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11-26
文号:国税发[2012]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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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26日


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办税服务厅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正常办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影响办税服务厅正常办税秩序,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办税秩序类。由于税收政策和管理程序调整等造成的办税服务厅滞留人员激增并影响正常办税秩序的突发事件。

  (二)系统故障类。由于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系统等升级或其他突发故障,影响工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

  (三)其他类。因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等造成办税服务厅无法正常办理涉税业务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在依法办税的基础上因情施策,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切实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为主。对办税服务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

  (三)果断处置。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处置和舆情控制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调解、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把不良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应对。基层税务机关应成立办税服务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挥、控制、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分析预警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实现办税服务厅动态监控。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需要,做好相关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的配备、储备和维护,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应对能力。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发现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第一知情人,办税服务厅负责人为第一处置人。第一知情人应及时向第一处置人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确保应急预案及时启动。

  第九条 办税秩序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办税服务厅发生拥堵时,应及时增设窗口、调整窗口职能、增辟纳税人等候区,引导或分流纳税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征纳双方出现争执时,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及时将当事人引出公共场所,加强沟通,化解争议。相关业务部门应协助配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条 系统故障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发生系统故障,导致涉税业务不能正常办理时,第一处置人应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相关技术部门尽快解决。同时,应将预计处置时限等及时告知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或引导纳税人采用其他方式办理涉税事宜。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其他类突发事件处置:

  涉及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等其他类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处置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部署应对。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税务系统舆情管理相关要求和程序,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件相关信息。事件结束后,应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防范,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预警及时、处置妥善,有效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当,导致事件发生或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相关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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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