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满之后补发工资,补发的工资如何扣税?
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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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一般规定是在实际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税,但各地关于补发的口径也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口径为准。


  如:安徽:关于公务员转正后补发工资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北京:问:北京地税领导,您好,我们本月补发了一些钱,是从去年九月开始补发的,请问一下扣税是跟本月工资一起扣除个人所得税还是分摊到对应的补发月份?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第一时间为您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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