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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支付给农户青苗赔偿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农户无需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可以赔偿协议、支付凭证、接受赔偿方的签收凭证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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