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个人房子如何入账?
发文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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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章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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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个人房子,原本会计处理十分简单。预付的房租计入“预付账款”,押金计入“其他应收款”,以后每月确认租房成本,具体分录如下:


1、预付房租与押金


借:预付账款—xx(房东姓名)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房东姓名(押金)

贷:银行存款


2、每月摊销房租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预付账款—xx


需要入账的原始凭证:租房合同、银行支付凭证、租房增值税发票。


重点:如果个人房东能够提供发票,租房的会计处理十分简单。但实务当中,个人房东极少会给租户提供租房发票,租房的过程中,会涉及房产税、增值税、个税、印花税,这些税费,如果租户不承担,房东是绝对不会给租户提供发票的。


计算:房租开票后的税务负担-以月房租1万元半年付为例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和附件2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与非住房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房租实际发生与实际收到那个时间先到,则哪一个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房租1万/月,预付半年房租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60000×5%=3000元


政策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免征增值税。


实际需要缴纳增值税额=0元


2、房产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的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优惠政策:个人出租房屋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享受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


每月缴纳房产税=10000 ÷ (1+5%) × 12% ÷ 2=571.43元(半年合计支出3428.58元)


3、个人所得税。出租房屋个税所得税税率为2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必要的修缮费用及20%费用扣除,费用扣除不足800,按800元扣除。此次业务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个税应纳税额=60000×(1-20%)×20%=9600元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不计算印花税、附加税的情况下,半年6万元房租,需要缴纳13,028.58元税款。


半年房租须交税税款=9600+3428.58=13,028.58元


个人不开租房增值税发票时的替代处理方案


1、房租费用入账的合规要求。


承租方只有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才能入账,才能够做到税前扣除。没有租房发票的房租,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出租方(个人)只要开具租房发票,房产税、个税所得税是必须缴纳的。


2、对方提供其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这种方式比较多见,对方利用名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向我方提供服务费发票。这种形式,很像是对方给我们提供房屋服务,而住房是额外赠送的(这是强行合规的逻辑)。


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3、不入账


不入账,实际上并不是企业主动选择。而是出租人不提供发票,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还会有个税代扣义务人的风险。所以很多企业无奈之下只能选择不入账。


重要提示:既然选择不入账,该笔费用最好由股东或法人代表去支出,与企业脱离关系。更不要去画蛇添足,支付的房租做成,做成“其他应收款”。


4、不可取的入账方案


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能够让支付的房租合理入账。会要求会计将支付的房租,按劳务报酬申报。这样企业会剩下房产税及大部分个税。但这种行为已经属于逃税行为,支付房租的固定模式,会让企业的这种行为很容易暴漏。小编不推荐这种高风险、且违规的避税方案。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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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