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10]231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有关政策具体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12-31
文号:财行[201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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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部门、单位: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0]1760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省直机关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差旅费、会议费有关政策具体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差旅费管理有关政策问题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依据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发票,凭餐饮发票报销伙食补助,省内每人每天最高报销金额30元,省外每人每天最高报销金额50元。参加会议人员途中按出差报销伙食补助,由会议或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如果组织培训单位收取伙食费的,凭培训单位的正规发票报销。

  2.按差旅费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应该到定点饭店住宿,副省级以上人员住套间,正、副厅级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异性除外)。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性别情况,予以报销。

  3.住宿费应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办法》中规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是指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5.出差人员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住宿费应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6.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可到财政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查询,网址为www.hotel.gov.cn,并可在网上预订;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可在“安徽省财政厅信息网”上“重点专题”和“下载专区”栏中查询,网址为www.ahcz.gov.cn,在网上查询联系电话,通过电话预订。同时,出差人员到定点饭店住宿,除携带身份证外,还应携带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

  二、会议费管理有关政策问题

  1.网上公布的省级二、三类会议定点饭店综合报价,只包含会议住宿费和会议伙食费,不含会议公杂费和会议室场租费等。

  2.会议综合定额中的其它费用,包含了会议材料费、会议室租赁费、会标及席卡等费用,由开会单位包干使用。

  3.定点饭店综合报价是会议食宿最高限价,各部门、单位可根据会议规模,与定点饭店具体协商会议食宿费(定点饭店会议食宿综合报价:二类会220元/人,三类会议200元/人天)。

  4.省级二、三类会议及各类专题业务会、培训班,可以在内部招待所或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召开,会议标准应当低于三类会议综合标准,并由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同意后支付。

  5.省级二、三类会议定点饭店查询,可在“安徽省财政厅信息网”上“重点专题”和“下载专区”栏中查询,网址为www.ahcz.gov.cn;接待中央部委会议,既可在“安徽省财政厅信息网”上查询,也可到财政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查询,网址为www.hote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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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