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826民初2037号崔XX与白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5-02-25
来源: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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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XX,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白XX,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崔XX与被告白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与被告白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023年7月20日,被告将位于的工程包工包料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80000元,约定由被告开始施工时给付原告40000元,完工后再付40000元。开工时被告未如约给付40000元,只付了20000元让原告先开工,后期完工时付款60000元。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60000元,被告始终推脱不给。2023年10月9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清偿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60000元的借据,约定2023年12月20日前清偿30000元,2024年1月1日前清偿剩余30000元,出具借据后,

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白XX辩称:被告不认为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而是工程合同关系,工程款一共800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40000元,其中35000元是转账,剩余5000元现金交付,被告真实欠原告40000元,不是60000元。借条是被告受到原告胁迫出具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崔XX与被告白XX相识,2023年,被告白XX揽承的盖房子工程介绍给原告崔XX,2023年7月20日,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在工程总价8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进场付40000元,剩余款项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2023年8月19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原告转账2000元,2023年8月29日,被告再次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原告转账33000元,被告两次共计向原告转账35000元。2023年10月9日,经原告崔XX多次向被告白XX催要剩余工程价款,被告白XX向原告崔XX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写到:今欠到崔XX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于2023年12月20日给叁万元整,剩余将2024年1月1日前结清,借款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借款人白XX。借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形成纠纷,涉诉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一支、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原告崔XX从被告白XX处承揽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2023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60000元借条一支,双方经清算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现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偿还60000元,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偿还。

关于被告辩称其已向原告偿还工程款40000元,现下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的抗辩理由。原被告之间的转账仅能证明双方之间有经济往来,被告出具借条是在转账之后,出具借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款项,故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出具借条是因为受到原告胁迫,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系成年人,具有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被告在借款条据上签字的行为,是对工程款结算的确认,故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崔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XX工程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白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婷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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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收汇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涉及税务合规、外汇管理及政策执行等多方面。下面来看看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吧!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 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三、相关税务处理

  (一)未按期收汇的处理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虚假收汇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旅游企业增值税“差额计税”攻略

 近期,旅游消费市场活力满满,旅游企业生意兴隆的同时,增值税应该怎么缴?今天,申税小微就为大家拆解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的全流程操作,政策依据、发票开具、申报填写一次讲透,快收藏!

  一、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能省税!

  旅游服务是个“大杂烩”,涵盖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多个环节。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举个例子:

  A公司是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取得旅游收入53万元,其中支付住宿费12.36万、餐饮费5.15万、交通费3.09万、门票费11.2万。

  则A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53 - 12.36 - 5.15 - 3.09 - 11.2) ÷ (1+6%) = 20万元。

  划重点:扣除的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哦!无凭证费用不得扣除。

  二、发票开具:这些“红线”别踩,差额开票看这里!

  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注意了!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那差额发票怎么开?以A公司为例(收入53万元,支付费用合计31.8万元):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发票开具模块依次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选择票种(普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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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购买方信息和项目名称;

  3、录入含税销售额“530000”,选择扣除凭证类型,录入扣除金额“318000”,备注栏填“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4、点击保存并继续,票面自动生成~

  三、纳税申报:申报表填报“步步为营”!

  申报时别慌,以A公司为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注意这些栏次:

  旅游服务适用6%税率,数据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填入第5栏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2000”填入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填入第5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8000”填入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318000”,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入“212000”,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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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服务扣除项目”栏填写扣除额,按差额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