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国务院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6-13
文号:税总函[2014]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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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4]1号),决定对《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2014年重点工作和去年下半年以来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树立言必信、信必果的施政新风,推动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尽快落到实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督查工作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落实国务院督查重点内容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自查工作

  税务部门是国家的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国务院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与税收工作紧密相关。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国务院督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税务机关要实行一把手责任制,精心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责任,加强督导检查,扎实开展自查工作。要通过自查,打通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国务院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通过自查,杜绝松松垮垮、大而化之的工作状态,纠正推诿扯皮、拖延应付等庸政懒政行为,树立良好的税务部门形象;通过自查,追究问责为官不为和敷衍了事的问题,切实增强各级税务机关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通过自查,完善和强化抓落实的制度保障,增强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的执行力。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督查工作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于6月23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要全面开展自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文件要求,逐一进行排查,确保自查工作不漏项、不留死角。要通过自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大体检”“大排查”,检查配套政策是否及时制定,上级政策是否得到落实,相关后续管理是否跟上,纳税服务是否到位,依法治税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要突出自查重点。根据国务院督查方案,重点自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扩大“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工作落实情况,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打击力度进展情况;支持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促进就业创业等税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要注重自查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问卷调查、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到纳税人处走访征求意见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让社会评价和检验税收工作落实情况。要对自查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对落实较好的,要总结经验做法;对正在落实的,要摸清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问题;特别是对落实进展缓慢的,要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对策。

  三、配合好国务院实地督查工作

  6月25日至7月5日,国务院督查组将赴地方进行实地督查。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自查情况,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情况,按要求做好接受督查工作。同时,要积极向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避免因纳税人不理解税收政策而影响税务部门的落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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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