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282刑初473号贺某、戴某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4-09-25
来源: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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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苏0282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1995年6月24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住所地宜兴市。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2月2日经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华平,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女,1994年8月2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2月2日经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24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晨飞,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4〕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戴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誉涛、检察官助理王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朱华平、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朱晨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起,被告人贺某、戴某二人以投资为名与周某签订投资协议,骗取周某人民币113万余元。后在被告人贺某、戴某与周某三人共同赌博期间,贺某诱使周某使用赌博作弊机器,并安排戴某当场识破抓包,迫使周某撕毁投资协议,放弃该笔债权。

被告人贺某于2023年12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戴某明知贺某已被公安机关抓捕,接到贺某电话通知后,主动下楼前往约定地点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贺某、戴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笔录,本案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贺某、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系主犯,具有坦白、当庭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戴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对原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建议对被告人贺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贺某、戴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贺某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戴某签字具结。

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本案定性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1.被害人周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贪图高额利息;2.本案的投资协议合同属于营利性合同,体现了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3.本案符合利用合同诈骗的表征,合同是诈骗的手段。对本案的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贺某具有坦白、当庭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定性认为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1.被害人周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贪图高额利息;2.本案的投资协议合同属于营利性合同,体现了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3.本案符合利用合同诈骗的表征,合同是诈骗的手段。对本案的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戴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4月份,被告人贺某向被害人周某虚构戴某从事“放水”(指高息放贷)的资金生意,且戴某身后有老板从事“放水”生意,利息很高。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贺某、戴某二人以合伙投资做“放水”生意为名,与周某签订投资协议,从周某处骗得人民币113万余元。后被告人贺某、戴某与周某三人在宜兴市XX宾馆共同赌博期间,贺某诱使周某使用赌博作弊机器,并安排戴某当场识破抓包,迫使周某撕毁投资协议,放弃该笔投资款。

2023年12月26日,被告人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又翻供,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戴某在明知贺某已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接到贺某电话通知后,主动下楼前往约定地点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戴某系夫妻,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13万元,现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贺某、戴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储某、杨某、黄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宜兴市公安局制作及调取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话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贺某、戴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戴某虚构有高额利息回报的投资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又通过诈赌抓包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放弃该笔款项,二被告人没有从事与合同内容相关的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投资合同只是二被告人实施诈骗的道具,其行为并未侵犯正常的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贺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贺某、戴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贺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戴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33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贺某、戴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3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兴鹤

人民陪审员  施俊峰

人民陪审员  戴 铮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吴兴达

书 记 员  钟依依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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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