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系列解读之七
发文时间:2019-10-25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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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推动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实现管理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进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会计工作转型升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单位、科研院校、有关会计团体、会计服务机构和广大会计人员等相关各方,是各方的共同使命。因此,需要在财政部门牵头指导下,明确职责、齐心协力,多方联动,共同推动管理会计发展。


  一、财政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会计是会计的重要分支,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向,是财政部的法定职责所在,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主导职责,从加强服务、节约社会资源等考虑出发,充分发挥支持、引导、鼓励、推动等作用,立足行业管理职能,做好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将管理会计工作纳入会计改革与发展规划;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更好地发挥牵头单位的职责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与相关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会计团体的联系和沟通,通过与国资、税务、审计、工信、证监、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建立或加强已有联合工作机制等方式,发挥其监管优势,将管理会计送到“千家万户”,共同推动管理会计在单位的广泛应用;三是财政部要在系列课题研究、组织研讨、听取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基础上,尽快发布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应用指引和一批配套案例,并随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为单位有效开展管理会计工作提供指导示范;四是财政部要尽快发布管理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编制管理会计系列辅导材料,制定具体的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推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改革,抓紧培养一批适应实务需要的管理会计人才;五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多种媒体,以征文、评论文章、论坛、宣传报道、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对《指导意见》的宣传和学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六是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市场,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方式,推动会计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七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管理会计工作推进情况,做好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会计建设经验、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管理会计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


  管理会计主要服务于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单位是管理会计应用主体,要在主观上正确认识开展管理会计工作的必要性,在客观上立足单位发展,不断提升管理会计实践能力。


  一是要从单位高管到全体员工,深入学习、认真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充分认识管理会计的重要性,树立管理会计理念,培养管理会计思维,增强实施管理会计的主动性;二是要将管理会计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战略,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三是要切实加强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基础建设,把管理会计嵌入单位自身管理和发展中,增强实施管理会计的内动力;四是要重视管理会计人才培养和任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知识、技能的学习和应用,确保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落到实处;五是要将管理会计信息化需求纳入单位信息化规划,结合单位实际,采取新建或整合、改造现有系统等恰当方式,加强面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建设,以信息化为手段,实现会计与业务、管理活动的有机融合,推动管理会计功能的有效发挥;六是要及时跟踪、梳理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开展情况,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案例总结、经验介绍等管理会计相关工作,同时学习其他单位先进经验做法,做好分析评价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本单位管理会计应用水平。


  三、科研院校要发挥智库作用


  科研院校集中了大批专家学者,能够利用其在研究力量、研究方法、知识结构等方面的优势,对管理会计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创新研究。因此,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科研院校应当积极发挥智库作用。


  一是要围绕实务发展需要,切实总结、提炼、升华实务中的有效经验,有效利用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国际先进经验,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有效指导和推动实践发展的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二是要加大科研力量投入,探索建立管理会计研究基地,积极承担管理会计体系建设重大研究任务,提高管理会计研究能力,试点应用管理会计新的工具方法,为管理会计的推广应用提供参考;三是要与实务界密切合作,采取产学研联盟等有效形式,对实务界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总结提炼、归纳规律,不断提高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实用性和成果转化价值;四是要切实履行人才培养职能,加强管理会计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管理会计专业方向建设和管理会计人才培养;五是要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管理会计人才实践培训基地,提高学生管理会计实践应用能力,不断优化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六是国家会计学院还要积极发挥在管理会计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系统设计培训计划,不断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四、有关会计团体要发挥助手作用


  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有关会计团体是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通过多种途径融入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发挥好助手作用。


  一是要准确定位,抓住关键,立足服务单位发展,发挥好联系政府部门与理论界、实务界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会计理论、实务和政策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同步发展;二是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培育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会员、团结会员、发展会员,组织会员之间开展管理会计经验交流,通过凝聚广大会员的智慧和力量,为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服务;三是要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紧密围绕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通过在杂志开辟专栏、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学术研讨等方式,大力开展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升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专业能力,推动会计由核算向参与管理决策拓展,促进管理会计领域的良性发展。


  五、会计服务机构要发挥参谋作用


  管理会计咨询公司、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软件公司等管理会计服务机构是管理会计咨询服务的提供方,能够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帮助单位解决管理会计应用中的问题,因此,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会计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参谋作用。


  一是要以《指导意见》为契机,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服务单位发展,深入了解客户情况,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科学及时地提供高质量的管理会计解决方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注重加强本机构的管理会计工作;二是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加大管理会计研发投入力度,注重管理会计咨询团队培养,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咨询服务品牌,增强会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会计服务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三是要切实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诚信经营,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保守客户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六、会计人员要增强主观能动性


  会计人员是管理会计工作的主要践行者。管理会计的大发展为广大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更带来了新的机遇,因此,会计人员要增强主观能动性,积极投身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将管理会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立足本职工作,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单位内部培训、主动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学习管理会计新理论、新知识,拓展知识领域,丰富知识结构;二是要学以致用,将管理会计理论知识与本单位实际相结合、与工作岗位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将管理会计理念和工具方法运用到单位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管理会计专业能力水平,推动单位管理会计发展;三是要勇于创新,勤于思索,注重总结、提炼实践经验,探索客观规律,推动管理会计实践创新;四是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会计人才、会计工作负责人,还要在尽快提高素质的同时,发挥好引导、带动、组织、培养作用,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为本单位会计人员创造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学习和锻炼机会,通过不断提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专业能力,为单位创造价值,为会计人员创造更加良好的职业发展路径。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必须依靠相关各方紧密联动、加强配合、集中智慧、密切合作,才能确保我国管理会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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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