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系列解读之七
发文时间:2019-10-25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收藏
2745

 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推动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实现管理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进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会计工作转型升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单位、科研院校、有关会计团体、会计服务机构和广大会计人员等相关各方,是各方的共同使命。因此,需要在财政部门牵头指导下,明确职责、齐心协力,多方联动,共同推动管理会计发展。


  一、财政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会计是会计的重要分支,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向,是财政部的法定职责所在,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主导职责,从加强服务、节约社会资源等考虑出发,充分发挥支持、引导、鼓励、推动等作用,立足行业管理职能,做好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将管理会计工作纳入会计改革与发展规划;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更好地发挥牵头单位的职责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与相关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会计团体的联系和沟通,通过与国资、税务、审计、工信、证监、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建立或加强已有联合工作机制等方式,发挥其监管优势,将管理会计送到“千家万户”,共同推动管理会计在单位的广泛应用;三是财政部要在系列课题研究、组织研讨、听取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基础上,尽快发布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应用指引和一批配套案例,并随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为单位有效开展管理会计工作提供指导示范;四是财政部要尽快发布管理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编制管理会计系列辅导材料,制定具体的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推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改革,抓紧培养一批适应实务需要的管理会计人才;五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多种媒体,以征文、评论文章、论坛、宣传报道、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对《指导意见》的宣传和学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六是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市场,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方式,推动会计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七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管理会计工作推进情况,做好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会计建设经验、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管理会计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


  管理会计主要服务于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单位是管理会计应用主体,要在主观上正确认识开展管理会计工作的必要性,在客观上立足单位发展,不断提升管理会计实践能力。


  一是要从单位高管到全体员工,深入学习、认真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充分认识管理会计的重要性,树立管理会计理念,培养管理会计思维,增强实施管理会计的主动性;二是要将管理会计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战略,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三是要切实加强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基础建设,把管理会计嵌入单位自身管理和发展中,增强实施管理会计的内动力;四是要重视管理会计人才培养和任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知识、技能的学习和应用,确保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落到实处;五是要将管理会计信息化需求纳入单位信息化规划,结合单位实际,采取新建或整合、改造现有系统等恰当方式,加强面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建设,以信息化为手段,实现会计与业务、管理活动的有机融合,推动管理会计功能的有效发挥;六是要及时跟踪、梳理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开展情况,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案例总结、经验介绍等管理会计相关工作,同时学习其他单位先进经验做法,做好分析评价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本单位管理会计应用水平。


  三、科研院校要发挥智库作用


  科研院校集中了大批专家学者,能够利用其在研究力量、研究方法、知识结构等方面的优势,对管理会计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创新研究。因此,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科研院校应当积极发挥智库作用。


  一是要围绕实务发展需要,切实总结、提炼、升华实务中的有效经验,有效利用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国际先进经验,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有效指导和推动实践发展的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二是要加大科研力量投入,探索建立管理会计研究基地,积极承担管理会计体系建设重大研究任务,提高管理会计研究能力,试点应用管理会计新的工具方法,为管理会计的推广应用提供参考;三是要与实务界密切合作,采取产学研联盟等有效形式,对实务界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总结提炼、归纳规律,不断提高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实用性和成果转化价值;四是要切实履行人才培养职能,加强管理会计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管理会计专业方向建设和管理会计人才培养;五是要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管理会计人才实践培训基地,提高学生管理会计实践应用能力,不断优化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六是国家会计学院还要积极发挥在管理会计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系统设计培训计划,不断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四、有关会计团体要发挥助手作用


  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有关会计团体是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通过多种途径融入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发挥好助手作用。


  一是要准确定位,抓住关键,立足服务单位发展,发挥好联系政府部门与理论界、实务界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会计理论、实务和政策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同步发展;二是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培育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会员、团结会员、发展会员,组织会员之间开展管理会计经验交流,通过凝聚广大会员的智慧和力量,为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服务;三是要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紧密围绕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通过在杂志开辟专栏、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学术研讨等方式,大力开展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升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专业能力,推动会计由核算向参与管理决策拓展,促进管理会计领域的良性发展。


  五、会计服务机构要发挥参谋作用


  管理会计咨询公司、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软件公司等管理会计服务机构是管理会计咨询服务的提供方,能够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帮助单位解决管理会计应用中的问题,因此,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会计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参谋作用。


  一是要以《指导意见》为契机,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服务单位发展,深入了解客户情况,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科学及时地提供高质量的管理会计解决方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注重加强本机构的管理会计工作;二是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加大管理会计研发投入力度,注重管理会计咨询团队培养,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咨询服务品牌,增强会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会计服务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三是要切实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诚信经营,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保守客户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六、会计人员要增强主观能动性


  会计人员是管理会计工作的主要践行者。管理会计的大发展为广大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更带来了新的机遇,因此,会计人员要增强主观能动性,积极投身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将管理会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立足本职工作,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单位内部培训、主动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学习管理会计新理论、新知识,拓展知识领域,丰富知识结构;二是要学以致用,将管理会计理论知识与本单位实际相结合、与工作岗位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将管理会计理念和工具方法运用到单位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管理会计专业能力水平,推动单位管理会计发展;三是要勇于创新,勤于思索,注重总结、提炼实践经验,探索客观规律,推动管理会计实践创新;四是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会计人才、会计工作负责人,还要在尽快提高素质的同时,发挥好引导、带动、组织、培养作用,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为本单位会计人员创造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学习和锻炼机会,通过不断提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专业能力,为单位创造价值,为会计人员创造更加良好的职业发展路径。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必须依靠相关各方紧密联动、加强配合、集中智慧、密切合作,才能确保我国管理会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