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税会疑难解析
发文时间:2022-06-09
作者:汤茹亦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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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造的房产,成本在“开发成本”科目归集,建成后应当属于企业“存货”,即类似于商贸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由“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开发产品”本身就是房地产企业的存货,不应计提折旧,但需要类比存货期末计量方式进行减值测试。


  此时,开发产品即为地产财务人员熟悉的现售房,如果企业已经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未出售现房即为企业的尾盘,其成本一般按照土增清算中已经确认的单方成本*已售房源建筑面积求出,虽然已经建成可售但是从未投入使用因此销售还是按照新房处理。


  一、“开发产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首先,从性质上“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而有之而持有的房地产。以下我们分情况解释:


  1.开发产品转自持自用


  比如房开企业建成项目,后续将部分空置房转为办公室或储藏室等自用,这种情况应当将对应的“开发产品”成本转为“固定资产”,后续正常折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建筑物等折旧年限不得低于20年,因此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为减少税会差异,建议可以将该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为20年。


  2.开发产品出租


  有别于上一种,此时开发商是准备或者已经将空置房作为租赁房产,出租给物业或者其他主体以赚取租金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当将该部分出租房产由“开发产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账务处理时遵循“非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方式进行,同时还要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是按照成本模式计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简单地解释,成本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后续计量与“固定资产”其实差别不大,也需要正常按期折旧;相反公允价值模式下投房更像是一种投资,不计提折旧可以在账面反应其价值波动。


  成本模式具体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倒挤账面金额)


  存货跌价准备(如有)


  贷:开发产品


  公允价值模式转换分录


  需要考虑借贷差异的不同影响,将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差)或“其他综合收益”(贷差)。


  注意


  开发产品可售未售不需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原理刚才已经解释过了,房地产企业行业特殊性,其生产的“存货”就是“开发产品”即待售房,因此不满足出售以图资本增值,因而不需要转为将无法售出的现房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主要取决于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而“开发产品”如果其本身包含在地上可售面积内,其成本构成应当包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公共配套成本等可直接或间接归属的成本。


  因此,当“开发产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租赁期内应当按照租金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而免租期内按照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时应当考虑房屋的全成本而不应当将土地成本进行剥离,即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不会影响资产计税基础发生变化。(财税[2010]121号)


  同理,土地使用税也是一样的,“投资性房地产”也需要正常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投资性房地产”税会差异


  1.资产减值损失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如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税法并不承认一般性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纳税调增。


  2.累计折旧


  主要针对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在账面不计提折旧,不减值,但是在每期末需要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税法层面主要借鉴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以及秉持《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执法口径,一般认为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不计提折旧,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需要考虑折旧金额,并且进行纳税调减,同时,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损益波动税法不认可,除非相关资产处置,否则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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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政下固定资产进项税处理:从抵扣到转出的实务解析

实务中,固定资产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且用途可能发生变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处理也变得至关重要。现行政策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以及用途,设置了差异化的处理规则。本文结合新政要点与具体案例,系统梳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转出方法,为企业提供参考。

情形一: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

(一)单一用途固定资产

1.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等一般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2.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等不得抵扣情形的,进项税额需全额转出。

(二)混用固定资产

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等情形的,属于混合用途。根据现行政策,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按比例分摊。

情形二: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

(一)单一用途固定资产

处理方式与情形一一致,即根据实际用途确定是否抵扣或全额转出。

(二)混用固定资产

购入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若后续用途发生变化,出现不得抵扣的情形(如用于集体福利、简易计税项目等),需按剩余使用期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案例:

2026年1月,企业购入一栋10层房产,原值2.4亿元,进项税额2160万元,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该房产原用于出租(一般计税)。2027年1月底,企业将其中一层改为员工食堂(集体福利),并新增物业服务业务,其中水费选择简易计税。2027年混合使用期间相关收入如下:房屋租赁收入900万元,物业服务收入80万元,水费收入20万元。当年需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①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2.4亿元/20年/12月=100万元

② 食堂月折旧额=100万元/10层=10万元

③ 2027年1月房产净值=2.4亿元-0.12亿元=2.28亿元

④ 2027年员工食堂折旧费=10万元*11个月=110万元

⑤ 2027年需调整的进项税额=(2.28亿元/2.4亿元)*2160万元/(20年-1年)/12个月*11个月=99万元

注释:按照固定资产净值率计算出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总进项税额,然后根据剩余使用年限及2027年混合使用的月份数计算出当年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

⑥ 2027年用于集体福利(员工食堂)对应的进项税额=99万元*(110万元/1100万元)=9.9万元

注释:根据2027年员工食堂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当年混合使用期间固定资产折旧额占比计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⑦ 2027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水费)对应的进项税额=20万元/(900万元+80万元+20万元)*(990000-99000)=17820元

注释:按照2027年简易计税项目收入与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占比计算简易计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时先扣除上述⑥中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⑧ 次年1月应转出进项税额合计=9.9万元+1.782万元=11.682万元

综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对于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混用情形下政策相对宽松,允许全额抵扣;而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需在用途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按剩余使用期间进行精细化计算并转出相应进项税。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建立固定资产用途台账,及时记录用途变更情况,并结合折旧数据准确计算转出金额,以降低税务风险,确保合规。

热点 | 视同销售vs进项税转出,快速判定不再混淆!

在实操中,“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是最容易让财务人员混淆的两个知识点——明明都是“货物没直接对外销售”,有的要计提销项税,有的却要把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去,稍不留意就会出现税务处理错误,不仅可能引发税务风险,还会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核算。今天就带大家跳出“表面相似”的误区,抓住核心逻辑,掌握快速判定方法,从此不再混淆!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前提:两者的本质的都是为了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公平性,但发力方向完全不同——简单来说,视同销售是“没卖但要按销售算”,进项税转出是“抵了但不能抵要退回去”。

一、先搞懂:两者的核心定义与本质区别 

很多财务人员混淆两者,根源是没分清“税的流向”和“货物的去向”。我们结合最新增值税政策,用最通俗的语言拆解核心差异。

一)视同销售:税法强制“认作销售”,需计提销项税

1、视同销售,通俗来讲就是:企业的货物或服务没有发生传统意义上的“有偿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这种行为要等同于销售处理,需要按市场价格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对应的合法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2、核心逻辑:货物或服务离开了企业,进入了外部流通环节(哪怕是无偿的),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不中断,必须视同销售计税。

(二)进项税转出:已抵扣进项税“不合规”,需原路退回

1、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发现,这些货物或服务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不再符合进项税抵扣的条件,或者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再用于抵扣销项税。

2、核心逻辑:货物或服务没有离开企业,但改变了用途(比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出现了“不可抵扣”的情形,导致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变得“不合规”,需要把已经抵扣的部分“退回去”。

二、关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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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操案例 

下面结合财务工作中最常见的4个场景,逐一拆解处理方式,避开易踩坑点。

案例1:职工福利场景(高频易混淆)

A公司中秋发放福利,一部分是自产的月饼,一部分是外购的红酒,均已抵扣进项税。

判定与处理:① 自产月饼: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对内)→ 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生产月饼的原材料进项税可正常抵扣;② 外购红酒: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对内)→ 进项税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需原路转出。

误区提醒:很多财务会把“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误判为视同销售,记住:外购对内,只转进项,不计销项。

案例2:无偿赠送场景(易漏判)

B公司为维护客户关系,向客户无偿赠送自产护肤品和外购茶叶,外购茶叶已抵扣进项税。

判定与处理:① 自产护肤品:无偿对外赠送 → 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② 外购茶叶:无偿对外赠送 → 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已抵扣的进项税可正常抵扣。

误区提醒:“无偿赠送”无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均属于视同销售,这是最容易漏判的场景,尤其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很多人会误做进项转出。

案例3:非正常损失场景(界定易错点)

E贸易公司外购的纸巾因仓库管理不善被盗,F工厂自产的玩具因运输途中驾驶不当车祸损毁,均已抵扣相关进项税。

判定与处理:① E公司外购纸巾: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 → 进项税转出;② F工厂自产玩具:非正常损失(驾驶不当属于管理范畴)→ 进项税转出。

误区提醒:只有“管理不善”“违法没收”等导致的损失才属于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无需进项转出。

案例4:个人消费场景(日常实操)

G公司老板将自产的家电拿回家自用,H公司老板将外购的手表自用,外购手表已抵扣进项税。

判定与处理① 自产家电: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对内)→ 视同销售;② 外购手表: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对内)→ 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