵的进项税额未超过全年应纳税义务范围,即便存在发票流与货物流不一致、资金回流等,也应认定为逃税罪,而非虚开专票罪。

  三是农产品行业。该行业上游多为农户分散种植、销售,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农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企业为解决抵扣问题,会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进项发票。依据案例一的裁判规则,若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水果粗加工、粮食粗加工企业能够提供收购清单、农户身份证明、付款流水、过磅单等真实收购记录,证明收购交易的真实性,且虚抵进项税额未超过全年应纳税义务范围,就应认定为主观上为逃避纳税义务,构成逃税罪。

  可以看到,上述行业普遍面临发票困境,企业是为平衡税负而不得不寻求第三方开票。从价值导向来看,案例一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对涵养税源、避免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具有积极意义。这绝非为虚开行为“脱罪”,而是为有真实经营背景的实体企业在进项发票取得环节提供了一定的容错空间,只要其虚抵行为在当年未超出整体真实销项所产生的应纳税义务范围,就应认定为逃税罪,而非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虚开专票罪。适用该规则的企业多为有真实生产经营的实体企业,相较于虚开专票罪,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更轻,且企业可通过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等方式弥补过错,保留继续经营、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当前类似未决案件的处理思路与辩护策略

  随着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的施行以及最高法典型案例的发布,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以及一审已判虚开而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应当如何调整审查与辩护方向,便成为司法实务与辩护工作的焦点问题。

  对于公诉机关以虚开专票罪起诉的案件,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与最高法典型案例所确立的情形相符,即企业具备真实经营背景,且虚抵进项税额未超出其年度应纳税义务范围,则法院可在认定指控事实成立的基础上,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接变更罪名,以逃税罪作出判决。这就要求法院不仅限于审查起诉罪名,更应主动把握行为本质,实现准确定性。

  对于一审已判决虚开专票罪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的审查重心在于原判在定性上是否准确。如果二审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以依法直接改判。实践中,二审法院也极可能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辩护而言,发回重审往往意味着新的程序机会,可以围绕真实交易背景、年度应纳税义务范围、主观故意等方面进一步展开辩护,争取有利的认定结果。

  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一个核心且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适用。该条款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主要涉及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税务机关已下达追缴通知而纳税人未履行。此种情况下,行政程序已经启动,纳税人放弃了法定的补救机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阻却刑事责任的要件未能满足。法院在认定其行为符合逃税罪主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可依法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情形则更为复杂,即税务机关未曾下达追缴通知,法院能否直接认定逃税罪?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未经该程序不应定罪,应直接判决无罪;另一种观点主张应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先行作出行政处理,待纳税人拒不履行后再进入刑事程序;也有观点认为,只要行为在实质层面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因手段隐蔽、跨区域调查困难或程序转换等原因致使税务机关未及时启动追缴,也不影响在刑事程序中认定逃税罪。

  从辩护策略角度看,对于个案的处理需要综合评估当事人所处的诉讼阶段、证据情况以及可能的刑罚后果,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路径。在某些情况下,争取由虚开专票罪改为逃税罪,即使不能完全无罪,也可能实现缓刑甚至因补缴税款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同样是一种务实且有利的结果。

  四、最高法典型案例对刑事追诉期的影响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旨在对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最高法典型案例将部分虚开行为定性为逃税罪,同样对案件的追诉时效产生直接影响,对于历时较久的行为产生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效果。

  虚开专票罪和逃税罪在法定刑上的显著差异导致其追诉时效不同。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虚开专票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追诉时效可达二十年;而逃税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仅为十年。因此,对于一个发生在十多年前的虚抵进项行为,如果按虚开专票罪追诉,可能仍在二十年追诉期内;但若依新的裁判规则认定为逃税罪,则十年的追诉时效可能已经届满,司法机关便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举例而言,如果某企业在2014年度实施了利用虚开发票手段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行为,在2025年之后才被发现,那么以逃税罪论处就已超过十年追诉期限,依法不得再行追诉。

  当然,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不是一成不变的。《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具体而言,对于一次性犯罪行为,追诉期限直接从犯罪完成或停止之日起算;对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应从最后一次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例如,某企业在2018年1月至10月期间多次虚开发票,追诉期限即应从2018年10月最后一次虚开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此外,如果行为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新罪,则前罪的追诉时效将中断,并从实施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某企业负责人于2014年实施涉税犯罪,若其在2018年又犯其他罪行,则2014年涉税犯罪的追诉期限将从2018年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起算。

  综上,最高法典型案例一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仅从实体上为虚开与逃税行为的界分提供了更清晰的判断标准,也在程序层面影响了相关案件的追诉时效计算。面对潜在风险,企业应主动梳理业务流程,必要时借助专业人士支持,在合规体系建设、涉税争议应对、刑事案件辩护中发挥有效力量,筑牢企业涉税法律风险防线。

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演进与实践创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平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与利益,实现“矫正的正义”。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在延续原制度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规则。

  一、从“单一”到“二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演进

  (一)从原则性规定到类型化明确

  公司人格否认,即“刺破公司面纱”。指当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否认公司法人资格,要求滥用法人资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条首次确立该制度,但仅作原则性规定,未区分纵向与横向否认情形。

  司法实践中人格、财产混同等情形不仅发生在纵向的母子、祖孙公司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兄弟”公司之间、“叔侄”公司之间等。为此,《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对原规定优化完善,分两款明确规则。其中第一款延续股东滥用权力的责任规则,第二款新增规制横向人格否认,形成“纵向+横向”二元并举的制度体系。

  (二)纵向与横向的区分

  刺破公司面纱可分为纵向与横向。纵向人格否认发生于层级控制关系主体间,典型的有母公司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也是本来意义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即滥权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人格否认发生在无层级但于共同控制的平行主体间,通常是同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兄弟公司”。例如各公司通过人员、财务、业务混同形成“单一经济体”,滥用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此时否认各个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判令彼此承担连带责任,以规制“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滥权行为。二者均以“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为前提,以“保护债权人、维护市场公平”为目标,共同构成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与矫正机制。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规则

  (一)纵向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人是股东,责任承担者也只能是股东。行为要件上考虑到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方式复杂多样,立法难以穷尽列举,故本款采取概括式立法表述,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将常见的“滥权行为”类型化为三种典型,即人格混同(如人员、业务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如母子公司之间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需注意,纵向否认不以“全资控股”为必要条件,只要母公司对子公司形成实质控制,且存在前述滥权行为,即可触发该制度适用。最后滥用行为与债权人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达到“严重”程度(如债权无法实现、实现成本显著增加等)。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反向纵向否认”,即子公司滥用独立人格为母公司逃避债务(如母公司转移资产至子公司,自身沦为空壳),此时债权人能否请求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公司法》未作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横向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横向人格否认核心适用情形为“多公司人格混同”。

  一是控制要件,两个以上公司由同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典型如关联公司,控制方式包括股权、协议、人事控制等,即各公司经营决策受同一主体支配。

  二是混同要件,多家公司存在实质性人格混同,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综合判断标准”,考察人员、财务、业务、决策多维度混同程度,需达到“无法区分各公司独立人格”的状态;单一维度混同(如仅人员交叉)可能不足以构成,需多维度混同且丧失独立意思与财产。

  三是目的和结果要件,滥用人格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各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选择向单家公司主张债权,或是请求所有关联公司共同清偿,各公司无责任份额之分,均负有全额清偿义务。此时,横向人格否认在集团公司场景下,集团公司可能会面临公司债权人超范围起诉、超范围财产保全等风险。前述《九民纪要》的人格否认标准是否能适用于横向人格否认?对此有学者认为,经过必要的修正之后可以适用。如《九民纪要》第十条规定的人格混同,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的,则会导致股东和公司的混同。但如果关联公司之间无偿使用其他关联公司的资金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可以适用到横向人格否认。

  (三)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一人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也适用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即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适用股东举证责任倒置。但如何证明自己与一人公司的财产不混同,在实践中难度较大。常见于日常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合同的程序性合规留痕、历年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与置备齐整及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等。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夫妻公司并非一人公司,不适用于本款规定。

  三、公司治理实务解析

  (一)债权人维权路径:举证责任与主张策略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权人需证明控制权滥用、人格混同、损害债权等核心事实。考虑到债权人获取内部证据的难度,司法实践中常常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如工商资料、财务报表、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证明混同;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供证据,可推定债权人主张成立。同时,债权人要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否认类型。如债务主体为子公司且母公司滥权,主张纵向否认并将母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债务主体为关联公司且存在混同,主张横向否认并将所有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若股东同时滥权,可一并主张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股东避免人格混同的边界把控

  首先,要做好规范控制关系。母子公司需保持独立法人治理,子公司“董监高”独立履职,母公司不得干预子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需遵循公平原则,并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其次,保持人格独立。要建立独立人事、财务、业务体系,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与账簿,人员任免、薪酬发放、业务开展需区分主体。

  再次,公司可在章程中明确股东权利边界、关联交易规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制度,从制度层面防范人格混同。

  最后,股东要规避恶意避债,不得利用公司人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如债务期内转移资产、恶意注销公司),否则可能触发公司人格否认并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于集团公司面临超范围银行账号冻结等财产保全行为的,可考虑是否通过提供保函等担保方式对抗债权人滥用横向人格否认时造成保全错误的损失。

  (三)司法实践争议焦点与裁判倾向

  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格混同的认定,法院倾向采用“实质判断”标准,重点考量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与财产,而非仅看工商登记、章程等形式文件。同时需要对“严重损害”进行界定,主要以债权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为标准(如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若仅导致债权实现延迟或成本增加,未达“严重”程度,可能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此外,章程效力边界也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公司章程不得排除否认制度适用,即使约定“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互不担责”,但因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也视为无效,债权人仍可主张公司人格否认。

  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确立的纵向与横向人格否认二元制度,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重要完善,既回应了多层控股、关联企业滥用人格的规制需求,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全面救济途径。随着司法实践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两类否认的适用边界、举证责任、责任方式需进一步明确。唯有在权利保护与公司自治间寻求平衡,才能充分发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维护市场秩序,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提供坚实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