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06-19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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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02月02日起全文废止。

  金税工程二期运行以来在专用发票防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利用伪造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的犯罪活动,对于抑制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金税工程二期目前只能对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进行“票票稽核”,尚未实现利用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的申报表信息进行“票表稽核”的功能。而目前在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征收单位的办税大厅一般是通过设置不同的办税窗口,分别受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这三个环节各自独立操作,信息不能共享。这种征管流程存在着严重问题:一是纳税申报窗口不能利用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对纳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专用发票部分的明细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二是纳税人要到不同的窗口分别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很不方便,意见很大,因此,为了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从2003年7月份征期开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这项工作应当作为纳税申报窗口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比对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在7月份征期,尚未执行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新的纳税申报办法的企业,可比对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不等的则为申报异常。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比对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二栏“本期从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体的进项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税额数据,不符合这一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为了有利于纳税申报窗口及时、准确地掌握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信息,以切实有效地进行“票表稽核”工作,征收单位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管理。即由申报纳税窗口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工作流程为:一般纳税人先进行报税和队伍,然后进行纳税申报。

  为了保证“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要积极动员鼓励那些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较大的企业,采用经总局测试合格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软件、向税务部门报送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进行认证。在完成推行企业报送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方式之前,现在不具备条件由纳税申报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办税大厅,了可暂时单独设立认证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在纳税申报窗口一并办理,并应当按照本通知所附《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抄报税、认证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确保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纳税申报窗口。

  三、鉴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申报资料中,没有单独反映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数据,为了实现进项税额的“票表稽核”,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届时,国税发[2003]53号通知中关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税发[1999]29号通知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在2003年7月份征期中,继续按照国税发[1999]29号通知所印发的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增加填报国税发[2003]53号通知印发的新的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四、为了解决旧申报表(及软件)中没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明细数据问题,各地国税部门应加快推行经总局测试合格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目前,应尽快将使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外贸出口企业、有自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成品油生产、批发企业纳入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管理范围。此外,成品油零售企业也应尽快纳入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管理范围,总局将对此另行做出部署。

  五、金税工程二期完成完善与拓展目标以后,将实现利用计算机自动进行“票表稽核”的功能,大大提高“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但“一窗式”管理模式决不只是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完成之前的权宜之计,而是为了加强增值税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而需要长期实行的一项重要征管制度。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大意义,把这项推行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根据总局有关推行“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设计“一窗式”管理的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向基层税务干部说明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目的和总局有关“一窗式”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做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还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取得纳税人对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理解和支持。为了保证“一窗式”管理模式能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如期落实到位,并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将派出工作组检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落实情况。各级国税机关也应深入基层,及时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和帮助征收单位做好“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推行工作。


  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抄报税、认证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


  为尽快解决目前抄报税、认证环节与申报环节脱节的问题,通过合理安排流程和分工,可以在进销项信息比对环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以实现。这一思路在技术上的处理要点为:在金税二期拓展子系统推行之前采取先进行报税和认证、再申报的运作顺序,报税和认证到申报系统的对比信息采用实时传送接口文件的方式实现,从而达到在申报系统中即时比对的目的。

  依照上述思路,对于全国不同的应用环境,应采取不同的技术处理模式。各地应参照以下方式分类实现一窗式管理。

  一、有报税、认证系统,无申报系统

  由于在这种环境下,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申报以纸质、手工为主,因此,对比、核对的方式为:防伪税控系统通过报税、认证接收纳税人的销项、进项信息后,由防伪税控系统提供查询功能,使得税务工作人员在审核申报表的同时,能够查询报税、认证取得的销项、进项信息,从而进行人工对比。

  在技术上,此方式无需对原有系统的网络、硬件做调整;原防伪税控系统中已有销项信息的查询功能,目前只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添加进项信息的汇总数的查询功能即可。

  二、有报税、认证系统,有申报系统

  这种环境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产生进销项汇总数据,申报软件负责采集企业的申报数据(含进销项汇总数),并完成防伪税控系统的汇总数据与企业的申报数据的比对。主要工作如下:

  (一)修改单机版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子系统,增加产生数据接口文件的功能,按月份为每户纳税人产生一个独立的数据文件。修改后的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为V3.4版,认证子系统为V3.21版,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存放在总局金税工程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的金税工程子站上,请各地下载后,自行完成升级工作,升级工作应于6月25日前完成。

  (二)关于采用三层结构的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目前正在试运行的地区将单独提供数据接口,其他地区根据总局推行进度安排,另行统一提供数据接口。

  (三)修改申报系统软件,增加读取防伪税控系统产生的数据接口文件功能和销项、进项汇总数据核对功能。CTAIS软件由总局统一安排升级,软件随后下发、各地自行开发的申报软件由各地负责升级。

  (四)数据接口文件可以通过软盘传递或网络共享等方式实现数据共享。DOS操作系统实现网络共享的软件及其使用方法见技术支持网站金税工程软件下载和文档下载。

  三、数据接口文件格式(适用于单机版防伪税控系统)

  (一)认证子系统传出抵扣联信息

  1.文件名约定:

  输出文件名:纳税人识别号后8位

  文件扩展名:R+2位月份(R01,R02,……R12)

  例:纳税人识别号为110108123456789的企业5月份的认证数据,其汇总数据输出文件名为23456789,R05

  2.文件内容格式

  文件为纯文本文件,同一行各项内容以空格符分隔,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所属月份

  认证相符发票份数认证相符发票金额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认证不符发票份数认证不符发票金额认证不符发票税额

  密文有误发票份数密文有误发票金额密文有误发票税额

  无法认证发票份数

  (二)报税子系统传出存根联信息

  1.文件名约定

  输出文件名:纳税人识别号后8位

  文件扩展名:B+2位月份(R01,R02,……R12)

  例:纳税人识别号为110108123456789的企业5月份的认证数据,其汇总数据输出文件名为23456789,B05

  2.文件内容格式

  文件为纯文本文件,同一行各项内容以空格符分隔,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报税所属月份报税成功标志

  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金额正常发票税额

  作废发票份数作废发票金额作废发票税额

  (三)文件格式说明:

  1.认证月份和报税月份格式为YYYYMM。

  2.报税成功标志:成功Y,不成功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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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