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10-10
文号:财税[200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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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下列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二)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A款)
  (三)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B款)
  (四)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太平VIP团体健康管理医疗保险
  (二)太平绿洲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太平绿洲团体附加门诊医疗保险
  (四)太平绿洲团体附加生育医疗保险
  (五)太平绿洲团体健康服务计划
  (六)太平绿洲团体公共医疗保险
  (七)太平团体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八)太平VIP团体附加医疗保险
  (九)太平真爱意外伤害医药费补偿医疗保险
  (十)太平附加安宁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十一)太平附加安顺住院医疗保险
  (十二)太平附加安心收入保障保险
  (十三)太平附加康宁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十四)太平附加康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十五)太平附加康乐意外医疗保险
  (十六)太平附加收入保障保险
  (十七)太平满堂红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八)太平附加常青老年看护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九)太平真受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二十)太平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二十一)太平购车信贷定期寿险
  (二十二)太平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二十三)太平添祥定期寿险
  (二十四)太平添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二十五)太平小福星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二)金盛盛世顺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金盛盛世延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四、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恒康天安天才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恒康天安怡尊宝(B)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安家定期寿险
  (二)少福星少儿两全保险

  六、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信诚附加(安康福利)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三)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四)信诚(安康福利)定期寿险
  (五)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保险

  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长寿安康保险
  (二)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三)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四)裕福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五)新千年养老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六)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A)款
  (七)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B)款
  (八)阳光灿烂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九)保险费豁免特别约定
  (十)贷款安心定期寿险
  (十一)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十二)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十三)美满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四)喜上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五)健祥如意医疗保险(分红型)(A款)
  (十六)健祥如意医疗保险(分红型)(B款)
  (十七)团体综合保障保险
  (十八)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十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
  (二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一)附加师生幼儿平安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二十二)附加师生幼儿平安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十三)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四)基本医疗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五)大额医疗互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六)附加超高额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七)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二十八)个人高额医疗保险
  (二十九)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
  (三十)附加红状元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三十一)附加红状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十二)心连心特种疾病保险
  (三十三)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十四)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十五)附加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三十六)附加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三十七)附加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一)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增值红利)
  (二)友邦金祥六十岁起给付十五年年金及养老保险
  (三)友邦金安缴费二十年终身年金寿险
  (四)友邦英才儿童教育金给付寿险
  (五)儿童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契约
  (六)友邦金泰生存给付年金及终身寿险
  (七)友邦康鸿五年定期趸缴保险费还本寿险
  (八)定期寿险附加契约
  (九)定期寿险豁免缴付保费及预支保险金附加契约
  (十)友邦儿童定寿豁免缴付保险费定期寿险
  (十一)友邦长鸿增值终身寿险
  (十二)友邦丰盛定期两全增值寿险
  (十三)友邦金阳给付至八十岁年金及养老保险
  (十四)友邦金瑞保险证年金养老保险
  (十五)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
  (十六)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十七)友邦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八)友邦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九)友邦运财星趸缴保费五年期两全保险
  (二十)友邦长青树终身两全保险

  (二十一)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二十二)友邦康华两全保险
  (二十三)友邦金锁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二十四)友邦安居宝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二十五)友邦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六)友邦金色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七)友邦理财宝十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八)友邦理财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九)友邦附加豁免保费及预支保险金定期寿险
  (三十)友邦附加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三十一)友邦附加儿童定寿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三十二)友邦附加十八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三十三)友邦金安年金保险
  (三十四)友邦金泰年金保险
  (三十五)友邦金祥年金保险
  (三十六)友邦明日之星年金保险
  (三十七)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十八)附加天之娇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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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