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产业[2014]17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5-03
文号:工信部产业[2014]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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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充分发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还不尽完善,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度重视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认真组织国发[2014]14号文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二、把优化市场环境贯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始终。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是企业,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各地要始终坚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干预企业的自主决策,要在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做文章、下功夫,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发[2014]14号文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工商、质检、统计、银监、证监、外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在金融、税收、财政、土地、职工安置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覆盖各相关领域的政策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行政审批制度,加大地方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妥善使用土地补偿费,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做好职工安置和稳定职工队伍工作,发挥产业政策作用,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营造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良好环境。

  五、着力推动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各地要及时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废止各种不利于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不合理规定。积极推动本省(区、市)内企业跨地市兼并重组,探索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地市间利益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沟通协调,支持企业跨省(区、市)兼并重组,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

  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最新情况,详细了解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做好服务,指导企业做好风险应对和重组后整合等工作。要形成工作合力,把企业兼并重组与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业转移、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完善行业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要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抓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研究通过试点引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转型升级,探索设立并购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手段,逐步建立一套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法。

  七、加强沟通和交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探索建立本地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与互联互通。要加强经验交流,认真总结和推广企业兼并重组典型案例及好的工作方法。要定期向我部报送本地区年度和季度企业兼并重组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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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