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便函[2005]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报批格式的函
发文时间:2005-04-29
文号:际便函[200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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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的要求,2005年度各地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各地立案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结案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相关格式参阅附件),在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立案或结案工作。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

  2.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基本格式

  3.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

  4.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基本格式


  附件1:


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国内主要关联企业及分布地区

  拟审计年度

  主要避税嫌疑

  工作计划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

  总局国际司意见(盖章)年月日


  附件2:


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基本格式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纳税人名称、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投资变动情况、经营期限、开业时间、生产经营范围等;

  (二)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主要税种、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及相关依据等;

  (三)开业至今的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及损益情况(可用图表列示)等。

  二、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企业认定:关联企业名称、国别、认定标准、关联关系(可用图表列示)、可否开展全国或区域性联查及原因等;

  (二)关联交易认定:涉及的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可用图表列示)等。

  三、案头审计分析

  (一)财务指标分析:生产经营、损益、纳税、投资变动等情况是否相符;

  (二)可比性分析:产品特征、企业发挥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战略等,已经收集到的可比资料,与之相比纳税人各项指标是否异常;

  (三)初步结论:纳税人存在的避税疑点。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针对疑点拟采取的审计重点、需进一步收集的资料;

  (二)存在的难点问题;

  (三)调整方案的初步考虑。


  附件3:


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立案时间拟结案时间

  调整方案

  调整结果测算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

  总局国际司意见(盖章)年月日


  附件4:


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基本格式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可参考《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做简要描述)

  (一)概况;

  (二)历年生产经营情况;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四)案头审计发现的避税疑点。

  二、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调查取证情况(包括自行取证和纳税人举证情况),资料可比性如何,纳税人提供的定价方法等;

  (二)可比性分析及差异调整情况,包括产品特征、企业发挥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战略等;

  (三)对所有类型关联交易避税事实的确认(按交易类型列举),排除的避税疑点及理由等;

  (四)谈判情况,纳税人进一步举证情况,纳税人对调整方案的意见等。

  三、调整方案

  (一)调整的法律依据;

  (二)调整的对象、关联交易类型、年度、金额,不予调整的关联交易内容及理由等;

  (三)调整方法、调整比率的选用及理由,差异调整等;

  (四)调整结果测算,包括弥补亏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所得税款、调增流转税应税收入额、调增流转税款、调整后是否进入获利年度等(分年度和汇总计算,列出公式和计算过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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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