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5]15号 国务院关于 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6-10
文号:国发[199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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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加快对粮食部门现行体制的改革,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4]32号)已经对两条线运行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好地组织实施粮油的总量平衡,适时进行吞吐调节,保持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管理好银行收购资金,保证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被商业性经营业务所占用,禁止用银行贷款弥补企业亏损或垫付财政应拨未拨补贴款;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减少粮油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在竞争中增强实力和活力。

  二、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搞好两级总量平衡

  粮食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在统一政策、统一市场、统一进出口管理的原则下,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对粮食工作的事权和责任明确如下:

  中央直接掌握的粮油由国家储备粮油和中央进口粮油组成。国家定购粮粮权属于中央,由省级政府使用。为了管好用好这些粮油,要逐步建立起垂直的管理体系和灵活的运行机制。中央直接掌握的粮油主要用于:(一)对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确需国家帮助安排的救助粮;(二)必要的战略储备;(三)在全国性粮油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进行吞吐调节,平抑价格,稳定市场。在正常情况下,中央掌握的专项粮食储备保持在400亿公斤左右,并有一定规模的战略储备;专项储备食油保持在5亿公斤左右。中央根据粮油收成和供需情况在国内收购或适量进口,以保持国内粮油总量平衡。国家储备粮油的收购,各地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购价格按略低于市场价的原则,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确定。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储备粮油的运输要纳入国家运输计划,保证执行。

  地方的粮食平衡,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油总量平衡工作,大力发展粮油生产,组织好市场采购、地方进口、调运、销售和市场管理工作,保证本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安排好人民生活,保持粮油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地方政府的责任:(一)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规定的库存数量,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量; (二)掌握粮源,管好市场,完成国家下达的定购任务、储备粮油收购计划及地方确定的市场收购计划;(三)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建立地方储备和风险基金;(四)主产省、自治区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规定的省际粮食调剂任务,并进一步提高粮食的商品率,不能自给自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完成粮食进口计划和调入任务,并逐步提高粮食的自给率,努力组织粮源,确保供应和粮价稳定。地方粮食管理要由省级政府负责,国家定购粮的粮权属于中央,由省级政府使用,不允许粮食企业将定购粮转作议价粮销售。各省粮油平衡要服从全国粮油总量平衡的需要。国家定购粮由地方政府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向农户和生产单位收购,其收购价格和收购计划由中央统一规定,必须保证完成。

  为实现地区粮食平衡,调控地区粮食市场,粮食产区要建立3个月以上粮食销售量的地方储备,销区要建立6个月的粮食销售量的地方储备,以丰补歉,确保供应。

  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

  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和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军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吞吐粮食平抑市场粮价。中央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是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其直属储备库、转运站等。地方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是各级地方粮食局和农村粮管所(站)、粮库。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有条件的也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以减轻负担,但要与政策性业务分开经营,分别核算。有一部分政策性业务也可以委托商业性粮油经营部门代理经营。按照政策性业务的要求,粮食部门必须有一支精干的队伍承担政策性任务,其他大部分人员要从事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

  粮食政策性业务单位是:

  农村粮管所(站)。粮管所(站)是粮食部门的基层单位,负责国家粮油收购、储存、救灾用粮和水库移民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隶属县(市)粮食局领导和管理,不得下放,不得搞国有民营,不得实行个人承包、租赁。凡已下放到乡(镇)的粮管所 (站)都要收归县(市)粮食局管理。

  粮库。主要从事粮油仓储、批发、调运等政策性业务。中央粮油储备要与地方粮油储备及粮油周转分开管理,要分仓、分人、分别立账、分别核算,实行定岗定员的责任制。要确保粮油安全,努力完成调运任务。

  军供站。主要从事军队、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

  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都属于商业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要积极拓宽门路,开展多种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商业性粮油经营单位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油政策性业务,代理费用由政府核定,通过财政补贴或购销差价解决。

  城镇粮店从事以粮油为主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同时,负有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的责任。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粮油销售服务体系。在搞活经营的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委托从事挂牌销售等政策性业务,承担城镇居民口粮(油)、大专院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部队粮油的供应任务。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粮食流通必须坚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县以上粮食局要组织和领导国有粮食企业的所、站、店、库、厂等,认真做好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工作,实行财务分账,分别核算,搞活经营,提高效益。要在国有粮食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地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深化劳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充分调动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活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财务分开,单独核算

  国有粮食企业承担中央或地方的政策性业务必须实行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绝不允许与商业性经营混淆。通过分开核算,严格划分中央或地方的政策性业务费用和商业性经营费用,防止互相挤占。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已占用的资金可由农业发展银行划转有关商业银行。

  对政策性业务单位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定额代理费用给予补贴。中央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代理费用,由中央财政开支;地方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代理费用,应根据必要费用开支加代理企业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核定,由地方财政按量拨补,或通过粮食购销差价解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政府决定,地方粮食、财政、价格管理部门要协调好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的补贴一定要落实,拨补要及时,保证不拖不欠,足额到位。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代理费用按规定足额拨补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允许出现。新的财务挂账。要严格禁止将银行贷款用于弥补粮食企业亏损和垫付财政应拨未拨款。

  建立国家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制。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的费用,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提供的库存数量和国家规定的费用定额,由财政部核拨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逐级下拨,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下发。从今年6月份起,国家专储稻谷补贴费用标准按原粮计算,不再打折扣。地方粮食流通的政策性业务所需银行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

  五、建立适应两条线运行的组织机构

  为了适应两条线运行的需要,应改革现有的粮食管理机构。

  建立精干、高效、责权统一的中央粮食调节管理系统。为保证国家储备粮油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对近千个大中型粮食储备库、港口转运站以及其他储存储备粮油的仓库实行三种管理形式:(一)直属库、站。国家粮食储备局逐步做到直接管理总仓容250亿公斤的若干个存放国家储备粮的大中型储备库、转运站,国家的战略储备粮油和部分专储粮油要逐步集中到这些库管理。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内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大中型库、站无偿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的试点工作,第一批先划转10个直属粮库、2个粮食港口转运站。(二)即将建成投入运行的18个机械化粮库,归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管理,使用权归国家,产权按国家和地方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运行后的收益,偿还银行贷款和纳税后,中央和地方按投资比例分成。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任免直属库、站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其业绩进行考核。直属库、站实行企业化管理,在给予政策性补贴后自负盈亏。(三)其余的大中型粮食储备库,实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地方粮食局双重领导,以地方粮食局为主。国家专项储备粮粮权在中央,要实行专库、专人、专账管理。

  今后,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要按照全国粮食综合平衡的需要,统筹规划粮库建设,新建粮库主要安排在销区。粮库建设资金在基建投资计划中统一安排。

  地方粮食调节管理系统,由现有的省、地、县三级粮食局及粮食基层单位组成,受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直接领导,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粮食局指导。

  六、建立灵活有力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为了灵活有效地调控市场,平衡需求,必须管好国家储备粮油和进出口粮油,掌握收购,控制批发、仓储,放活加工、零售,管好市场。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国内外粮油市场供需和价格情况,粮食生产状况,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手段,适时吞吐,稳定粮油价格,稳定市场。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地方各级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粮油市场的吞吐调节和稳定粮价工作。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各级政府要组织粮食、工商、物价、税收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城市居民基本口粮和食油的管理,坚决禁止抬价抢购和销售,违者要严肃处理。

  35个大中城市粮油市场和粮油价格能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全国市场和物价的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加强对35个大中城市粮油市场的调控和管理。要对这些城市的粮油总量平衡、供应及市场管理、价格政策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保证35个大中城市的粮油供应,保证国家储备粮油的及时调动,国家粮油储备要适当向大中城市和销区集中。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是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粮食系统经营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两条线运行的新体制过渡。

  实行两条线运行以后,粮食部门有的是商业性经营单位,有的是政策性业务单位,又要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任务很重,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奋发努力,推动企业转换机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各地要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帮助粮食企业走向市场。对从事其他经营的粮食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专项扶持资金;银行对企业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也要给予支持;各项优惠政策要保留;要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后,对地方历史上形成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符合有关条件的即可实行停息挂账,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执行。

  当前粮油收购供应、救灾、扶贫、平抑粮价等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领导,由一位领导同志主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助各级粮食部门在集中力量抓好当前工作的同时,尽快制定出两条线运行的具体方案,经地方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两条线运行工作的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做法,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行。各省的实施方案要抄报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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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个人可能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中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判定。“加比规则”的使用有先后顺序,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的顺序来确定最终税收居民身份,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呈现出“双城模式”,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需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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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准确判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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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认为,其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购置物业、受雇工作、缴纳税款和强制性公积金,体现了其将香港作为长期稳定生活中心的明确意愿,其已经构成了香港的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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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

  判断结论

  根据《安排》规定,启动“加比规则”后,首先进行“永久性住所”测试。案例中,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即王先生在内地和香港均拥有永久性住所,故此标准无法明确判定,应按照顺序转入“重要利益中心”测试。

  “重要利益中心”要求审视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以此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在香港有工作并购置物业,但其配偶、子女均长期在北京生活、工作和学习,即最密切的家庭关系位于内地。同时,王先生在北京任职并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且其主要资产(如房产、投资、银行存款)也集中于内地,这意味着王先生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位于内地。

  据此,王先生的家庭纽带、经济重心和社会关系均位于内地,“重要利益中心”已明确指向内地。按照“加比规则”,当“重要利益中心”可确定时,即应认定王先生为“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判定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王先生认可该判定后,就此前未申报的全球所得,包括香港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及香港的投资收益等,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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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