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282刑初473号贺某、戴某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4-09-25
来源: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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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苏0282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1995年6月24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住所地宜兴市。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2月2日经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华平,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女,1994年8月2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2月2日经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24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晨飞,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4〕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戴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誉涛、检察官助理王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朱华平、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朱晨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起,被告人贺某、戴某二人以投资为名与周某签订投资协议,骗取周某人民币113万余元。后在被告人贺某、戴某与周某三人共同赌博期间,贺某诱使周某使用赌博作弊机器,并安排戴某当场识破抓包,迫使周某撕毁投资协议,放弃该笔债权。

被告人贺某于2023年12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戴某明知贺某已被公安机关抓捕,接到贺某电话通知后,主动下楼前往约定地点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贺某、戴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笔录,本案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贺某、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系主犯,具有坦白、当庭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戴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对原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建议对被告人贺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贺某、戴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贺某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戴某签字具结。

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本案定性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1.被害人周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贪图高额利息;2.本案的投资协议合同属于营利性合同,体现了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3.本案符合利用合同诈骗的表征,合同是诈骗的手段。对本案的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贺某具有坦白、当庭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定性认为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1.被害人周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贪图高额利息;2.本案的投资协议合同属于营利性合同,体现了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3.本案符合利用合同诈骗的表征,合同是诈骗的手段。对本案的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戴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4月份,被告人贺某向被害人周某虚构戴某从事“放水”(指高息放贷)的资金生意,且戴某身后有老板从事“放水”生意,利息很高。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贺某、戴某二人以合伙投资做“放水”生意为名,与周某签订投资协议,从周某处骗得人民币113万余元。后被告人贺某、戴某与周某三人在宜兴市XX宾馆共同赌博期间,贺某诱使周某使用赌博作弊机器,并安排戴某当场识破抓包,迫使周某撕毁投资协议,放弃该笔投资款。

2023年12月26日,被告人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又翻供,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戴某在明知贺某已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接到贺某电话通知后,主动下楼前往约定地点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戴某系夫妻,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13万元,现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贺某、戴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储某、杨某、黄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宜兴市公安局制作及调取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话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贺某、戴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戴某虚构有高额利息回报的投资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又通过诈赌抓包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放弃该笔款项,二被告人没有从事与合同内容相关的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投资合同只是二被告人实施诈骗的道具,其行为并未侵犯正常的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贺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贺某、戴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贺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戴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33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贺某、戴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3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兴鹤

人民陪审员  施俊峰

人民陪审员  戴 铮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吴兴达

书 记 员  钟依依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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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