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69号 关于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1-24
文号:财税[20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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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了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现予以公布。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4.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5.增爱公益基金会

6.安利公益基金会

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8.亿利公益基金会

9.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1.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12.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4.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15.宝钢教育基金会

16.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7.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0.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21.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2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2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24.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25.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26.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7.中国航天基金会

28.南都公益基金会

29.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30.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3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32.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3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34.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35.凯风公益基金会

36.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37.华民慈善基金会

38.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39.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0.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1.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4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4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45.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46.中华慈善总会

47.中国癌症基金会

48.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4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50.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51.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5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53.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5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5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56.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5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58.中国孔子基金会

5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60.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61.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62.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63.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64.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65.马海德基金会

66.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67.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68.润慈公益基金会

69.致福慈善基金会

70.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71.实事助学基金会

72.爱慕公益基金会

73.中华文学基金会

74.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75.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76.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

7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78.中国医学基金会

79.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80.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

81.兴华公益基金会

82.心平公益基金会

83.智善公益基金会

84.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85.东风公益基金会

86.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87.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88.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89.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90.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

91.鲁迅文化基金会

92.瀛公益基金会

93.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94.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95.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96.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7.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98.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99.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100.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01.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02.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4.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05.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06.泛海公益基金会

107.中远慈善基金会

108.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09.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110.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1.开明慈善基金会

11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天合公益基金会

114.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115.亨通慈善基金会

116.海仓慈善基金会

117.万科公益基金会

118.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119.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0.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121.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22.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2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24.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25.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26.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27.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28.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29.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30.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13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3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133.济仁慈善基金会

134.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135.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136.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37.纪念苏天?横河仪器仪表人才发展基金会

138.韬奋基金会

139.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140.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41.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42.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4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144.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145.中华艺文基金会

146.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47.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48.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49.中华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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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