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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2019年12月预收了2020年2月的房租,增值税产生了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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