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3-18
文号:税总发[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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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做好税务系统2014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税务总局税收中心工作部署,结合税务系统绩效管理考评要求,现就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查项目

  (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

  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

    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重点督察违规办理核定征收,多征税款;通过直接开票、虚假申报、虚设分支机构等方式多征税款;通过虚收虚支等方式形成税款空转;转引税款;违规调整纳税期,提前、延缓征收税款;违规退税;应抵不抵或少抵;违规少征、不征税款;未按规定清缴呆账和欠税等行为。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按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要求,各省对试点推行后可能出现的税务机关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虚报税收收入等问题,开展对下级单位的重点执法督察。

  3.保障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重点包括: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二是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六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是否进行审核;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已预提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

  1.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务总局“三个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2014年继续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情况的执法督察,重点关注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行为。

  (1)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9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3)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的表证单书和业务流程;是否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是否加强备案事项的审核和税收管理;是否制定后续管理制度。

  2.税收优惠文件清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税总函[2013]585号)和《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的规定,督察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对本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党政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清理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等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发售、缴销、代开、违法违章处理等内部管理环节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督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含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代开发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审核相关资料;三是征收税款是否正确;四是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开票和征税之间是否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五是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执行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是否按规定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是否根据代开情况及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或调整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定额等。

  (四)注销清算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存在应清算未清算;是否按规定办结企业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清算规定,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足额组织清算税款入库;重点关注是否在企业存在呆账和欠税情况下,违规办理注销清算;是否存在为采取虚开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情况。

      二、选查项目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审核、审批等办理流程是否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函调;出口退税退库办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重点包括:暂免征收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等。

    2.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重点包括:“营改增”试点中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出口退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等。

    3.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重点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4.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重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海南进行离境退税和离岛免税试点政策,推动上海自贸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督察内容所属期

  督察内容所属期:2013—2014年度,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执法督察在税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执法督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税收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规范工作流程,创新督察方法,狠抓整改落实,不断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量。税务总局将对部分省税务机关的督察工作进行抽查。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督察文书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14]20号)的规定,各地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三)结合绩效考核,做好执法督察开展和整改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2014年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税务系统2014年绩效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4]9号),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税务系统2014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及要求完成工作,届时税务总局将根据被考核单位完成工作情况审核评分。

   (四)报送要求及方式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含税收执法督察方案)。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3个执法督察案例、2个专题报告(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专题报告、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督察报表及报表说明。以上资料以纸质和电子2种形式报送,电子资料上传地址:可控FTP“CENTER/督察内审司/督察一处/2014年全国执法督察”文件夹。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作为督察内审工作总结的组成部分,按照要求上报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2014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指引》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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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