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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国税函[2010]220号: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所以企业从个人取得的利息发票,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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