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4-09
文号:税总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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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不断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各地税务机关要在落实好税务总局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对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统筹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归口管理、全面清理;合法规范、精简适用;服务基层、服务税户”的原则,加强对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全面梳理、优化简并。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强化对涉税文书报表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对所有涉税文书报表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二、开展全面梳理

  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三减轻”的要求,在充分听取基层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一次“大清理”。优化、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特别是取消简并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要按照既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逐个进行分析评估,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从信息系统中抽取的就不再麻烦纳税人,能信息共享的不再重复填报,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重点清理三类文书报表:

    一是对不在行政审批目录、税收执法权力目录中的相关文书报表,以及文书报表来源文件已废止执行的相关文书报表,要马上取消;

    二是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文书报表,要改进业务流程,逐步取消;

    三是对于填报意义不大,取消简并之后有利于优化服务纳税人的文书报表,要视情况予以取消。

    对以上取消或简并的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于2014年4月30日前开始分批予以公布。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涉税文书报表归口管理和统一编码制度。要确定涉税文书报表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涉税文书报表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涉税文书报表不能印发,非统一编码的涉税文书报表不得使用。

  二是建立自行印发涉税文书报表的报送备案制度。各省级税务机关新设立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在印发同时要报送税务总局涉税文书报表归口管理部门(征管科技司)。已经印发的涉税文书报表,要在全面梳理基础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备案。

  三是做好涉税文书报表的顶层设计。要统一设计文书报表式样、填写标准和使用说明,并结合税收信息化进程,持续推进涉税文书报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四、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个三”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推进职能转变、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减负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税收现代化、推进税务机关内部“节能减排”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效载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涉税文书报表开展全面梳理,建立长效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是做好督导。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对涉税文书报表缺乏统筹管理,导致涉税文书报表管理混乱,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三是强化后续管理。要密切关注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事项的后续情况,深入调查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积极应对,加强后续管理。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降低因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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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